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盛某某、吳某某訴楊某某、李某某相鄰排水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5閱讀量:(2138)
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彌民一初字第607號
原告:盛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
原告:吳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蘇建良,云南白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彝族,農民。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歐保華,云南新洋務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楊潔,云南新洋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盛某某、吳某某訴被告楊某某、李某某相鄰排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治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某某、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蘇建良,被告楊某某、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歐保華、楊潔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盛某某、吳某某訴稱:二原告、二被告均系夫妻,且均系同一村民小組的村民。在位于該村小組昆河鐵路線”下悶洞”,我們家有2塊緊接著的承包田,被告家與村民郭某某戶各有1塊承包田。我們家和郭某某戶引水灌溉田均要經過被告戶承包田東側長約30米、寬0.50米、深0.30米的放水溝渠,該溝渠系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有。幾年前,被告與他人另調換了1塊承包田,該承包田位于上述我們家承包田和郭某某戶承包田西南方下側。2014年2月初,村集體為改善村民灌溉條件對水溝進行修理,然而被告李某某把我們家和郭某某戶對上述水溝已經鋪設好的經過其承包田近10米的空心磚溝渠挖掉5米,因受到被告李某某的阻撓沒有完成施工。同年3月10日上午11時我在抽水澆灌時,被告把上述約30米長的溝渠挖土堵塞,導致我們的土地閑置,造成當季經濟損失5000多元,預期經濟損失3000元,共計8000多元。我們的承包土地我們有管理使用的權利,并享有在原來排水溝渠引水灌溉農田的權利,被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將位于彌勒市巡檢司鎮某某村民委員會老街村小組昆河鐵路線”下悶洞”其承包田東側溝渠(長30米,寬0.50米,深0.30米)恢復原狀;并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方明確其第一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自其承包田(接原告管理使用的土地北面)東側的排水溝北端沿該排水溝往南至5米處,以該5米處為點沿排水溝至該排水溝南端間的排水溝全部疏通。
被告楊某某、李某某辯稱:爭議地原來并沒有溝渠,而是楊某某在其承包地上自己修建的溝渠,故我們不同意恢復溝渠,若要我們恢復該水溝,那么原告方也要在自己地里修建1條水溝。原告主張的損失沒有證據證明,且原告方也不存在損失,其沒有水溝引水灌溉,可以用其他方式灌溉,因此我們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本案爭議的水溝是如何形成的?2.原告主張的損失是否應予支持?3.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針對爭議焦點,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和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1.《平面圖》復印件1份、《照片》9張,欲證實歷史自然用水情況、爭議現場情況和被告毀壞歷史排水溝的現狀及原告農作物損失的狀況;2.《情況說明》1份,欲證實本案爭議的水溝是包產到戶時村上留下來的。
經質證,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中的《平面圖》是原告單方制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照片》不清楚拍攝時間,不能反映真實現場的情況;對證據2,認為真實性不清楚,且從形式上不合法,該說明中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本院出示依職權繪制的《現場平面圖》1份、《照片》打印件8張,說明雙方爭議的水溝的現場情況。
經質證,原、被告均無異議。
通過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平面圖》不能證實原告欲證明的事實,《照片》能證實本案爭議現場的情況,對該證據能證明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能與被告庭審中的陳述相互印證證實本案爭議的排水溝于1981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存在,對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出示的證據,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二原告、二被告均系夫妻,且均系同一村民小組村民。原告在昆河鐵路線南面該村”下悶洞”處有其管理使用的土地(東、南、西、北分別接劉存生、楊某某、郭某某、楊某某各自管理使用的土地),被告在接該土地北面、南面均有其管理使用的土地各1塊。其中,接原告管理使用土地北面的被告管理使用的土地東側于1981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存在自北向南走向的排水溝,該排水溝往南排水流向原告管理使用的土地,再往西經村民郭某某管理使用的土地往南流。2013年2月,集體對該排水溝兩側自北向南支砌空心磚進行修理,修理了一段距離后,被告前來阻止,并將支砌好的空心磚拆除。該排水溝自支砌空心磚的南端至25米處被被告堵塞。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解決。經本院現場查勘,爭議排水溝自北向南長32.20米,寬0.38米、0.40米、0.20米、0.35米不等,該排水溝北端自北向南支砌了部分空心磚(西側長2.96米、東側長4.15米)。訴訟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賠償其主張的損失8000元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處理相鄰關系應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爭議排水溝自1981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存在,現爭議排水溝已支砌的空心磚南端往南至25米處被二被告堵塞,二被告的行為對二原告的生產造成影響,二被告應承擔疏通排水溝的民事責任。二被告自認該排水溝已支砌的空心磚南端至25處系其堵塞。現爭議排水溝支砌的空心磚自北向南西側長2.96米、東側長4.15米,而原告主張的自爭議排水溝北端自北向南至5米處的點在被告堵塞的范圍內,對此本院予以支持。故,二被告應當自爭議排水溝北端空心磚外皮沿該排水溝往南分別至5米、29.15米處為點,將該兩點之間的排水溝疏通。二原告主張要求二被告自爭議排水溝北端沿該排水溝往南至5米處為點,再以該點沿排水溝至該排水溝南端間的排水溝全部疏通,其應當對該排水溝已支砌空心磚南端至25米處為點以南的排水溝系被告堵塞提供證據證實,但現二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該主張,對此,二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以被告楊某某、李某某位于昆河鐵路”下悶洞”處其管理使用的土地(接原告盛某某、吳某某管理使用的土地北面)東側的排水溝的北端空心磚外皮沿該排水溝往南分別至5米、29.15米處為點,該兩點之間的排水溝由被告楊某某、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疏通,保持該段排水溝暢通。
二、駁回原告盛某某、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盛某某、吳某某承擔25元,被告楊某某、李某某承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員 李治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余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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