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599)
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韶湞法民一初字第1227號
原告劉某達,男,漢族,住韶關市仁化縣,系劉裕明父親,公民身份號碼:17**。
原告李某香,女,漢族,住韶關市仁化縣,系劉裕明母親,公民身份號碼:18**。
原告劉柏某,女,漢族,住韶關市仁化縣,系劉裕明女兒,公民身份號碼:28**。
原告劉雨某,女,漢族,住韶關市仁化縣,系劉裕明女兒,公民身份號碼:28**。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華永強,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韶關市湞江區。
法定代表人鄢某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鄒某某,公司員工。
被告鄢某某,男,漢族,住韶關市湞江區。
委托代理人竹懷軍,廣東眾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達、李某香、劉柏某、劉雨某訴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所有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了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鄢某某為本案被告,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達、李某香、劉柏某、劉雨某的委托代理人華永強、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鄒某某、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竹懷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達、李某香、劉柏某、劉雨某訴稱:原告親屬劉裕明2014年12月起在被告單位工作,崗位為保安員。2015年3月9日晚上,劉裕明在被告單位停車場交接班過程中,突因呼吸心跳停倒地不起,經送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向韶關市湞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2015年3月27日以韶湞人社工傷認字[2015]6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裕明受到的事故傷害予以視同工傷。2015年6月8日,市社保機構向被告核發工傷保險待遇款共計599332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22452元)確定供養親屬劉某達撫恤金額673.56元/月,供養親屬李某香撫恤金金額673.56元/月。被告收到工傷保險待遇款599332元后,遲遲未如實告知原告。經向社保機構查詢,原告才得知被告早已受到該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如數支付,被告先以不知該款已匯入推脫,后要求被告提供繼承人身份信息拖延支付。原告按其要求提供后,被告又要求提供各繼承人各自帳戶以及具體數額的約定。原告遂按被告的要求提交《關于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款的申請》,被告又以原告應全體共同到公司親自簽名為由拒付。為此原告提出兩名原告年逾80歲,年老體弱,難以承受長途之類,被告稱考慮特殊情況,提出由公司派員到原告家現場簽名。在被告確定的時間內,原告四人在家等候公司工作人員三天,被告均未到家,經電話信息催促被告已拒絕回應,原告認為被告失約向其提出意見,被告又認為路途太遠無法安排工作人員下鄉,要求原告派代表保證簽名的真實性則可支付,原告代表出具保證各原告意愿均屬實并愿意承擔后果后,被告再次拒絕支付并提出劉某某婚姻狀況需查實。原告遂向仁化縣婚姻登記處調取劉某某《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被告受到后,又以該證明無法排除劉某某存在再婚復婚可能拒絕支付。原告認為,被告一而再、再而三提出的種種無理要求,回頭看來純屬惡意刁難和戲弄。原告一次次輕信被告,一家人一次次折回往返,被告仍有無止境的借口和托辭,全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款的意愿。為此,原告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款人民幣59933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從被告收到該款次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辦理供養家屬撫恤金直接匯入原告劉某達和李某香的個人帳戶的手續。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辯稱:該款是應該支付給原告,對金額無異議,但由于補償款在7月份被農信社分五次劃扣共計599332元,我方想追究銀行責任,在庭前我方也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申請要求追加農信社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之前我方也通知了家屬來領取賠償款,但由于原告的申請是四人簽名但只有兩人的筆跡,提供了只有兩人的帳戶,但出現了三個人的指模,我方是想在付款之前搞清楚是怎么回事。鄢某某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為保管款項方是公司不是個人,支付責任是公司承擔,而不是鄢某某個人承擔。
被告鄢某某辯稱:鄢某某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為保管款項方是公司,不是個人,支付責任是公司承擔,而不是鄢某某個人承擔。
經審理查明:劉裕明系原告劉某達、李某香的兒子、原告劉柏某、劉雨某的父親。劉裕明于2014年12月起受聘為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保安員。2015年3月9日,死亡。事故發生之后,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向韶關市湞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劉裕明的死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韶關市湞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韶湞人社工傷認字[2015]6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裕明的死亡屬工傷死亡。2015年6月25日,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劉裕明的工亡保險待遇款599332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22452元)直接支付給了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并確定了劉裕明的供養親屬劉某達、李某香的撫恤金各673.56元,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并自2015年6月起將劉裕明父母劉某達、李某香的撫恤金轉入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帳戶。但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項之后,于2015年6月25日將其中的525932.5元用于償還其公司所欠銀行的貸款,并將其余款項中的78900元從公司帳戶轉到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某某個人帳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項,但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卻以各種理由刁難原告,拒絕將劉裕明的工亡保險待遇款給付原告,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款人民幣599332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辦理供養家屬撫恤金直接匯入原告劉某達和李某香的個人帳戶的手續。
另查明,本案訴訟期間,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將劉裕明的工傷賠償款81600元用于償還本院執行案號:(2015)韶湞法執字第501號案其公司所欠付某某的債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保險待遇核發表、供養親屬撫恤金審核表、關于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款的申請、信用社憑證等;有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提交的營養執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證、劉裕明入職申請表、帳戶明細表、工亡賠償金通知書、提供資料通知書、現金繳款單以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為所有權糾紛。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對于所欠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款的事實和具體金額,原、被告雙方并無異議,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本應在收到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轉入其公司的599332元劉某某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補助金以及每月收到社保局轉來原告劉某達、李某香的撫恤金后及時將該款轉交劉裕明的親屬即本案原告等人,但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拒絕將該款交付原告等人,卻在收到該款后當天將該款的525932.5元用于償還所欠銀行的貸款,甚至在本案開庭前,還將劉裕明的工傷補助款81600元用于償還本院執行案號:(2015)韶湞法執字第501號案其公司所欠付某某的債款。另外,被告鄢某某作為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應督促其公司人員將劉裕明的工亡補助款交給原告,但被告鄢某某不但不督促其公司人員將劉裕明的工亡補助款交給原告,還將劉裕明的工亡補助款中的78900元轉到其個人帳戶據為己有,被告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財產權利。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應立即將本應屬于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款歸還原告,被告鄢某某應在其占有的78900元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劉某達、李某香、劉柏某、劉雨某工傷保險待遇款599332元;被告鄢某某對上述工傷保險待遇款中的789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自2015年6月以來每月所收到社保部門轉來劉某達、李蓮香的撫恤金(每人每月673.56元)轉交原告劉某達、李蓮香。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793元,訴訟保全費4020元,合計13813元,由被告韶關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文興
審判員 羅方靈
審判員 張美全
二Ο一六年元月八日
書記員 劉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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