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051)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紹諸湄商初字第63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建蘭,浙江浣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建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0年1月15日,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2011年1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30天,于2011年2月6日前歸還,逾期歸還則按日5‰計付違約金。借款后,經原告催討,被告未予歸還。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30,000元,支付該30,000元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歸還借款50,000元,支付該50,000元自2011年2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日5‰計算的違約金。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歸還借款30,000元,支付該30,000元自2012年1月6日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歸還借款50,000元,支付該50,000元自2011年2月7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違約金。
被告姚某某未作書面答辯,亦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反駁證據。
經審理,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告訴稱事實一致。
以上事實由原告方當庭陳述及其提供的由被告姚某某出具的借條原件兩份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出示,被告姚某某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對證據進行質證、抗辯的權利。本院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原告主張事實相關聯,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故對其證明力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姚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2011年1月7日份兩次向原告趙某某借款合計人民幣8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80,000元,賠償借款30,000元自2011年1月6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1年2月7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違約金,符合雙方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姚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鑒于本案事實已經查清,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姚某某應歸還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合計人民幣80,000元,賠償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2年1月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并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1年2月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違約金,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姚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800元,款匯至紹興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帳號:09×××27,開戶行:紹興銀行營業部。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姚望
代理審判員 周敬濤
人民陪審員 傅津海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何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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