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齊某復與曾某全、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1753)
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蓋民二初字第1416號
原告齊光復,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遼陽市人,無業(yè).
被告曾某全,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福建省平潭縣人。
委托代理人遲艷華,系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某國,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世龍,系遼寧華君律師事務所營口分所律師。
原告齊光復訴被告曾某全、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光復、被告曾某全的委托代理人遲艷華、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世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齊光復訴稱,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系營口北海新區(qū)某工程總承包人。2012年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北海新區(qū)公住房*區(qū)**號樓分包給被告曾某全施工。2012年3月份,原告齊光復多次向二被告工地提供工程所需的鋼材,總價632086.00元。二被告先后給付原告建筑鋼材款320000.00元,尚欠原告建筑鋼材款312086.00元。因二被告至今未給付原告余下建筑鋼材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建筑材料款312086.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曾某全辯稱,欠款情況屬實,對欠款金額沒有異議。對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欠款人一直在陸續(xù)還款,對于利息應該從判決后可以給付相應利息。利息雙方?jīng)]有約定。
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辯稱,本案是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雙方是原告和曾某全,被告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所以原告無權(quán)要求北方公司給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付連帶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望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曾某全承建了營口北海新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區(qū)**號樓的建設工程。建設期間,從原告齊光復處賒購鋼材。2012年3月16日和2012年4月10日,被告曾某全為原告出具兩份欠據(jù),寫明:今欠齊光復鋼材款人民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元整,還款日期2012年3月30日,今欠齊光復鋼材款人民幣肆拾貳萬零玖佰捌拾陸元整,還款日期2012年4月19日,欠款人曾某全。之后,被告曾某全陸續(xù)給付原告鋼材款320000.00元,尚欠原告312086.00元。在此期間的2012年9月27日,被告曾某全為原告出具一份致營口北海新區(qū)管委會(甲方)、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包)的材料鋼筋款代扣同意書。寫明:因我項目部資金緊張,同意由管委會或沈陽某建設代扣我項目部欠鋼筋材料商齊光復鋼筋材料尾款。2014年4月30日,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建筑材料款312086.00元并支付利息。
另查,營口北海新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工程系營口市北海新區(qū)管委會建設項目,由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建。2012年3月21日,二被告簽訂一份“建筑工程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被告曾某全以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區(qū)**號樓工程部分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項目負責人身份承建的該工程。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營口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區(qū)**號樓設計圖所有內(nèi)容;實行項目負責人承包責任制,自負盈虧;雙方協(xié)商一致,沈陽北方公司向曾某全收取工程總造價的10﹪管理費、稅金,其余款額分配給曾某全作為承包總額;工程款支付方式為:土建工程首次付款主體工程*層竣工后,報請公司人員核對,確認后支付已完工程造價的70%工程款,其造價以預算為基準,正常撥款首次撥款后,工程進度款6個樓層為一個支付期,每實際完成后報請公司人員核對確認后支付已完6個樓層工程款70%,粉飾裝修工程完成總工程量的50%后撥付實際完成工程量造價的70%,暖衛(wèi)、給排水、電氣安裝等專項工程在土建主體完工后撥付其專業(yè)工程實際完成工程造價的7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支付時間,待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扣除施工期間公司墊付的材料款,扣除曾某全應按規(guī)定繳納的工程質(zhì)保金、保修款,經(jīng)確認沒有拖欠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電費、管理費的前提下,竣工資料及所有相關手續(xù)交接合格完畢后,一次性支付。現(xiàn)該工程進行土建階段,工程尚未完工。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欠據(jù)、承包協(xié)議書、證實材料等證據(jù)在卷為憑,經(jīng)開庭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曾某全為原告齊光復出具的欠據(jù),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曾某全應依據(jù)欠據(jù)給付原告買賣欠款。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曾某全給付余欠建筑鋼材款31208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因雙方未做書面約定,被告應從原告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原告利息。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建筑鋼材款的訴訟請求,由于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是按照工程進度的百分比率支付,而工程尚未完工,被告曾某全承建的工程未進行決算,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被告曾某全部分工程款,故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在所欠被告曾某全工程款范圍內(nèi)給付原告鋼材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第269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全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齊光復材料款人民幣312086.00元,并從2014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原告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陽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所欠被告曾某全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承擔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31.00元,其他訴訟費60.00元,訴訟保全費2080.00元,由被告曾某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冰礁
代理審判員 王 茹
人民陪審員 宣辰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關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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