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訴顧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293)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民初字第940號
原告:趙某
委托代理人:蘇能、趙文慧,云南展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顧某
委托代理人:楊仲祿,云南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趙某訴被告顧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晶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的委托代理人蘇能、趙文慧,被告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仲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2014年11月10日,原告駕駛云LK***號二輪摩托車沿大麗高速連接線云浪收費站往大理西方向車道內逆向行駛,12時35分許行駛至大麗高速云浪至大理西連接線河西村口200米處時,遇沿大理西至云浪收費站方向行駛至左轉彎的顧某所駕駛云LGS***號正三輪載客摩托車。趙某駕駛摩托車采取措施不及,所駕駛摩托車前部與云LGS***號車身左側中部相撞,造成趙某、顧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顧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趙某為主要責任。被告顧某為云LGS***號車輛的車主,其并未為該車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大理州某某醫院住院治療,經住院治療診斷為頸髓損傷并高位截癱,顱腦外傷,頭皮脫套傷。原告在大理州某某醫院住院25天,支出醫療費61751.19元,住院期間被告顧某先后三次向原告一共預付了9500元現金。后經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情鑒定為重傷一級,傷殘鑒定為三級傷殘、后期治療費鑒定為15000元,護理依賴鑒定為部分護理依賴程度。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該承擔賠償給原告的各項費用為醫療費61750.19元、護理費410816.75元、誤工費11060元、營養費1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19296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鑒定費235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41846元、車輛損失4680元、施救費350元,共計771898.94元。因被告作為車主未為云LGS***號車輛投保交強險,故被告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122000元。其余649898.94元依據原、被告各自承擔的責任按比例承擔賠償,被告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故應當由被告承擔賠償649898.94元的40%即259959.57元。因此本案被告應當賠償給原告共計381959.57元,扣除原告已經支付了9500元,還應賠償372459.57元。綜上所述,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顧某賠償給原告趙某各項經濟損失372459.57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顧某辯稱:關于本案的事故基本事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書,被告駕駛的車是后制動不合格,作為被告駕駛的車輛不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最終責任,交警鑒定后認為被告承擔次要責任,但是被告認為被告不應該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原告受傷的事實被告不否認,但是原告的計算標準是錯誤的。
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原告趙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趙某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1)戶口簿(2)戶口證明,證明被撫養人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的身份情況。
3、(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予調解)通知書(3)送達回執,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經過,被告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經交警大隊調解無果的事實。
4、(1)住院病案首頁(2)入院記錄(3)手術記錄(4)放射科診斷報告單(5)心電圖報告單(6)放射科診斷報告單(7)螺旋CT診斷報告單(8)磁共振成像報告單(9)出院記錄(10)大理州某某醫院病人結賬清單(11)醫療費收據(12)藥品費用收據,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于2014年11月10日送往大理州某某醫院住院治療,2014年12月4日出院,共住院25天。原告傷情出院診斷為頸髓損傷并高位截癱、顱腦外傷、頭皮脫套傷。醫療費用支出:61750.19元。
5、(1)司法鑒定意見書云通司(2014)Z71臨鑒字第381號(2)司法鑒定意見書云通司(2015)Z71臨鑒字第144號(3)司法鑒定意見書云通司(2015)Z71臨鑒字第145號(4)司法鑒定意見書云通司(2015)Z71臨鑒字第146號(5)鑒定費收據,證明原告的傷情鑒定為重傷一級,原告的傷殘鑒定為叁級傷殘,原告的后續治療費鑒定為15000.00元,原告定殘后的護理鑒定為部分護理依賴程度,鑒定費用為2350元。
6、(1)機動車銷售發票(2)云LK***摩托車場地占用費、施救費收據,證明原告的云LK***摩托車已經報廢的事實,因此損失4680元,肇事后云LK***摩托車產生施救費350元的事實。
7、證明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父母的被撫養情況。
經質證,被告對二原告提交的1、5組證據無異議;對第2組證據中“趙某乙”“趙某丙”的戶口證明不予認可,對第2組證據中的其余證據無異議;對第3組證據不予認可,認為被告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對第4組證據中票據號為“0141358538”和“0141358505”的兩張票據和票據號為“00571423”的發票不予認可,三項費用均應包含在后續治療費中,對第三組證據中的其余證據無異議;對第6組證據不予認可;對第7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原告母親現年59歲,不存在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提交的第1、3、5組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第2組證據中“趙某乙”“趙某丙”戶口證明不能證實與原告關系及需要原告撫養的情況,但結合第7組證據,能夠證實“趙某乙”“趙某丙”系原告父母,原告父親現年61歲,母親現年59歲,因此對第2組證據、第7組證據均予以確認;第4組證據中編號為“00571423”的云南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原告未證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可,對第4組證據中的其余證據予以確認。第6組證據中的機動車銷售發票不能證實原告摩托車報廢及損失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可,對第6組證據中的場地占用費及施救費收據予以認可。
被告顧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本案法律事實如下:云LGS***號車系被告顧某所有,事發時,云LGS***號車輛由被告顧某駕駛。云LGS***號車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2014年11月10日,原告駕駛云LK***號二輪摩托車沿大麗高速連接線云浪收費站往大理西方向車道內逆向行駛,12時35分許行駛至大麗高速云浪至大理西連接線河西村口200米處時,遇沿大理西至云浪收費站方向行駛至左轉彎的顧某所駕駛云LGS***號正三輪載客摩托車。趙某駕駛摩托車采取措施不及,所駕駛摩托車前部與云LGS***號車身左側中部相撞,造成趙某、顧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趙某受傷后,被送至大理州某某醫院住院治療。原告趙某住院24天(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4日),出院診斷為1、頸髓損傷并高位截癱;2、顱腦外傷;3、頭皮脫套傷。經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大市公交認字(2015)第53290192014001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顧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趙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本院認為:首先,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云LGS***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趙某人身損害,而該車未投保交強險,原告趙某要求被告顧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院予以支持。經交強險賠償后,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顧某駕駛云LGS***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趙某損害,被告顧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責任比例為30%。原告趙某為農村戶口。
另,原告趙某出院診斷為1、頸髓損傷并高位截癱;2、顱腦外傷;3、頭皮脫套傷。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本案原告趙某經鑒定為部分護理依賴,其訴求護理依賴費用,應予以支持;根據原告年齡及需護理程度,確定原告評殘之后的護理依賴期限確定為20年,并參照2009年公安部《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相關規定,按50%的賠償指數計算較為合理。原告趙某因本次事故于2014年11月10日住院治療,其因傷致殘持續誤工,誤工期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即2015年3月29日,誤工期為140天。原告母親未滿60周歲,且未提交其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據,對原告主張其母親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經本院核實,原告趙某于2014年11月10日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范圍及數額如下:①醫療費58631.19元(58282.69+104.7+163.1+75.2+5.5)(由被告顧某墊付9500元);②護理費290336.59元【(28844元/年÷365天×24天)+(28844元/年×20年×50%)】;③誤工費140天×(28844元÷365天)=11063.45元;④營養費30元/天×24天=720元;⑤住院伙食補助費24天×100元/天=2400元;⑥交通費200元;⑦殘疾賠償金7456元×20年×80%=119296元;⑧后續治療費15000元;⑨鑒定費2350元;⑩被撫養人生活費【(6036元/年×8年÷2)×80%】+【(6036元/年×19年÷2)×80%】=65188.8元;車輛損失350元。上述損失共計人民幣565536.03元。上述原告趙某的損失,屬于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的費用包括醫療費58631.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營養費720元,共計76751.19元,被告顧某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全部賠償給原告趙某。被告顧某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110000限額內賠償給原告趙某交通費200元,殘疾賠償金119296元,護理費290336.59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5188.8元,誤工費11063.45元,共計486084.84元。被告顧某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限額內賠償給原告趙某車輛損失350元。即被告顧某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120350元(10000元+110000元+350元)。剩余的445186.03元(565536.03元-120350元),由被告顧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445186.03元×30%=133555.81元。以上合計應由被告顧某賠償原告253905.81元(133555.81元+120350元),被告顧某已經支付原告9500元,還應賠償原告趙某244405.81元(253905.81元-95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44405.81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886元,減半收取3443元,由原告趙某承擔1184元,由被告顧某承擔225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 判 員 楊晶晶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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