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329)
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梁商初字第443號
原告:山東某汽車彈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縣拳鋪鎮xx區。
法定代表人:鄭某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丁養琛,山東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山某掛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縣拳鋪鎮xx村xx米。
法定代表人:鄧某乙,總經理。
被告:鄧某乙(曾用名鄧某某),農民。
被告:陳某,農民。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某。
原告山東某汽車彈簧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A公司)訴被告梁山某掛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梁山B公司)、鄧某乙、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養琛,被告梁山B公司、鄧某乙、陳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山東A公司訴稱,被告梁山B公司多次向原告賒欠汽車板簧,用于生產經營。在2014年1月21日和2014年3月29日,被告鄧某乙、陳某以被告梁山B公司的名義向原告出具欠條,欠款總額為35400元整。經原告催要,三被告均推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梁山B公司給付貨款35400元,被告鄧某乙、陳某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梁山B公司辯稱,答辯人梁山B公司只欠原告28800元,該款應由答辯人梁山B公司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陳某、鄧某乙不應承擔還款義務。
被告鄧某乙、陳某辯稱,答辯人陳某、鄧某乙的行為是業務行為,其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均應由其供職的梁山B公司行使或承擔。
經審理,當事人對本案所涉欠款數額及償還責任主體均有爭議。
庭審過程中,原告山東A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1、2014年1月21日,被告陳某、鄧某某出具并加蓋有梁山B公司的公章的欠條一份,證明三被告欠原告板簧款28800元。2、2014年3月29日,被告陳某出具的欠條一份,證明三被告欠原告板簧款6600元。
經庭審質證,被告梁山B公司、陳某、鄧某乙對第1號證據即金額為28800元的欠條均無異議。三被告對第2號證據有異議。該欠條不能顯示被告欠原告錢款,該欠條僅有數額,未顯示債權債務主體。另外,簽字處僅寫的是經辦人,而非欠款人,該欠條既不能證明債權、債務人是誰,也不能顯示欠款原因及債務來源,不能以此支持原告的主張。
經審查,原告提供的金額為28800元的欠條,三被告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金額為6600元的欠條,雖被告提出異議,但該條載有”今(欠)條”的字樣,并且載有”某板簧款”的字樣,能夠說明該條的形成系因欠款,所欠款項為板簧款。欠條右下寫有”B公司”的字樣,并且被告梁山B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認可該欠經辦人陳某系其公司的工作人員,能夠清晰反映出債權、債務主體、欠款原因、金額等內容。綜上,該欠條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均能得到確認,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本院認定以下事實:被告陳某、鄧某某均系被告梁山B公司的工作人員。被告梁山B公司曾從原告梁山某公司多次購買汽車板簧。2014年1月21日,被告陳某、鄧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并加蓋了被告梁山B公司財務章,載明欠原告板簧款28800元。2014年3月29日,被告陳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原告板簧款6600元。以上欠款共計35400元,三被告至今未予償還。
以上事實,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被告被告陳某、鄧某某出具的欠條二張,經庭審核實并已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被告陳某作為被告梁山B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司職務行為過程中,以經辦人的名義向原告出具欠條,依法應由梁山B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梁山B公司償還所欠貨款354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鄧某乙雖系被告梁山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鄧某乙對本案欠款應承擔償還責任。被告陳某作為出具欠條的經辦人,應為代表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相應民事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因此,原告主張被告鄧某乙、陳某承擔還款責任,沒有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山某掛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山東某汽車彈簧制造有限公司貨款35400元。
二、駁回原告山東某汽車彈簧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5元,由被告梁山某掛車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清峰
審 判 員 馬景金
人民陪審員 李明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陸亞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