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張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806)
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蒙民初字第1855號
原告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劉江,沂南縣傳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東華,女,漢族,31歲,系原告之妻。
被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張某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張某波,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張某鵬,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張某強,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以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劉華偉,山東鈺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某陽物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某巽,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云彬,山東正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
負責人梅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在軍,山東政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張某、張某進、張某波、張某鵬、張某強、山東某陽物資有限公司、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劉江、李東華,被告山東某陽物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孫云彬,被告張某、張某進、張某波、張某鵬、張某強委托代理人劉華偉,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在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我系被告張某波、張某鵬、張某強、張某進、張某雇傭的汽車駕駛員,負責駕駛五被告所有的魯Q×××××/魯Q×××××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運送石灰。當時約定工資按月支付,每月6000元。2011年6月9日,原告駕駛車輛送貨到日照市嵐山區日照鋼鐵有限公司燒結廠,當晚9時30分許,在卸料過程中,因車輛下料管堵塞,我疏通下料管道排除障礙時,被管道噴出的石灰粉噴入眼中,將我雙眼灼傷。我傷后先到日照市嵐山區第一人民醫院做了簡單處理,于第二天轉入沂水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后又轉入青島眼科醫院治療,在青島眼科醫院先后住院治療5次。魯Q×××××/魯Q×××××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在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我是由于在地面上排除車載貨物下料管時被車內噴出的石灰噴入眼中所造成的損害,傷害發生的當時,魯Q×××××/魯Q×××××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發動機正在運轉,我位于車下貨場的地面上,相對于保險公司及車輛屬于第三者,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范圍內對我的損失予以賠償。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具狀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41447.91元、治療護理費6790元、生活護理費2311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4元、誤工費90000元、鑒定費1300元、傷殘賠償金360570元、眼鏡費945元、住宿費2100元、交通費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以上共計761436.91元,被告張某已支付醫療費50000元,要求各被告賠償711436.9元。
被告張某、張某波、張某鵬、張某強、張某進辯稱,一、原告是張某雇傭的駕駛員,原告于2011年6月9日在卸貨時發生事故導致眼睛受傷屬實,原告在管道有壓力情況下仍然操作機械,對自身的傷害有一定的過失。二、被告張某波、張某鵬、張某強、張某進與被告張某之間并非經營肇事車輛的合伙人。該車實際所有人為張世進,其是以保留所權購買的方式從被告山東某陽物資有限公司購買,然后租賃給張某使用,因此,張某進為該車輛的實際車主及出租人,張某是該車的承租人和實際經營人,因此該案的賠償義務人應為保險公司及張某本人,與其他被告無關。三、對原告的損失計算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請求的項目計算標準過高。四、本案不屬交通事故,應當由張某及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規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其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五、原告的傷屬意外事故,其本次提供的法醫鑒定(2012)臨鑒字第496號參照的是工傷鑒定標準,我方有異議,應當參照原告上次開庭時提供的(2012)臨鑒字第979號法醫鑒定結論,適用道路交通事故的評殘標準。
被告山東某陽物資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訴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我公司從事汽車銷售業務,被告張某進于2011年5月份在我公司購買該車輛,并與我公司的簽訂了保留所有權的協議,我公司只是登記車主,未對該車參與管理、經營及收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其損失應由實際車主或由其雇主、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請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
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辯稱,一、如果查明魯Q×××××(魯Q×××××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則應當依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確定是否是交強險保險責任。依據原告的起訴,其發生事故時車輛處于停駛狀態,因卸貨導致事故發生,此種情況則不屬于條例規定的通行時發生的意外事件,為此我公司不應承擔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請求駁回原告方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對原告方提供的兩份傷殘鑒定書,本次事故是意外,應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評殘標準為依據的鑒定書,不應參照工傷標準評殘。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十二份證據。證據一是證人崔某、華某、魏某、霍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6月9日晚21時左右,原告徐某某駕駛魯Q×××××重型罐式半掛車裝載石灰到照鋼鐵有限公司燒結廠送貨,將車停在卸貨專用道路上卸石灰過程中,管道堵塞,原告即下車排除故障,操作過程中車上管道接口突然噴出石灰,將原告眼睛燒傷,后被120急救車送至醫院治療。第二份為住院病歷六份,證實原告受傷后分別沂水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一次及在青島眼科醫院治療五次,共計住院97天,以及治療的傷情和治療過程。第三份是醫療診斷證明書五份,證明原告先后五次到青島眼科醫院治療眼睛的過程及治療的傷情。第四份是醫療費單據一宗,證明原告治療傷情共花費醫療費41447.91元。第五份是用藥明細,證明原告治療用藥的種類和數量。第六份證據是法醫鑒定書兩份,分別是山東醫專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2年7月2日和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傷殘鑒定,前者是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標準,鑒定為四級傷殘;后者是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4.5.1.c)和《人身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的標準,鑒定為五級傷殘,部分護理依賴。原告主張應當按照工傷標準作出的鑒定結論為依據。第七份是住宿費單據一宗,證明原告治療期間花費住宿費2100元。第八份是交通費單據一宗,證明原告花費交通費6000元。第九份是護理人員身份證明及誤工證明,證實原告住院期間由妻子護理。第九份證據是臨沂市人民政府臨政字(2006)144號文件和沂水縣地圖,證實原告居住的村莊,已在2006年12月經沂水縣人民政府城市總體規劃并經臨沂市人民政府批復,劃為城市規劃區范圍,原告的損失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第十二份是鑒定費用單據,證明原告花費鑒定費用1300元。被告張某、張某進、張某波、張某鵬、張某強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證人崔某、華某、魏某、及張某的證言無異議,對崔可標的證言有異議,其未到庭質證,內容不屬實,與本案無關;對證據二、三無異議;對證據四中的眼鏡費用1000元過高,其它無異議;對證據五、六無異議;對證據七有異議,住宿費應以正式發票為準,數額過高,請法院合理認定;證據八交通費用過高,請法院認定合理必要的交通費用;對證據九的護理人員身份無異議,但對誤工證明有異議,是復印件,未提供單位的工商登記、機構代碼來證實單位合法存在,應按農村無固定職業來計算損失;證據十、十一是復印件,單憑此文件不能證明原告居住地屬城鎮居民;對證據十二無異議。被告山東某陽物資有限公司質證意見同上述五被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質證認為:原告屬于意外事故,不應當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的標準評殘,而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評殘,原告提供的2012年7月2日根據工傷標準制作的鑒定書不能作為依據使用;其它證據的質證意見與上述被告相同。
經審查,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受傷的過程,本庭予以采信;原告的第二、三份證據被告無異議,本庭予以采信,能夠證實原告受傷后在沂水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一次,在青島眼科住院治療五次,共住院106天,以及住院治療的過程;原告的證據四醫院費用單據,能夠證明原告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用41283元,另配眼鏡費用945元不是正式單據,不符合證據規則要求,本庭不予認定;對證據五,被告無異議,本庭予以采信,能夠證實原告的用藥數量及種類;證據六,法醫鑒定二份,因本次事故為意外事故,原告的評殘標準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進行評定,故認定原告眼部損傷構成五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對原告主張按《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的標準進行的鑒定不予采信;證據七,住宿費費用2100元,被告雖有異議,根據原告多次住院及家屬陪護的實際情況,該費用及數額符合有關規定,本庭予以采信;證據八,交通費用6000元,被告認為過高,根據原告住院治療的次數及距離,認定交通費用4000元;證據九,護理人員身份,被告無異議,但對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有異議,本庭認定護理人員為原告妻子,其護理損失按無固定職業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計算;證據十、十一,是臨沂市人民政府文件及沂水縣地圖,雖然是復印件,結合本庭的調查,能夠認定原告居住地沂水縣許家湖鎮賈賀莊村,于2006年12月被市人民政府批準為城市規劃區范圍,原告及護理人員應當按城鎮居民對待;證據十二,法醫鑒定費單據1300元,被告無異議,本庭予以采信。
被告張某進向法庭提供了二份證據,第一份是被告張某進和被告山東某陽物資有限公司簽訂的保留所有權協議書,證實張某進于2011年5月20日從浩陽公司購買的肇事車輛;第二份是被告張某進與被告張某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書,證實張某進購買車輛后將車輛租賃給被告張某使用。原告對被告張某進的證據一無異議,對證據二車輛租賃合同有異議,稱該租賃合同不能免除其它人的賠償責任,也不能證實被告之間不是合伙關系。被告山東某陽物資公司及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對二份證據均無異議。經審查,該二份證據能夠證實,被告張某進于2011年5月20日從被告浩陽公司處購買了肇事車輛魯Q×××××及掛車,并于當日租賃給被告張某經營,并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庭予以采信。
被告張某提供了三份證據,證據一是日照鋼鐵有限公司燒結廠出具的證明,證實事故發生及原告受傷害的過程。證據二是七張收到條及三張銀行轉賬手續,證明被告張輝已向原告支付賠償款52995.92元。證據三是肇事車輛保險單四份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輛保險條款,證明肇事車輛主、掛車均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主、掛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單號分別為:PDAA20113713280000××××和PDAA20113713280000××××,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號分別為:PDAA20113713280000××××和PDAA20113713280000××××,主、掛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均為100萬元。原告認可只收到被告張某50000元,對其它證據無異議;其余被告對上述三份證據均無異議。經審查,被告張某的第一份證據與原告提供證人證言相吻合,能夠證實原告受傷害的過程,本庭予以采信。第二份證據結合原告質證意見,能夠證實被告張某已支付原告現金50000元,本庭予以采信。第三份證據能夠證實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的投保情況及對特種車輛保險條款的約定,本庭予以采信。
被告山東某陽物資公司提供一份證據,是蒙陰縣信用聯社常路信用社出具的還款明細,證實被告張某進購買肇事車輛后,按約定償還信用社消費貸款。原告及其它被告無異議,本庭予以采信。能夠證實肇事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張某進。
通過庭審及對以上證據的分析,能夠認定如下事實:
2011年6月9日21時左右,原告徐某某駕駛魯Q×××××/魯Q×××××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從蒙陰縣坦埠鎮到日照鋼鐵有限公司燒結廠運送石灰。原告將車停靠燒結廠內卸貨專用道路上卸石灰過程中,管道突然發生堵塞,原告在未防護的情況下排除管道堵塞時,被突然從車上管道內噴出的石灰灼傷眼睛。
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日照市嵐山區人民醫院進行簡單治療,支付門診治療費292元;2011年6月10日入臨沂市沂水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1天,支付醫療費3995.99元;后轉至青島眼科醫院,先后共治療五次,住院95天,支付醫療費29993.80元;另外支付門診檢查、治療費等共計7000.62元。以上醫療費共計41283元。原告申請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對傷殘等級及出院后的護理依賴等級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2012年11月26日山東醫專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1、被鑒定人存在雙眼堿燒傷,其損傷特征符合燒傷。2、被鑒定人雙眼堿燒傷經多家醫院治療,現右眼角膜周邊混濁,大量顆粒樣沉著物,左眼瞼畸形,外眥粘連,角膜全混,新生血管,眼內結構看不清。目前,左眼僅存光感,屬盲目4級,右眼矯正視0.1,屬低視力2級;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4.5.1.c)條規定,構成五級傷殘。3、目前,被鑒定人因損傷致雙眼低視為2級以上,進食、洗澡、行走等部分日常生活能力不能自理,需他人幫助,存在護理依賴,根據《人身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T800-2008)規定,其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
同時查明,原告徐某某駕駛的魯Q×××××/魯Q×××××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系被告張某進于2011年5月20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山東某陽物資有限公司購買,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張某進,購買當日被告張某進將車輛租賃給被告張某使用,租賃期限為2011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19日。該車有兩個獨立的動力系統,卸料時主車的發動機已經停止運轉,掛車發動機開始運轉打壓卸料,卸料過程中管道堵塞,原告下車在車后管道閥門處疏通料管時,被突然噴出的石灰燒傷眼睛。該事故車在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投保了主車與掛車的交強險及商業險,主、掛車交強險保單號分別為:PDAA20113713280000××××和PDAA20113713280000××××,商業第三者險保單號分別為:PDAA201137132800003503和PDAA201137132800003505,主、掛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均為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時交強險及商業險均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原告居住在沂水縣許家湖鎮賈賀莊村,2006年12月1日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沂水縣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年)的批復中,已將該村劃為一級中心城區;原告系從事道路運輸貨運行業,誤工費應按照該行業每天平均工資128.95元計算,自受傷之日至評殘之日527天共計67957元(128.95元*527天);傷殘補助金27××××元(455840元*60%);護理費234579元(住院期間62.44元*106天部分護理依賴37992元*30%*20年);法醫鑒定費1300元,伙食補助848元,住宿費2100元,交通費4000元。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20000元過高,根據原告的責任及傷殘程度,支持精神撫慰金5000元。原告在住院期間被告張某支付原告現金50000元。
上述事實由庭審筆錄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受雇于被告張某運送石灰,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被告張某作為雇主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租用的肇事車輛魯Q×××××(魯Q×××××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在卸料過程中運作不暢,出現管道堵塞,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說明該車輛的卸料系統存有瑕疵,工作過程存在安全隱患。被告張某進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租賃物。租賃物存在安全隱患,是造成原告傷害的主要原因,為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被告張某進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徐某某在特殊作業操作過程中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具,謹慎操作,但因疏忽大意導致事故發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張某波、張某鵬、張某強與被告張某并非合伙關系,三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山東某陽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進是保留所有權的買賣關系,不是車輛實際使用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條規定,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原告雖然是駕駛員,因卸貨過程中管道堵塞,其下車疏通管道受到傷害,應當視為第三者受到傷害。被告張某進作為被保險人,其賠償責任應當由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付,因此本案的最終賠償者應為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
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列》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列”。本案肇事車輛是在停車的狀態下,掛車動力系統卸貨過程中發生事故,并非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不適用該條列,肇事車輛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不負責賠償;根據《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第六條的約定,“在合同期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本案肇事車輛的交強險不負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在肇事車輛的掛車(魯Q×××××掛)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責任賠付。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醫療費41283元、誤工費67957元、傷殘補助金27××××元、護理費234579元、法醫鑒定費1300元,伙食補助848元,住宿費2100元,交通費4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630571元,項目和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經調解未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陰支公司在肇事車輛的掛車(魯Q×××××掛)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30571元的70%,計441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公 茂 省
審 判 員 盧宗國
審 判 員 范祥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于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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