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與姚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438)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汕陽法民一初字第353號
原告: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汕頭市潮陽區。
被告:姚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汕頭市潮陽區。
委托代理人:馬偉欽,廣東嶺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姚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燕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被告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偉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訴稱,20**年,原、被告相互認識談婚,同年農歷**月**日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并同居生活,20**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年**月**日生育兒子姚某某?;楹螅捎陔p方性格差異較大,語言上無法溝通,在生活中產生的矛盾也無法調和,被告動輒毆打原告。因為雙方的矛盾更加激烈,原告于2011年5月8日回娘家居住至今?,F雙方的感情確已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故請求:1.與被告離婚;2.婚生兒子姚某某由其撫養;3.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馬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結婚證,證明原、被告的夫妻關系;3.戶口本,證明婚生兒子的基本情況;4.租賃合同、證明,證明其在汕頭居住,且與被告分居生活三年多;5.病歷,證明經醫院診斷,其生育能力有問題,今后將生育困難,共生的兒子應當歸其撫養;6.離婚協議書,證明該協議書是被告提供,且被告協商同意離婚的意見。
被告姚某甲辯稱,一、他與原告在讀初中時就相互認識,在2002年開始建立男女戀愛關系,在20**年農歷**月**日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并開始同居生活,20**年**月**日補辦結婚證。雙方是經過多年的戀愛后結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隨著兒子的出生,雙方的夫妻感情不斷加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融洽,當然在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雙方也偶爾因為生活瑣事而發生過爭吵,但這是每個家庭都存在的普通問題,并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且也不存在原告所稱的動輒毆打原告的行為。原告所稱的分居時間也不屬實,其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編造的,并不是事實。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二、若法院判決離婚,則婚生兒子應歸他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歲。兒子自幼由他與父母撫養至今,現在兒子已經上小學,每天也是他負責接送和教育,原告對兒子的生活狀況不聞不問,完全沒有盡到為人母的職責,現在兒子隨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被告姚某甲沒有舉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初中讀書期間就互相認識,雙方于2004年談婚,并于同年下半年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2007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20**年**月**日生育了兒子姚某某。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遂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從初中讀書期間就相互認識,彼此了解,雙方因相知相愛而結婚,婚姻基礎穩定。雖然原、被告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產生過矛盾、沖突,但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達到完全破裂,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必須指出,婚姻生活偶爾發生矛盾在所難免,面對矛盾,夫妻之間應互相體諒、互相包容,多一點關懷、多一點理解,特別是雙方還有一個可愛的孩子,身為父母也有責任為孩子創造一個母愛、父愛完整的成長環境。希望雙方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建設美好的家庭。鑒于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馬某某與姚某甲離婚。
二、駁回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 燕 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周昭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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