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冉某某與商洛市某某廣電局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557)
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商區法民一初字第00002號
原告:冉某某,男。
被告:商洛市某某廣電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區**街**中心。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林斌,陜西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冉某某與被告商洛市某某廣電局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某某與被告商洛市某某廣電局委托代理人林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冉某某訴稱,原被告居住南北相鄰。原告祖居西關社區六組,在被告南側院墻外有坐西向東磚混結構平房五間、院樓門一座。1992年元月25日被告為其單位修建下水管道,由北向南通往西關街道的城建排水管井處,數次糾纏原告兄弟二人進行協商,并由被告書寫了《修建下水管道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五條約定:”下水管道的產權屬甲方所有,并同意乙方排水使用,任何個人、團體不經甲乙方同意不得私自排水,若超出范圍甲乙雙方有權制止”。第六條約定:”今后如若下水管道出現故障,由甲方進行維修,乙方予以配合,并不得提出任何條件進行阻攔、干涉”。第十二條約定:”以上條款,甲乙雙方監督執行,若造成損失,由違約者負責賠償”。但被告從修建下水管道至今已長達二十八年,從未對下水管道進行過疏通、維修,管道滲水、漏水嚴重,已給原告樓門、院落造成裂縫、下沉和塌陷,由于長期滲水致原告屋內墻壁、地面形成數處裂縫,最大寬3至10公分,屋頂下陷漏水,已形成危房,直接威脅到原告人身生命安全。2007年被告單方允許其單位西側住戶將下水排入其院內管道,加大了管道排水流量,致使管道滲水、漏水日益嚴重。多年來,原告數次找被告單位反映解決,被告卻一直采取搪塞、應付推托,不從根本上解決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害。原告無奈,為便于進一步獲取證據,證實滲水、漏水的事實,于2009年找被告解決時,被告僅給付原告1.5萬元用于維護下水管道,并自寫《補充協議書》。被告雖為國家機關部門,具有一定的公權力,但原告的房屋屬個人合法財產,應依法受到保護。被告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位于團結路原辦公樓、家屬樓及院內下水管道滲水漏水,已給原告院落及住房造成數處裂縫、傾斜,已形成危房的損害。故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為原告修建恢復住房及院落原狀。
被告商洛市某某廣電局辯稱,1、被告在商州區團結路的原辦公樓及家屬樓,其中辦公樓已經在2011年3月14日移交給商洛市房產管理局所有,家屬樓也由于房改政策,各房屋的產權早已歸屬個人所有。現在該處的涉及到用水、排水的房屋產權已經不屬于被告所有。并且,被告也沒有在該處有任何辦公居住的行為,與原告沒有任何物權損害的事實和行為,即沒有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聯性。因此原告將被告作為訴訟對象,明顯的訴訟主體錯誤。2、原告在訴狀中稱依據原告與被告合并前的單位商洛地區廣播電視局簽定的《修建下水管道協議書》約定由被告單位維修下水道,但由于在2009年9月14日,以被告合并前的單位商洛市廣播電視局為甲方,以原告為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書》明確約定:”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乙方用于維護下水管道,不得挪作他用。二、雙方已達成共識,房屋所有問題與甲方無關。自協議成立之日起,乙方保證不得再以房屋裂縫和下水管道滲漏及其它理由糾纏甲方。”對此,系原告自行處分及變更其民事權益的協議約定,被告已經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5000元,由原告負責維護下水管道,對于其此后因維護下水管道不力而造成的房屋損害,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并且雙方已經確認原告的房屋是否受損與被告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原告也保證此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張任何民事權利。現在,原告卻向法院提起訴訟,毫無事實根據和理由。3、原告沒有任何事實和證據證明其房屋是否有損害后果發生及該后果與被告之間有任何因果關系。綜上,原告所訴的訴訟主體錯誤,并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經審理查明,被告商洛市某某廣電局由商洛市廣播電視局、商洛市文化局合并成立。商洛市廣播電視局以前稱商洛地區廣播電視局(以下簡稱商洛廣電局),原辦公地址和家屬樓位于商洛市商州區團結路,與原告住址南北相鄰,原告在商洛廣電局南院墻南邊居住。1992年元月因商洛廣電局院內下水從原告和冉某乙房屋院內(外)經過,1992年1月25日經雙方協商,商洛廣電局(甲方)與原告和冉某乙(乙方)達成協議,協議內容其中有:”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院內外埋設直徑為500mm的下水管道一條,由甲方院內通向街道市城建排水管外。二、甲乙雙方同意在實際使用丈量后以每米200元金額付給乙方,作為使用乙方地皮占用補償費。三、乙方在下水管道經過的區域內的樹木三棵由甲方賠償450元。四、甲方在施工期間對乙方的墻壁、路道、院落等部位的破壞應予以及時修復,院內屋內用水泥打平。五、下水管的產權屬甲方所有,并同意乙方排水使用,任何個人、團體不經甲乙方同意不得私自排水。若超出范圍甲乙雙方有權制止。六、今后如若下水管出現故障,由甲方進行維修,乙方予以配合,并不得提出任何條件進行阻攔、干涉。七、安裝下水管道的質量由甲方施工驗收,在施工期間若有漏水造成房屋倒塌、墻壁裂縫等,經過有關部門驗證,確屬事實,應由甲方負責。八、甲方家屬樓竣工后,可向乙方解決220伏照明用電,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電表安裝在乙方,并由甲方統一管理,乙方必須每月在甲方通知電費后五日內向甲方交納電費,否則甲方有權停電。九、乙方若蓋樓房時,可事先通知甲方加固管道的根基部位,若事先不告知甲方,而自行處理,發生管道受損時,其后果由乙方負責。十、下水管道不得因乙方新建或修建而對管道遷移或阻礙正常排水,若發生此類情況應由乙方賠償全部損失。十一、若乙方出售房屋,院落時發生產權變更,乙主可向新戶主移交下水管道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甲方,由三方(甲、乙和新戶主)持此協議書到原公證機關聲明后,由新戶主簽名蓋章,予以承諾,以保證協議的連續性。”之后商洛廣電局修建下水道。1992年5月8日,原告給商洛廣電局出具《協議結論書》,其中內容有:廣播局在修下水道施工過程中,造成冉某某5間磚房微度裂縫,廣播局給予補償費9500元,總共廣播局付給冉某某12760元,下水道管道永遠屬廣播局,今后房屋的一切損失,由冉某某承擔,商洛地區廣播局不負任何責任。該材料下方有原告簽名與蓋章。之后原告認為商洛廣電局下水管道漏水造成自己房屋下沉,出現裂縫,要求對方賠償損失。2009年9月14日,商洛廣電局(甲方)與原告(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其中內容有: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乙方用于維護下水管道,不得挪作他用;二、雙方已達成共識,房屋所有問題與甲方無關。自協議成立之日起,乙方保證不得再以房屋裂縫和下水管道滲漏及其它理由糾纏甲方。乙方所在居委會商州區城關街道辦事處西關社區居委會也在該協議上蓋章。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元。2009年9月之后,商洛廣電局遷往新辦公地址即商洛市商州區名人街辦公。2010年5月商洛市廣播電視局、商洛市文化局合并成立商洛市某某廣電局即被告,在商洛市廣播電視局辦公地址辦公。2011年1月19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部分閑置國有資產收儲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問題進行了專項研究,對原商洛廣電局辦公舊址等三宗閑置國有資產收儲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2011年2月15日商洛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原商洛廣電局辦公樓1-3層和宿辦樓臨街1層、灶房等房產出讓給商洛市房產管理局,作為辦公使用。期間,原告認為被告下水管道漏水,導致自己房屋下沉、裂縫嚴重,要求被告履行1992年1月25日協議或支付費用未果,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訴。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1992年1月25日修建下水管道協議書、1992年5月8日協議結論書、2009年9月14日補充協議書、稅收發票、商洛市人民政府專項問題會議紀要、市文化文物廣播電視局資產收購補充協議、商洛市某某廣電局國有房地產移交清冊證實。以上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合法、真實,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原告與商洛廣電局在2009年9月14日達成的協議已約定,由商洛廣電局一次性支付原告15000元,原告不得再以房屋裂縫和下水管道滲漏及其它理由糾纏商洛廣電局。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衛玉平
審 判 員 楊甲啟
人民陪審員 田萬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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