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喻某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8閱讀量:(1166)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民初字第702號
原告:喻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登朝,江西平常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xxx82。
委托代理人:李亞軍,江西平常心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實習證號:36xxx50。
被告:劉某。
原告喻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登朝、李亞軍、被告劉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喻某某訴稱:原、被告系多年好友,彼此比較信任,故被告平時日常開支所需或臨時周轉都會向原告借款,原告也會爽快答應,如數取款給被告。至2006年12月28日被告累計借款多達5萬元,被告才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此后原告向被告討要借款,被告一直推拖,直到2015年2月6日,才通過轉帳的方式歸還原告3000元,剩余借款總以各種理由拖欠不還,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47000元整;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喻某某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借條一張,證明被告于2006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款5萬元整的借條。
證據二、招商銀行交易明細表,證明2015年2月6日被告通過無卡存折轉賬方式向原告歸還了3000元。
證據三、短信通訊記錄,證明被告在2015年2月6日歸還了原告3000元以及長期拖欠借款的事實。
被告劉某辯稱:借款金額5萬元及借款事實屬實,我在2015年2月6日歸還了原告3000元借款,我愿意還款,但是我要分期還款,每個月還1000元。
被告劉某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劉某向原告喻某某多次借款,并于2006年12月28日向原告喻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喻某某人民幣5萬元整。2015年2月6日,被告通過銀行存款方式向原告歸還3000元,其余47000元至今未還,故釀成本案訴訟。原告喻某某不同意被告劉某每月歸還1000元的調解意見。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借款,原告提供的借條有被告的簽名,且被告對借款47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的被告借款47000元的事實清楚,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未按時歸還借款,釀成本案訴訟,應負本案債務的清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喻某某歸還借款本金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980元,由被告劉某承擔,限隨上述款一并償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且應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到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或辦理減、免、緩交手續,逾期不交或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后起計算。
審 判 長 符 婕
人民陪審員 周 偉
人民陪審員 喻 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章小紅
速 錄 員 張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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