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賀某與羅某娥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263)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474號
原告賀某,曾用名賀某星,男。
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偉中,湖南激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羅某娥,女。
原告賀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羅某娥(以下簡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偉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加之被告對原告家人不尊重,夫妻之間產生矛盾。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9年11月24日登記結婚,2010年7月8日婚生女孩賀某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與原告家人相處不融洽,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結婚證復印件、家庭戶籍資料以及原告的當庭陳述記錄在卷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感情基礎較好,婚后雖產生了矛盾,但并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間只要互相尊重、加強溝通、相互關心和照顧,正確處理好與雙方父母家人的關系,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設,原、被告還是有和好夫妻關系的可能,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婚姻法中關于準予離婚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賀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賀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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