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與饒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5閱讀量:(1456)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初字第530號
原告: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撫州市臨川區人。
被告:饒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撫州市臨川區人。
委托代理人:李蘇華,江西三松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梁某訴被告饒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海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被告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蘇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原告與被告2012年1月份經人介紹相識,相處幾個月后,便于當年**月**日領取了結婚證,并于同年**月**日生育兒子梁甲。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被告生育小孩后,性格大變,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與原告發生爭吵。2013年7月,被告將家中所有財產全部搬走,之后雙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梁甲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饒某辯稱,原、被告之間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雙方之間還存在和好的可能,不同意離婚。若原告堅持要離婚,因被告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故暫時無法給付小孩撫養費,另外原告今后不得阻礙被告對小孩行使探視權。
經審理查明,原告梁某與被告饒某2012年1月份經人介紹相識,相處幾個月后,雙方于當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同年**月**日生育兒子梁甲,小孩一直由原告母親幫助帶養,2013年初原、被告按當地農村習俗補辦結婚酒席?;楹?,原、被告因缺乏溝通,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3年8月初,原、被告再次因瑣事發生爭吵,之后被告饒某回到娘家居住,與原告梁某一直分居至今。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常住人口信息、出生醫學證明、開庭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卷,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現裂痕主要是由于雙方溝通不足所致,只要原、被告加強溝通和聯系,增強對家庭的責任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諒互讓,夫妻關系是有改善可能的。另外,原、被告所生小孩尚年幼,正需父母的關愛和照料,希望雙方均能從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以及考慮到組建家庭的不易,摒棄前嫌,共建幸福家庭。綜合上述理由,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梁某與被告饒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海榮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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