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卞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648)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開民初字第0769號
原告:卞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國鴻、崔擁軍,江蘇正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原告卞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冬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擁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卞某某訴稱,被告劉某某因經營需要,于2010年春節前后,分四次連續向原告借款15.9萬元,并于2010年4月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款后,被告僅歸還4.9萬元,余款經原告多次追要,則一直未予歸還。現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借款11萬元。
被告劉某某未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卞某某人民幣壹拾伍萬九(玖)仟元(¥159000.00)借款人:劉某某2010年04月21日。據原告稱,被告通過轉讓債權及給付現金等方式,分兩次合計歸還4.9萬元,后因被告未能還清余款,原告遂起訴到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證人證言及原告的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11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承擔因此產生的可能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卞某某支付借款11萬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80元,減半收取1740元,原告卞某某負擔490元,被告劉某某負擔1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向中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鹽城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開戶行:市農行中匯支行,賬號:40***21)。在上訴期滿的次日起7日內仍未繳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徐冬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湯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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