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達某某失火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5閱讀量:(2461)
云南省瀘西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瀘刑初字第100號
公訴機關:瀘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達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瀘西縣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執行逮捕,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審。現居住在家。
辯護人:趙其仁,云南鵬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瀘西縣人民檢察院以瀘檢公訴刑訴(2014)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達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瀘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金寶、丁文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達某某及其辯護人趙其仁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瀘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達某某在瀘西縣中樞鎮阿路法村大沖老梨田處燒田埂,后因起風火將旁邊田埂上的雜草引燃,從而引發森林火災。經鑒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達52.5畝。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達某某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達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
其辯護人辯護稱達某某過失造成火災主觀上是其對事實認識不清,對公共安全危險認識不足,預見能力有限造成,不懂法的因素所致;客觀上被告人達某某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達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品行良好、是初犯、偶犯,庭審態度良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并積極賠償三戶受害人的損失,危害后果減輕,綜上情節,希望法庭對被告人達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7日,被告人達某某在瀘西縣中樞鎮阿路法村大沖老梨田處將自己之前放在田埂上曬的雜草點燃,后因起風火將旁邊田埂引燃,引發森林火災。經工程師鑒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達52.5畝(折合3.5公頃),主要樹種為云南松和桉樹,有零星華山松,桉樹權屬為個人,云南松和華山松權屬為集體。
案發后被告人達某某向瀘西縣中樞鎮林業站的站長陳某某承認火是其點燃的。且積極賠償了受害人彭某某、達某某1、詹某某三家的經濟損失,同時與瀘西縣中樞鎮阿路法村小組達成和解協議,由其及家人在2014年內將其因失火行為損毀的林地重新栽上樹。彭某某、詹某某及阿路法村民小組出具了諒解書給達某某。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和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是由陳某某于2014年2月7日14時報案至瀘西縣森林公安局,瀘西縣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2月7日對本案立案偵查。
2.歸案經過。證實2014年2月7日,公安民警口頭傳喚達某某到瀘西縣森林公安局進行訊問。
3.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7日下午15時,其接到護林員詹某甲電話稱,中樞鎮阿路法村大沖老犁田處著火,其趕到現場后組織人員打火,詹某甲帶著阿路法村的達某某來找到其,達某某跟其承認說森林火災是他燒田埂時引起的。此次火災的過火面積大概有50多畝,起火點是在達某某家農田的田埂上,被燒的山屬于阿路法村。山上有一些云南松和桉樹。
4.證人達某某2的證言(阿路法村小組組長)。證實2014年2月7日下午3點20分左右,其接到陳某某的電話稱他們寨子大中門老犁田山上著火了。叫其組織人員去打火,其開車來到阿路法大橋那里遇到他們村的達某某趕著一條牛,扛著一把鋤頭往村里走,臉上、身上還有些煙灰,其估計火是他點著的。后其打電話給詹某某,詹某某說火是達某某點燃的。
5.證人彭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7日其到瀘西縣森林公安局反映其家的桉樹被火燒了,有300來棵。2月7日下午3點多鐘其在犁田的時候看見他們村大沖老犁田山上著火,后其就去打火,火打滅后其看見達某某在山腳,因為其聽別人說火是達某某放的,其就問達某某為什么要燒山,達某某說火是他燒田埂時,風大引著的。
6.證人詹某某(又名叫詹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7日15時左右他們聽說自家栽桉樹的山上著火了,之后他們來到山上,看見種植桉樹的山被燒了大部分,護理員詹某甲跟他們說看見達某某牽著牛下山了,滿頭是灰,火可能是他放的。他們就先后騎著摩托車去追達某某,追上之后達某某跟他們承認了山是他燒的。他們承包的山有承包合同和林權證。要求達某某賠償他們的損失。
7.證人詹某甲的證言(系阿路法村的護林員)。證實2014年2月7日那天其在巡山時看到老犁田山冒煙,其來到公路邊的時候看見達某某趕著牛車神情慌張的往寨子里趕,后聽陳某某說達某某說火是他燒田埂引起的。被燒的山上有松樹、桃樹、桉樹。
8.鑒定意見及告知。證實經鑒定本案過火面積為52.5畝,主要樹種為云南松和桉樹,有零星的華山松,桉樹權屬為個人,云南松和華山松權屬為集體。以上鑒定意見均告知雙方當事人。
現場勘驗筆錄。證實瀘西縣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2月7日對失火現場瀘西縣中樞鎮阿路法村大沖老犁田及被燒毀的林木進行了勘驗。
10.現場指認筆錄。證實2014年2月7日,被告人達某某對失火的地點瀘西縣中樞鎮阿路法村大沖老犁田、被燒毀的林木、起火點其家田埂上、作案工具黑色打火機進行了指認。
11.調取證據清單及林權證書復印件。證實本案涉案被燒毀的山屬于瀘西縣中樞鎮瓦窯村委會阿路發村民小組所有。
12.民事和解協議、刑事諒解書及收條。證實被告人達某某的家人與詹某某、彭某某及阿路法村小組達成民事和解協議,由達某某的家人達建喬賠償詹某某、彭某某經濟損失分別為人民幣43060元、600元,達某某及其家人在2014年內在達某某失火毀壞的集體林地上重新栽上樹,詹某某、彭某某及阿路法村小組對達某某的失火行為給予了諒解。同時達某某的家人在瓦窯村委會的調解下賠償了受害人達某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7600元。詹某某、彭某某及達某某1出具了收條給達某某。
13.被告人達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14年2月7日13時左右,其牽著牛帶著打火機去到大沖地那里用打火機點燃了之前其放在田埂上曬著的雜草,火一著起來就刮起風來,把旁邊田埂也引燃了,其連忙沖過去打火,但是風大,沒有打熄滅就燒到田邊的山上去了,其就牽著牛從大沖地出來,來到大路上碰到旁邊的鄰居,其就讓鄰居幫其把牛帶回家,其又回去打火,在紙板廠的公路邊他們村詹鎮友的媳婦過來找到其,問是不是其燒田埂把山引著的,其說是。其用的打火機是黑色的,起火點是在其家大沖地的田埂上,起火的時間是14點多鐘,被燒著的山叫大沖老犁田,被燒的山上有果樹、桉樹、松樹。
上列證據來源和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并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達某某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安安全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達某某犯失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達某某案發后主動向瀘西縣中樞鎮林業站站長陳某某承認火是其點燃的,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達某某積極賠償了三名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并與阿路法村小組達成重新種樹的和解協議,且取得兩名受害人及村小組的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與本案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達某某的犯罪情節,對被告人達某某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達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喬麗
審 判 員 張 黎
代理審判員 陳克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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