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XX與周X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237)
江西省東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民初字第378號
原告:胡XX,女,
委托代理人:李洪東,江西正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俞城峰,江西正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男,
委托代理人:李榮華,江西汝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XX與被告周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XX及委托代理人李洪東、俞城峰,被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榮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X訴稱,我與被告于2005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共同到浙江打工、并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一子周XX,2008年補辦結婚登記,生育小孩后被告在外拒不回家,對我不聞不問,半年后回家甚至說小孩生了兒子不會回來,自此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之后三年中兩人分居兩地打工,很少見面,見面后經常吵架甚至打架,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周XX由被告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雖然因家庭瑣事會發生爭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夫妻間吵架是常事,原告起訴要求離婚,我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共同到浙江打工、并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一子周XX,2008年補辦結婚登記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20**年**月**日登記結婚;2014年4月9日,原告以被告長期不照顧家庭,對其不聞不問,見面即吵架打架,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具文起訴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購買坐落于東鄉縣孝崗鎮xx路xx號二樓房屋一套,原告因購房向其姐姐胡某甲借款六萬元整。
本院認為,原、被告從認識到登記結婚經過了長達9年的時間,可以說雙方已經過充分了解,有很好的婚姻基礎。婚后生育了男孩以后,按說家庭應幸福美滿。但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原告關系日益緊張,導致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甚至打架,加之原、被告婚后分開兩地打工,夫妻感情逐漸疏遠,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的訴請本院應當支持,婚生小孩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帶養,應以不改變小孩生長環境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原,被告婚后在東鄉縣孝崗鎮市場街xx路xx號購買一棟住宅,因未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且又未對財產進行評估,故本院暫不予劃分,原、被告可自行協商或另行對財產進行訴訟;共同債務60000元各償還30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胡XX與被告周X離婚。
婚生男孩周XX由被告周X撫養,原告每月給付小孩生活費400元至周XX18周歲止。
婚后共同債務60000元,原、被告各償還30000元。
駁回原告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胡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款單復印件遞交本院,如在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李 勇
審判員 艾文輝
審判員 占麗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陳 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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