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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兗民初字第856號
原告:兗州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兗州區經濟開發區xx路xx路東,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廣魯,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兗州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職工。
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地址:兗州區大安鎮駐地。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朱甲,職務:總經理。
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工業園。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朱乙,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軍、劉曉峰,山東魯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甲。
被告:朱乙。
被告:高某。
被告:顏某甲。
原告兗州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向法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兗州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廣魯、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曉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兗州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8月12日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兗州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300萬元。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與原告簽署《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0萬元,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到2013年11月11日,貸款利率按每月1.8%計算,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作為保證人自愿為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并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現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4萬元未償還。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94萬元及利息(以本金294萬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按月1.8%計算至本判決確定之日),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由六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辯稱,月息1.8%過高。
被告曹某甲未作答辯。
被告朱乙未作答辯。
被告高某未作答辯。
被告顏某甲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兗州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與原告簽署《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00000元,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到2013年11月11日,貸款利率按每月1.8%計算,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作為保證人自愿為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并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現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40000元未償還。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9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940000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按月1.8%計算至本判決確定之日),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由六被告共同承擔。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辯稱,月息1.8%過高。
上述事實,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被告的辯解,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合同書、保證合同、中國銀行大額匯款憑證等證據認定的,均已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由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并由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書,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未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顯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9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940000元按月1.8%,從2014年10月11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的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為該借款提供擔保,約定對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辯稱月息1.8%過高的主張,于法無據,對于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山東某某經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兗州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940000元按月1.8%,從2014年10月1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之日);被告曲阜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曹某甲、朱乙、高某、顏某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320元,減半收取1516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 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卞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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