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關于原告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楊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7閱讀量:(1295)
山西省平陸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晉0829民初268號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平陸縣張村鎮xx村xx組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王莎,山西清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平陸縣開發區xx村xx組居民。
被告:楊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詳,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某妻子。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楊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莎律師與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4月29日,被告王某某因門面房轉讓事宜,尚欠原告13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歸還了5000元,剩余8000元至今未給。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現要求二被告歸還欠款8000元及利息。
舉證期限內,原告向本院提交2013年4月29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出具的欠條一份,擬證明在門面房轉租給被告時,被告欠其13000元,現尚欠8000元未能歸還。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欠原告13000元,給原告打了一張欠條,現在還欠原告8000元,這均是事實。但該欠款中包含有技術費用,原告并未能將技術教給我,要是原告教會我技術,我會把錢給原告的,原告主張的欠款利息不應支持。
舉證期限內,被告王某某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材料。
被告楊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答辯意見,亦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提供的2013年4月29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出具的欠條一份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原被告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原告陳某某將其租賃的門店轉租給被告王某某,被告欠原告轉租費13000元,給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之后,被告歸還了原告5000元,現尚欠原告80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被告王某某從事經營活動,雙方之間形成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告陳某某作為承租方,對其租賃期間占有、使用門面房有獲得收益的權利,雖被告王某某主張該欠款為技術費用,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以支持其主張。現原告向被告主張房租欠款8000元,本院應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欠款利息的主張,因雙方達成協議時并未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某作為被告王某某的妻子,其對該欠款應與被告王某某有來共同償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楊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某欠款8000元。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王某某、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梁紅珍
審判員 軒芬嬋
審判員 劉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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