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與陳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248)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蕉民初字第3762號
原告: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羅源縣。
委托代理人:伍金鳳、黃太華(實習),福建之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柳秉東、唐麗萍,福建三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林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金鳳、被告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麗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某訴稱:原、被告婚前經人介紹認識,于20**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結婚證字號為(2003)寧蕉區(qū)婚字807號。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男孩陳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性格不合,常因瑣事吵架,被告甚至多次對原告拳腳相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系日益惡化。原告不堪忍受,于2009年5月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5月27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與被告離婚,2013年7月1日,法院作出(2013)蕉民初字第15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現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且分居長達五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林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2、婚生男孩陳某乙由被告陳某甲撫養(yǎng)至其獨立生活止。
被告陳某甲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雙方婚前系自由戀愛經充分了解后結婚,婚后也未對原告有過家庭暴力,雙方偶有吵架實屬正常,被告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準原、被告離婚,要求男孩陳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每月承擔孩子撫養(yǎng)費1000元至其獨立生活止。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結婚證字號為(2003)寧蕉區(qū)婚字807號。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男孩陳某乙。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離婚,因證據不足,本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之后原、被告雙方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致雙方感情不和。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審查表、(2013)蕉民初字第1567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租房合同、暫住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夫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訴請離婚,本院雖判決不準離婚,但原、被告雙方一年來仍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現原告再次訴請離婚,且無和好可能,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準許原、被告離婚。關于婚生孩子陳某乙撫養(yǎng)問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陳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本院予以誰許。關于原告負擔孩子撫養(yǎng)費的數額,綜合考慮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及原告的負擔能力,原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8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林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
二、婚生男孩陳某乙由被告陳某甲撫養(yǎng),原告林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800元至其獨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費122.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辦法:到本院領取省財政廳印制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費通知書,上訴案件受理費至遲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到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韋信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林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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