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婚姻無效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2878)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綿竹民初字第1085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41歲。
委托代理人陳靈,四川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45歲。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啟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因工作相識并交往,被告王某某隱瞞已婚事實,雙方于2011年6月13日在綿竹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11年9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013年9月被告以上海有工作為由離開后再無音訊,原告查實方知,被告在與原告結婚前已在上海結婚且未離婚。原告于2014年10月向綿竹市土門鎮派出所報案,2014年12月綿竹市土門鎮派出所將被告抓獲歸案,現羈押于綿竹看守所。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并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1、宣告原、被告雙方婚姻無效;2、原、被告之子王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348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4、被告承擔同居期間的對外債務;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于1993年與胡丹一在上海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2011年6月13日,被告與原告劉某某登記結婚。被告對重婚的事實無異議,并承認王某某是原、被告生育的孩子;原告一直知道被告已婚且未離婚的事實,被告自2013年11月離開綿竹后一直未回綿竹;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被羈押于綿竹市看守所,于2015年4月29日被綿竹市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于1993年與上海籍女子胡丹一在上海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2009年5月,原、被告在德陽因工作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爾后雙方同居生活。2011年6月13日,被告王某某在未與胡丹一離婚的情況下,與原告劉某某在綿竹市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11年9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013年底,被告離開在綿竹市生活的原告回到上海生活;2014年10月,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2014年12月27日,被告被羈押于綿竹市看守所;2015年4月29日,綿竹市人民法院以被告犯重婚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1、宣告原、被告雙方婚姻無效;2、原、被告之子王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348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4、被告承擔同居期間的對外債務;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身份證及戶籍信息、結婚證、綿竹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有配偶又與原告劉某某登記結婚,其行為構成重婚。原告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婚姻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承擔。
本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陳啟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朱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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