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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初字第1467號
原告:楊某甲。
原告:楊某乙。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志建、萬秀芬,江西三松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羅勝龍,江西論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撫州市xx路xx號。
負責人:吳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楊某甲、楊某乙訴被告王某甲、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甲、楊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萬秀芬,被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羅勝龍、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7月9日,被告王某甲駕駛的贛06/1NNN號變型拖拉機由撫北工業園區xx水泥廠開往臨川區撫北鎮方向,沿主干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銀圣王路交叉口,避讓右側路口駛出的車輛后越過中心雙黃線,與對面在主干道上由東向西行駛由楊某甲駕駛的電動車(車載楊某乙)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兩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撫州市第六醫院治療,楊某甲住院共計126天,楊某乙住院共計7天,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甲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甲、楊某乙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被告王某甲駕駛的贛06/1NNN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現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2425.88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甲辯稱,1、楊某甲無證駕駛,且違法搭載,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王某甲在事故發生后支付了45900元。3、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4、楊某甲的傷殘賠償應按照農村標準核算。5、楊某甲、楊某乙的不合理部分,請法院依法核減。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且我司已支付了10000元。2、肇事車輛農技部門頒發的拖拉機行駛證,應當具備農技頒發的G照行駛證,否則應視為無證駕駛,我公司只承擔墊付責任,不合理損失請法庭予以核減。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9日8時20分許,被告王某甲持B2照駕駛超載的贛06/1NNN號變型拖拉機(核載1000kg,實載5000kg)由撫北工業園區xx水泥廠開往臨川區撫北鎮方向,沿主干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銀圣王路交叉口路程,避讓右側路口駛出的車輛后越過中心雙黃線,與對面在主干道上由東向西行駛由楊某甲駕駛的電動車(車載楊某乙)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兩原告受傷。2014年8月4日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確定:王某甲駕駛超載車輛行經交叉路口未及時減速,避讓時又駛入逆向車道,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第42條、第48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兩原告被送往撫州市第六醫院住院治療,原告楊某甲入院診斷:1、左額葉腦挫傷;2、左顳葉硬膜下出血;3、左枕葉硬膜外出血;4、蛛網膜下腔出血;5、左顳部乳突骨折;6、兩側顳枕骨骨折;7、蝶竇內積液;8、右側多發肋骨骨折;9、兩肺挫傷,10、兩側胸腔積液;11、左股骨頸基底部骨折;12、左股骨粗隆間骨折;13、左腕舟骨骨折;14、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于2014年7月21日在腰硬聯合麻醉下行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2014年11月12日出院,出院診斷與入院診斷相同,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隨診。住院126天。用去醫療費95744.6元。2015年1月4日原告楊某甲在臨川區第一人民醫院門診CT、OR費用去363元。2014年12月4日、10日、16日、23日、29日屬名為婁某蘭先后到益豐大藥房(臨川大道店、上頓渡店)購買接骨七厘片、鹽酸二甲雙胍片,用去460元,并于12月29日開具屬名為楊某甲的發票,價格為456.50元。2015年1月5日原告楊某甲到撫州春天平價藥房購買接骨七厘片,用去115.8元。
原告楊某乙入院診斷:全身多處擦傷,住院7天。用去醫療費1851.86元。
原告楊某甲出院后,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請對其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委托江西博中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為:1.被鑒定人楊某甲左下肢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顱腦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左股骨鋼板內固定取出費用為7000元;用去鑒定費1300元。
被告王某甲所有的贛06/1NNN號運輸拖拉機投保人為江某華,江某華于2013年11月2日在被告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交強險,投保期限1年(從2013年11月2日零時至2014年11月1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農業家庭戶口。戶籍所在地:撫州市臨川區連城鄉xx村xx組。2012年11月28日原告楊某甲在xx府邸購買一期2棟206室房屋一套,并提交2012年、2013年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發票,其妻婁某蘭2013年10月14日在云南省紅河州蒙自市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楊某甲暫住證及蒙自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婁某蘭租房合同等。2014年8月6日臨川區連城鄉xx村民委員會證明:楊某甲的父親楊某,19**年**月出生,非農業家庭戶口,母親章某19**年**月出生,非農業家庭戶口,共生育四個子女。
另查明,被告王某甲墊付原告楊某甲醫藥費45900元,墊付原告楊某乙醫藥費1851.86元;被告保險公司先行給付原告楊某甲醫藥費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兩原告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王某甲的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江西博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撫州市第六醫院的住院費結算單據,疾病診斷證明,出院記錄,住院費用清單,結婚證,房產證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東城派出所開具的證明和暫住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單,等證據相互印證,并經當庭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甲駕駛超載車輛行經交叉路口未及時減速,避讓時又駛入逆向車道,導致事故發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雖然被告王某甲在審理過程中提出要求變更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但未提交足以推翻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故對被告這一辨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王某甲駕駛的贛06/1NNN號變型拖拉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限額之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之外的部分由被告王某甲承擔。又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受傷,該兩人的費用總額超出交強險規定的賠償限額的,應由該兩人在交強險的賠款按其費用的比例予以分配,靠慮二原告是父子關系,故本院不予分配。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農技部門頒發的拖拉機行駛證,應當具備農技頒發的G照行駛證,否則應視為無證駕駛,我公司只承擔墊付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承保變型拖拉機的交強險保險業務時,應當履行說明告知義務,且保險公司在投保單上載明運輸型拖拉機。故被告保險公司對提出被告王某甲應視為無證駕駛的主張不予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楊某甲造成的經濟損失有:1、醫療費。因原告在楊某甲在撫州市第六醫院的醫療費95744.6元。在臨川區第一人民醫院門診CT、OR費用去363元。有醫院正式發票,本院予以確認。對于楊某甲在外購藥品572.3元,無醫囑,本院不予支持。2、后續治療費7000元。有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結論,本院予以確認。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撫州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計算。該項費用為3780元(30元/天×126天)。4、營養費。按實計住院天數計算,該項費用為3780元(30元/天×126天)。5、護理費。原告護理費參照本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該費用為11064.18元(32051元/年÷365天×126天)。6、誤工費。原告雖提交在云南暫住證,但未提交個人的收入相關證明,故原告主張的誤工費用標準應按江西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3582元/年計算。原告誤工時間為從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11月30日定殘日前一天,計146天。該費用為17432.79元(43582元/年÷365天×146天)。7、殘疾賠償金。原告戶籍雖然登記為農村居民,根據現有能形成證據鏈條的證明原告提交其在翰林府邸房產證,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發票,楊某甲在云南省紅河州蒙自市暫住證、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以及派出所的證明,足以證明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和生活消費地等均在城鎮且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實。故原告的賠償標準應按城鎮居民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項費用為99138.38元{傷殘賠償金為91866.6元(21873元/年×20年×21%)+原告父母親被撫養人生活費,該費用為7271.78元(13851元/年×10年×21%÷4人)}。8、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6300元。9、交通費。本院認為,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必然會產生交通費,故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費為1300元。10、車損費。本院酌定原告車輛損失為700元。11、輪椅、腋拐1190元。有正式發票,以予支持。12、鑒定費1300元。上述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49092.95元。
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楊某乙造成的經濟損失有:1、原告楊某乙在撫州市第六醫院的醫療費共計1851.86元,有醫院正式發票,本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撫州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計算。該項費用為210元(30元/天×7天)。3、營養費。按實計住院天數計算,該項費用為210元(30元/天×7天)。4、護理費。原告護理費參照本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該費用為614元(32051元/年÷365天×7天)。5、交通費,本院認為,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必然會產生交通費,故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費為80元。上述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965.86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州市分公司在贛06/1NNN號變型拖拉機的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甲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車損費,鑒定費共計249092.95元中的120700元,扣除以支付的10000元,還應支付110700元。
被告王某甲賠償兩原告楊某甲、楊某乙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車損費,鑒定費共計252058.81元,扣除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州市分公司支付120700元,扣除被告王某甲墊付兩原告的醫療費47751.86元,被告王某甲還應賠償兩原告83606.95元。
駁回原告楊某甲、楊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836元,由被告王某甲負擔。
上述款項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本院開戶名稱: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江西省撫州農商銀行伍塘支行;帳號:18×××5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第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在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審判長 鄒永芳
審判員 黃 川
審判員 徐志華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堯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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