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訴羅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5閱讀量:(1523)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507號
原告: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曾云松,貴州辭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佳洲,貴州辭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羅某某,男。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羅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一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云松、余佳洲及其被告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2年在安順認識戀愛,2003年生育女兒羅某甲,2004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自2006年起,由于被告愛喝酒、賭博,且被告脾氣暴躁,經常酒后毆打原告,對原告無端猜疑。原告無法忍受,于2012年2月1日離家外出打工,回來以后一直住在娘家,不敢回家與被告生活,分居至今已2年多。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一、原、被告離婚;二、女兒羅甲由被告撫養。
被告羅某某辯稱:一、原、被告雙方婚后感情較好;二、原告所述被告喝酒賭博并不屬實;三、原告所分居不屬實,原告外出是因為打工而非感情不和。我們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羅某某于2001年認識戀愛,2002年同居生活,2003年農歷**月**日生育女兒羅甲,20**年**月**日在普定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因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為生活瑣事時有爭吵,原告于2012年外出打工至今,現原告趙某某訴至本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的身份證、被告的身份證,結婚登記記錄證明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認定。苦因07系。。。。。。。。。。。。。。。。。。。。。。。。。。。。。。。。。。。。。。。。。。。。。。。。。。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長期分居為由訴請離婚,但審理中并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且已生育一女,只要夫妻間加以溝通,互諒互讓,是能夠處理好夫妻關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王一雯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陳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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