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王某甲、文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9閱讀量:(1198)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乙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臨堯民初字第985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盧慧斌,山西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文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兵,山西堯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甲、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盧慧斌,被告王某甲,被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王某甲自2009年至2012年陸續向原告借款69萬元。2013年10月16日被告王某甲向原告出具了還款保證,約定在2013年12月10日前償還全部借款,被告文某作為擔保人在還款保證上簽字。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甲償還借款本金69萬元及約定利息;被告文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
1、被告王某甲借款明細一份,證明2009年4月20日-2009年12月9日被告王某甲共向原告借款482000元;
2、借據一份,證明2010年1月10日被告王某甲向原告借款108000元;
3、借據一份,證明2012年1月16日被告王某甲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趙某某是原告的大舅哥,由于當時原告在外地出差,趙某某拿原告的銀行卡取錢給被告王某甲,所以出具借據時寫了兩個人的名字;
4、還款保證書一份,證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王某甲向原告出具的還款保證,被告文某在還款保證上作為擔保人簽字,當時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按中國乙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王某甲辯稱,對原告的起訴予以認可,對雙方口頭約定利息也予以認可。
被告文某辯稱,對于在還款保證上作為擔保人簽字由于時間長了記不太清楚,印象中是給王某乙擔保了90000元。對原告與被告王某甲就還款保證口頭約定利息不知情。
經審理查明,王某系被告王某甲的小名,在2009年-2012年分多次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計69萬元,并出具借據及還款保證,被告文某作為擔保人在還款保證上簽字。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證明。由于原、被告調解意見分歧較大,致使本案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上述為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二被告王某甲、文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的還款保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還款保證中明確約定了被告文某對該借款承擔擔保責任,故被告王某甲理應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69萬元,被告文某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王某甲對于雙方當時口頭約定利息一節予以認可,故本院對原告要求承擔自2013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乙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文某辯稱意見,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乙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乙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69萬元,并承擔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判決書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乙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文某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四被告應當按照《中華乙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00元,由二被告王某甲、文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臨汾市中級乙法院。
審判長 梁紅峰
陪審員 李根旺
陪審員 席曙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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