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某與王某某合伙糾紛一案的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9閱讀量:(1619)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安李民初字第0030號
原告:董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冒愛紅,江蘇震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合伙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毛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冒愛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某訴稱:原告董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初合伙開辦游戲廳,但被告王某某拿了原告錢后并未能夠按期開辦游戲廳,雙方由此產生矛盾。2012年8月3日,原、被告協商解除合伙關系,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補償原告董某某250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給付,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2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初,原告董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口頭約定共同出資合伙開辦游戲廳。后原告董某某將部分啟動資金交給被告王某某籌備相關事宜,但因開辦程序等問題,游戲廳未能按期開辦,原、被告雙方由此產生矛盾。2012年8月3日,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伙關系,并對合伙賬目進行了清算,確認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董某某25000元。原、被告雙方達成解散合伙關系協議一份,載明:“本人董某某和王某某6月份談合作開游戲店本人前期投入兩萬多后雙方發生矛盾經雙方協調解除合約,王某某一次性補償本人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關于此事雙方再無任何糾紛)。當事人簽字:董某某2012年8月3日王某某2012年8月3日”。同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確認結賬金額,上載:“今欠董某某合計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欠款人:王某某2012年8月3日”。后被告王某某未能給付上述款項,引發糾紛。
上述事實,有欠條、解散合伙關系協議、談話筆錄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本院確認上述證據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原告董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經過協商,達成共同出資開辦游戲廳的合意,雙方系合伙關系。在籌備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協商后達成的解散合伙關系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協議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協議訂立后,被告王某某根據該協議出具了欠條一份確認返還出資款項的數額,原告董某某據此要求被告王某某依約履行義務,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相應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董某某250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履行完畢。
被告王某某可將上述款項匯至本院轉交原告董某某,本院開戶戶名:海安縣人民法院執行款,開戶行:某某海安支行,帳號:32001647136052502***。
如義務人不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6元減半收取213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已由原告董某某代墊,被告王某某于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26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開戶行:某某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賬號:471558227***)。
代理審判員 毛 蓉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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