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故意傷害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837)
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河紫法刑初字第163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曾用名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廣東省紫金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本案于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紫金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珂、黃志強,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紫金縣人民檢察院以紫檢公訴刑訴(2014)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紫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愛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張珂、黃志強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紫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4年6月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鄭某某和彭某某、張某某等人在紫金縣城保安路暢想國度對面的波記燒烤檔吃燒烤,期間,王某甲某(男,20歲)、黃某某來到波記燒烤檔,王某甲某看到張某某后隨即上前搭張某某脖子,彭某某見狀瞪了王某甲某一眼,王某甲某問彭某某是不是想打架,然后王某甲某打電話叫鐘某奇、廖某帆、黃某明、張某聰等人來到波記燒烤檔。王某甲某就在鐘某奇的摩托車上拿了一把砍刀走到彭某某身邊并用手打彭某某,鐘某奇則拿著保險鎖打彭某某,被在場的羅某明、鄭某某上前勸阻,王某甲某和鐘某奇、廖某帆、黃某明等人離開現場。幾分鐘后,王某甲某覺得不服氣,他們再次返回波記燒烤檔時,王某甲某、鐘某奇、廖某帆、黃某明、張某聰等人上前對彭某某拳打腳踢。被告人鄭某某見狀,上前勸架,王某甲某用刀砍傷鄭某某的頭部,鐘某奇、廖某帆和黃某明、張某聰等人也上前對鄭某某拳打腳踢。被告人鄭某某被砍傷后就從燒烤檔后面的一個水果攤檔,拿了一把剪刀對著王某甲某罵,王某甲某聽到后就立即拿著砍刀沖到鄭某某面前,被告人鄭某某拿著剪刀和王某甲某扭打在一起,在扭打過程中,王某甲某的胸部被被告人鄭某某刺了一刀,王某甲某拿著砍刀繼續追砍鄭某某,當跑到金惠酒店門口路段時,兩人倒在地上廝打在一起,被告人鄭某某用剪刀猛刺王某甲某胸部,鐘某奇、廖某帆、黃某明、張某聰等人也沖上去對鄭某某拳打腳踢,后被告人鄭某某帶著剪刀和砍刀逃離現場。王某甲某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王某甲某符合雙肺及膈肌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屬于防衛過當,建議法院依法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鄭某某提出沒有故意用剪刀刺被害人的辯解意見。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鄭某某屬于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處罰;2、被告人鄭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鄭某某近親屬與被害人近親屬對民事賠償問題已協商解決,且支付了賠償款,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鄭某某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8日約凌晨1時許,被告人鄭某某與彭某某及其女朋友張某某等人來到紫金縣紫城鎮保安路暢想國度對面波記燒烤檔吃燒烤,遇王某甲某與其女朋友黃某某也來吃燒烤。王某甲某看見張某某后上前用手搭住其脖子,被彭某某瞪了一眼,引發不滿,遂打電話叫鐘某奇(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另案起訴)過來打架并吩咐鐘某奇把自己寄放在其摩托車上的砍刀拿過來。廖某帆和黃某明(均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另案起訴)、張某聰(另案處理)等人得知情況后也跟鐘某奇一起過來。王某甲某從鐘某奇的摩托車上拿了砍刀走到彭某某身前用手打彭某某,鐘某奇也拿著保險鎖打彭某某,被告人鄭某某及羅某明將他們勸離了現場。幾分鐘后,王某甲某覺得不解氣,與鐘某奇、廖某帆等人再次返回波記燒烤檔,先由王某甲某上前毆打彭某某,鐘某奇及廖某帆、黃某明、張某聰等人亦上前對彭某某拳打腳踢。被告人鄭某某見狀上前勸架,王某甲某即用砍刀砍中了被告人鄭某某頭部,鐘某奇及廖某帆、黃某明、張某聰等人也上前對被告人鄭某某拳打腳踢。被告人鄭某某被砍傷后走到旁邊一個水果攤檔拿了一把剪刀對著王某甲某罵,王某甲某聽到后又持砍刀沖過去,并與持剪刀的被告人鄭某某扭打在一起,鐘某奇、廖某帆等人也過來圍毆。在扭打過程中,被告人鄭某某用剪刀刺了王某甲某一刀后往保安路方向逃走,王某甲某拿著砍刀追砍,沒追上時還朝被告人鄭某某投擲砍刀,后撿起砍刀繼續追砍,追到金惠酒店門口路段時,兩人倒在地上廝打在一起,被告人鄭某某用剪刀猛刺王某甲某,與此同時,鐘某奇和廖某帆、黃某明、張某聰等人又沖上去對被告人鄭某某進行拳打腳踢。在廝打過程中,王某甲某胸部、背部被刺多刀。打斗結束后,被告人鄭某某持搶來的砍刀和剪刀逃離現場,王某甲某則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被告人鄭某某主動向紫金縣公安局投案。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甲某右側胸部有一創口,創緣不規則,創口對應部位見右肺上葉破裂,形成一貫通創;左肩胛下方有一創口、創緣較整,創口對應部位見左肺下葉破裂,形成一貫通創;左側背部中段體表創口對應部位第10、11肋間有一創口、創緣不規則,創口對應部位見左膈肌破裂,形成一貫通創;左側背部下段體表創口對應部位第11、12肋間有一創口、創緣不整,創口對應部位見左膈肌破裂,形成一貫通創。根據損傷的形態特征,綜合分析屬銳力(類剪刀)作用所致,為致命傷。王某甲某符合雙肺及膈肌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鄭某某右額部皮膚軟組織挫擦傷、左側頂枕部頭皮下血腫、左額部皮膚軟組織裂傷,鑒定為輕微傷;頸部皮膚軟組織擦傷,鑒定為輕微傷;左肩胛、雙上肢、雙膝皮膚軟組織挫擦傷,鑒定為輕微傷;雙手多處皮膚軟組織裂傷,鑒定為輕微傷。綜上所述,被告人鄭某某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鄭某某近親屬與被害人王某甲某近親屬對民事賠償問題進行了協商并履行了賠償協議,被害人家屬諒解了被告人鄭某某。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鐘某奇證言:2014年6月7日晚,我和王某甲某(花名豬紅)及其女友賴某燕、黃某明、張某聰、廖某帆在紫金縣爾松中學路口小食店聚會喝酒,至次日約1時許離開,王某甲某說他跟賴某燕去暢想國度對面燒烤檔吃燒烤。我跟廖某帆等人在汽車總站的美宜佳買東西的時候,接到王某甲某打來的電話說“我在暢想國度對面的燒烤檔被人打了,你們快點過來幫忙打架,把我的東西(王某甲某于6月6日下午放在我摩托上)帶過來”,掛電話后,我同黃某明、張某聰、廖某帆騎著摩托車來到暢想國度對面的燒烤檔,王某甲某從我摩托車上拿起砍刀,我也拿起摩托車保險鎖和黃某明、張某聰、廖某帆一起來到一張桌子旁,王某甲某上前就把這張桌子掀翻,拿著砍刀對著其中一個男子(事后知其叫彭某某)罵他并用手去打彭某某,我也想用保險鎖去毆打這個男子,但被羅某明攔開了。之后我們騎著摩托車來到烏石派出所對面吃燒烤,王某甲某對我們說“我不服氣,還要過去打他”,我們幾個人都制止不了。于是又一起返回暢想國度對面的燒烤檔,王某甲某拿著砍刀走過去罵并打彭某某,我和黃某明、張某聰、廖某帆也上前去毆打,彭某某的一個朋友走過來攔阻我們,王某甲某就拿著刀對這個男子說“你干嘛,是不是欠揍”,后用刀砍這位男子頭部,該男子就來到燒烤檔旁的一間水果店拿了一把水果刀罵王某甲某,王某甲某拿著砍刀走過去準備砍他,他們又廝打起來。后來王某甲某拿著砍刀追著該男子往金惠酒店方向跑,追到路口時還拿刀砸過去,但是沒有砸中,王某甲某拿起刀繼續追趕,兩人倒在地上廝打,我就開著摩托車過去,并拿起摩托車保險鎖毆打該男子,黃某明、張某聰、廖某帆也過來毆打了該男子,彭某某亦過來勸架,王某甲某具體怎樣受傷不清楚,后來在醫院后看到他肚子、胸部以及背部都被剪刀刺傷了。
2、證人廖某帆證言:2014年6月7日晚,我和張某聰、鐘某奇宵夜回家途中,鐘某奇接到一個電話后對我們說“豬紅(王某甲某)被人打了,快點去金聚對面”。來到燒烤檔后,看到王某甲某手持一把刀,鐘某奇拿摩托鎖要去打一男子,我們和羅某明阻止。我們走到烏石派出所門口路段,王某甲某說很不服氣要我們回去幫他打那人。我到達時,看到那個被王某甲某打的男子在鐘某奇面前說對不起,王某甲某拿刀沖過去對那個男子扇了一耳光,并用腳踢他,然后有一戴眼鏡的男子過來,王某甲某就拿刀砍向戴眼鏡男子的頭部,致其頭部受傷流血,戴眼鏡的男子想上前打王某甲某并說了一句話,王某甲某聽到后,又拿刀追上去想砍他,戴眼鏡的男子往金聚酒店門口跑,王某甲某用刀扔過去,沒中。戴眼鏡的男子跑往金惠酒店門口時摔倒,王某甲某撿起刀追上和他廝打起來,我和張某聰、黃某明、鐘某奇也過去打,看到王某甲某全身是血時就送他去醫院了。
3、證人黃某明證言:2014年6月8日0時30分許,我與張某聰、廖某帆、鐘某奇、王某甲某及其女朋友在爾崧中學路口喝酒后各自回家,不一會兒我聽到隨行的朋友(具體誰說的我記不清了,因為當時我們都喝多了酒)說接到了王某甲某的電話要過去金聚。我們到了暢想國度路口看到了王某甲某從鐘某奇摩托車里拿來刀,沖上去打燒烤檔站著的一個穿著白色間條T恤衫男子,我們制止王某甲某后就騎著摩托車回家了,回到烏石派出所旁邊時,王某甲某很不服氣,我們都勸阻不了。回到燒烤檔后,王某甲某沖上去打了該男子,我們四人也沖上去用拳腳打。與該男子同桌的一個穿七分褲的男子看見后上前勸架時被王某甲某及我們四人打了,該男子就在一邊的士多店罵王某甲某,并持一把剪刀與沖過來的王某甲某對打,后該男子往金惠酒店方向跑去,王某甲某緊追并將刀扔了過去,但沒有仍中,又撿起刀繼續追打該男子,結果在金惠酒店邊上廝打在一起,我們四個人又上前打該男子。后來我們看見王某甲某躺在地上,就將他送去醫院搶救,結果搶救無效死亡。
4、證人張某聰證言:2014年6月7日晚11時許,我和王某甲某及其女友黃某某、黃某明、鐘某奇等人在爾中路口吃宵夜至次日凌晨1時許離開,王某甲某和黃某某說去城南暢想國度對面燒烤檔吃燒烤。大約1時10分,鐘某奇接到王某甲某的電話說其在暢想國度對面打人,鐘某奇就騎著摩托車過去了,我和黃某明、廖某帆也跟著過去,看見羅某明在拉持刀的王某甲某。后來我們騎摩托車到烏石鎮府門口聊天,王某甲某說不服氣要回去打那個戴眼鏡的男子,我們就默許一起回去。王某甲某抄起砍刀上前將刀掛在該男子脖子上,將該男子脖子劃出血,同時我也打了該男子三巴掌,鐘某奇則拿起保險鎖砸該男子的后背,黃某明和廖某帆也對該男子拳打腳踢。我們打完準備離開,該男子不知從哪里弄來一把剪刀想刺王某甲某被發現,王某甲某就持刀去打該男子,該男子見狀往馬路對面的金惠酒店方向跑,王某甲某就拿刀砸過去但沒砸中,撿回刀后繼續追打,追到后雙方廝打起來,我們也追過去拳打腳踢,該男子頭上流著血,王某甲某身上也很多血。
5、證人彭某某證言:2014年6月8日凌晨0時30分許,我打電話叫鄭某某吃燒烤。我點燒烤時,一個叫“豬紅”的人來到,我看了他及他女朋友一眼,他就打電話叫他朋友來開鞭(打架)。不到一分鐘,“豬紅”及趕到的七八個朋友持鎖頭等毆打我,鄭某某過來幫我也被打了,后他們就離開了。約過了幾分鐘,“豬紅”和他女朋友等人返回燒烤店,“豬紅”拿著刀,用左手打了我四五巴掌,其他四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拿保險鎖)也沖上來對我拳打腳踢,然后打鄭某某。“豬紅”用刀砍鄭某某頭部致受傷流血,鄭某某拿了一把剪刀罵對方,“豬紅”與鄭某某在水果店門口打起來,“豬紅”的四個朋友也打鄭某某。鄭某某就跑往金聚酒店跑,被“豬紅”等人追上,把他按倒在地,鄭某某就用剪刀刺向“豬紅”的背部。我看到這樣就拉開他們,地上流了很多血。到凌晨3時許,廖某軒說鄭某某被砍傷在中醫院,后便與鄭某某、廖金軒一同到河源治療。
6、證人黃某某證言:我叫黃某某,也叫賴某燕,是王某甲某女朋友。2014年6月8日凌晨,我與王某甲某、鐘某奇、張某聰、黃某明等人宵夜回家,王某甲某叫我去暢想國度燒烤檔。來到后,王某甲某和一女孩子打招呼并用手搭她的肩,一個穿白色紅條衣服的男子不滿意瞪著王某甲某。王某甲某就打電話叫鐘某奇等人過來打架。鐘某奇等人來到后,王某甲某與鐘某奇等人即上前打那個穿白色紅條衣服的男子,被我和羅某明制止后離開。在回家的路上,王某甲某說他不服,要再打那穿白色紅條衣服的男子,我們勸阻無效后回到燒烤檔,王某甲某打了該男子三四巴掌,鐘某奇、張某聰、三毛、黃某明也動手了。接著王某甲某一人跑到穿黑色衣服戴眼鏡的男子面前用手他兩耳光并罵他,之后又拿刀去砍他的頭部致流血。我們準備離開時,戴眼鏡的男子不知哪拿來一把剪刀在揮動,王某甲某看到后又拿刀跑向并和他扭打,該男子用剪刀刺了兩下王某甲某背部后往金聚跑,王某甲某追過去并用刀扔他,沒扔中。后王某甲某撿回刀又追到金聚門口附近與他扭打一起,王某甲某被該男子壓在地下,黃某明和張某聰、鐘某奇等人過去打該男子,我們拉開他們時,看到該男子用剪刀刺王某甲某胸部,后就逃跑了,我們就載王某甲某去醫院搶救。
7、證人羅某明證言:2014年6月8日0時30分許,我在暢想國度對面燒烤檔遇到“豬紅”,他同我說有人瞪他,想打那人,我叫他不要搞那么多事。之后“豬紅”的朋友來到,“豬紅”拿刀跑到吃宵夜的一桌子前并掀翻,鐘某奇拿摩托鎖想打人,被我攔住后他們離開了。我回家不久,聽說“豬紅”被人用刀砍傷住院。
8、證人張某某證言:2014年6月8日0時40分許,我和彭某某在暢想國度對面波記燒烤檔遇到王某甲某(“豬紅”),他同我說了話并用手搭我脖子,彭某某瞪了他,他馬上變臉色,立即打電話叫來朋友,右手拿刀、左手打了彭某某一耳光并罵他。我看見后,與羅某明上前勸阻,王某甲某等人離開。5分鐘后,王某甲某又帶同幫人回來,打了彭某某四耳光,之后用刀架在彭某某脖子上,用刀朝勸阻的人揮過去,致傷他頭部。之后,勸阻的人到小店拿一把剪刀要沖上來刺王某甲某,王某甲某看到后,拿刀和那個拿剪刀的人對著打。打了一段時間后,拿剪刀的人往金聚方向跑,王某甲某追去并用刀扔他,沒中。接著王某甲某撿起刀追到金聚門口又打在一起,拿剪刀的人用剪刀刺了王某甲某四五下。我和王某甲某的朋友把王某甲某和那人拉開,看到王某甲某被刺得滿身是血,就送他到醫院。
9、證人廖某軒證言:2014年6月8日凌晨2時左右,鄭某某來到我店里,他的衣服包著一把剪刀,我見鄭某某頭部受傷,就送他去中醫院治療。彭某某來到后,我和他送鄭某某到河源去檢查。第二天,鄭某某的叔叔就帶鄭某某去投案自首了。
10、證人葉某文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在永安大道南國旅店工作兼營水果店,旁邊有一個流動的波記燒烤檔。2014年6月8日1時多,我在店里見到波記燒烤檔有人要打架的樣子。一個微胖的男青年與一幫人來到一桌子,拿著刀對一個穿白色花格上衣的男青年說“你瞪什么瞪”,并上前打該男青年,后來被勸開。10分鐘后,我看見我店里面很亂,那些人擁到我店門口來,一個瘦高男青年被胖子打了幾個耳光,又被胖子用刀砍到頭部受傷流血。瘦高男青年來到我擺水果的地方很激動,胖子又拿刀沖過來與他打在一起(后來發現店內剪刀不見了),胖子的其他朋友也沖上來,場面很混亂。沒一會,我看到瘦高男青年跑向金惠酒店,胖子和很多人追上去,但沒看清對面情況。后來我看見胖子坐在金聚酒店門口路上,他的朋友用摩托載他離開。
公安機關提供提取的剪刀照片讓證人葉某文辨認,其辨認出照片中的剪刀是其店里丟失的剪刀。
11、證人沈某強證言:2014年6月8日1時,彭某某打電話叫我和鄭某某到城南波記燒烤檔吃宵夜,彭某某和他朋友張某某在檔口點菜,一個穿黑色衣服的持刀男子用刀掛在彭某某脖子上,彭某某和對方說“對不起”,但對方不聽,用手扇他臉部,鄭某某上前勸架,對方就離開了。他們走后約十分鐘又回來,那個穿黑色衣服的持刀男子和幾個男子不由分說的打彭某某,我不想惹事,就借機離開了。
12、證人鄭某波、張某群證言:2014年6月8日1時多,來了一對男女到我們燒烤檔,他們點了菜后在側邊看。大概5分鐘后,又來了一對男女,男子穿黑色衣服、較胖,他點菜后,與側邊看燒烤的女子談起來,還踢了那女子,和該女子一起的男子看了一眼那胖男子,胖男子就打電話并與叫來的人對該男子推打,后被勸離。大約10分鐘后,胖男子和他朋友又來到,胖男子拿一把刀與一個拿摩托車鎖的朋友沖上對剛才被打的男子拳打腳踢,胖男子還持刀砍了一個高瘦男子,后往金聚酒店追打,之后就沒看清了。
13、證人黃某豐證言:2014年6月8日2時30分,一名受傷男青年由兩名男青年陪著來到中醫院骨科。當時我幫他止血和縫針。我看到該男青年頭顱骨似有骨折,就建議他到紫金縣人民醫院治療。當時受傷的男子說對方的人在人民醫院,還是直接下河源了,后這名受傷的男子和他兩個朋友離開了。
14、證人陳某良證言:2014年6月8日3時45分左右,我在紫龍花園市場門口路段接到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頭部受傷,已經包扎好了,其他兩名男子我沒有留意,他們說去河源市人民醫院,去到河源市區后兩名男子(其中一個是受傷的男子)就在勝利大橋下車了,我載著其中一名男子回到紫金縣城。
15、現場勘查記錄與拍照及被告人鄭某某指認丟棄砍刀、剪刀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方位及概貌,被告人鄭某某作案后,丟棄砍刀、剪刀現場的情況。
16、法醫鑒定結論:
(1)法醫學DNA檢驗鑒定書:現場路面上可疑斑跡(4、5、6)、現場剪刀上可疑斑跡(1、2)、現場砍刀刀刃上可疑斑跡(1、2)、現場砍刀托上可疑斑跡、被害人王某甲某上衣右胸前側及上衣左后背側的可疑斑跡、現場燒烤檔棕色人字拖鞋(43碼)上的可疑斑跡、現場燒烤檔黑色人字拖鞋(42碼)上的可疑斑跡均未檢出有效基因分型,無法比對。
現場路面上可疑斑跡(1、3、7、8、9)、被害人王某甲某右前褲腿處的可疑斑跡、被害人王某甲某左后口袋處的可疑斑跡的基因分型與王某甲某血紗的基因分型一致;現場燒烤檔地面上可疑血跡(1、2、3)、現場地面上可疑血跡的紙巾(2)的基因分型與鄭某某血樣的基因分型一致。
(2)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鄭某某受輕微傷。
(3)毒物檢驗鑒定報告:被害人王某甲某未檢出常見農藥、毒鼠藥、安眠藥成分,檢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為140.1MG/100MG;
(4)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王某甲某符合雙肺及膈肌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17、視頻說明:證實2014年6月8日1時4分44秒,彭某某和張某某到達燒烤檔;1時8分16秒王某甲某和黃某某到達燒烤檔,王某甲某上前搭住張某某脖子等行為;1時14分2秒,鐘某奇來到燒烤檔,拿保險鎖與持刀的王某甲某上前毆打彭某某;1時26分32秒,王某甲某等人陸續返回,1時27分49秒開始毆打彭某某;1時29分7秒王某甲某手持砍刀返回與鄭某某廝打,鐘某奇等人圍毆,后鄭某某逃跑、王某甲某追砍并擲砍刀等,1時29分35秒,王某甲某與鄭某某互相廝打,鄭某某舉剪刀朝王某甲某刺,鐘某奇等人相繼趕到繼續圍毆。
18、情況說明:證實公安人員在紫金縣黃塘鎮拱橋村候車亭后面的一臺階草叢中搜出作案工具剪刀和砍刀,并進行拍照固定。
19、調取物品清單及通話清單:證實案發前王某甲某與鐘某奇等人通話情況。
20、歸案經過:證實被告人鄭某某于2014年6月8日主動向紫金縣公安局投案。
21、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鄭某某的基本情況。
22、收條及刑事諒解書:證實被害人王某甲某近親屬與被告人鄭某某近親屬對賠償問題已協商解決,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了被告人鄭某某。
23、被告人鄭某某供述及辨認筆錄:我曾用名為劉某甲。2014年6月8日凌晨約1時,彭某某打電話約我吃宵夜,于是我和朋友阿強從紫龍花園過來暢想國度對面的燒烤擋。彭某某和其女朋友張某某在燒烤檔口點單時,一個穿著黑色衣服的胖男子和幾個朋友也在點單,穿黑色衣服的胖男子攬了一下張某某的脖子,彭某某用眼睛瞪著那個黑衣胖子,黑色衣服的胖男子不服氣,就叫了六七個男子過來并拿刀對著彭某某說“你為什么瞪著我”,不聽彭某某解釋還對他拳打腳踢,一個拿摩托車保險鎖的人也參與打彭某某。我看到這樣就上前去勸架,對方的人把我推開并打我后離開了現場。過了約15分鐘,穿黑色衣服的胖男子等人又返回,他們一下摩托車就去打彭某某,其中穿黑色衣服的胖男子持刀,有人拿摩托車保險鎖。隨即胖男子持刀和拿保險鎖的男子等人又過來打我,黑衣服胖子拿刀砍傷我的左額頭部致流血,我就抱著頭來到后面的水果店,看到水果堆旁有把剪刀,就迅速拿起剪刀自我保護,彭某某就拉著我。這時,黑色衣服胖男子持刀過來和我對打,他砍我一刀被我用左手擋開并用剪刀刺了他一下(刺哪里我不清楚),他朋友三四人過來打我,我和他們廝打一下就往金聚酒店方向逃跑,他們追著我打,黑色衣服胖男子用刀砸我,但是沒有砸中,我摔了一跤,他就跑去撿起了刀再砍我,我就搶他的刀,跟他廝打起來,拉扯中我刺了他的背部兩刀,倒地后再順勢刺了他的心口一刀,對方到了幾個人踢打我,還有人用保險鎖砸我。我被人拉開后,左手持搶過來的刀,右手持剪刀逃離現場,回紫龍花園找到朋友廖某軒,他就帶我去中醫院治療。后打的下河源。途中,經過黃塘鎮路段一個候車亭時我就下車小便,并把隨身帶的那把砍刀和剪刀扔到了候車亭后面的草叢中。來到河源后我沒有去醫院治療,在河源勝利大橋附近就下車了,坐我叔的車到河源一間酒店休息,次日就回來紫金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安機關組織不同男性照片給被告人鄭某某辨認,其辨認出2號照片(鐘某奇)是拿保險鎖打他的人。
以上證據查證屬實,均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被告人鄭某某提出沒有故意用剪刀刺被害人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鄭某某明知剪刀能致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持剪刀與對方廝打,雖然不能證明其追求被害人傷亡的后果,但放任了該結果的發生,屬傷害他人的間接故意,其辯解意見,理由不足,不能予以采納。
辨護人提出被告人鄭某某屬于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視頻資料可見,被告人鄭某某在被害人王某甲某一方對彭某某實施圍毆時予以勸架,隨即在燒烤檔、水果店門口、金惠酒店門口3次被王某甲某及鐘某奇等人持械圍毆,每次圍毆,王某甲某均手持砍刀,第一次砍致鄭某某頭部流血,第二次持砍刀扭打,鄭某某逃跑時,王某甲某還朝鄭某某擲刀,后再撿起砍刀追砍,追上時又持刀與對方廝打,整個過程具有連貫性、危險性,因此,被告人鄭某某持剪刀傷害王某甲某是基于自己正受不法侵害過程中的防衛行為,但是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于防衛過當,公訴機關亦對此予以認定,該辯護意見有理有據,予以采納。提出自首和取得被害方諒解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持械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刑罰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鄭某某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措施,屬防衛過當;且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近親屬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對其減輕處罰。結合本案事實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由其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監督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龔月恩
審 判 員 傅卓君
人民陪審員 張練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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