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581)
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寶民初字第01536號
原告: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現住寶塔區。
委托代理人:李永軍、張光強,陜西捷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現住延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理,延安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延安市寶塔區百米大道。
負責人:馬某某,該營銷服務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陳蘭州,陜西北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吉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吉某某訴稱,2015年3月6日下午,原告駕駛陜J46***號小轎車由宜川縣向富縣方向行駛途中,行至309國道處時,與相向行駛的被告劉某駕駛的陜JF6***號小型越野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住院治療20天,經診斷為:閉合性胸部損傷、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雙方挫傷并血胸、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莖突骨折、雙側趾骨骨折以及頭皮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雙側多發肋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右上肢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關于車輛損失,宜川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關于陜J46***號車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該車事故損失金額為27054元。宜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該該起事故依法作出延公交認字(2015)第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劉某為其所有的陜JF6***號小型越野車客車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7220.35元、傷殘賠償金102337.20元、誤工費40000元、護理費10000元、營養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后續治療費21000元、傷殘鑒定費1500元、拖車費1500.71、停車費1300元、車輛損失費2705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268112.26元,其中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122000元,剩余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擔40%;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吉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被告負事故次要責任,二被告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進行賠償;
證據二:診斷證明、病歷、住院病案、收入證明、工資表。證明二被告應賠償原告誤工損失4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600元、護理費10000元;
證據三:用藥清單,醫療費票據。證明二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57220.35元;
證據四: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證明二被告應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102337.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后續治療費21000元、鑒定費1500元;
證據五: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二被告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7054元;
證據六:停車費票據、拖車費票據。證明二被告應賠償原告施救費2800.71元。
被告劉某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認為原告訴請的誤工費、護理費過高,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比例,劉某應承擔20%-30%的責任;劉某在住院期間也支出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073.97元,原告應當承擔70%的損失即2851.78元,乘車人羅麗萍住院4天,支出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590.77元,由原告承擔70%的損失即3213.54元。
被告劉某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供證據。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辯稱,肇事車輛陜JF6***號小型越野客車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和受害人應向我公司提供相應的理賠材料,其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分項賠償,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支付賠償金,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6日下午,原告駕駛陜J46***號小轎車由宜川縣向富縣方向行駛,車輛行駛至309國道處時,與相向行駛的被告劉某駕駛的陜JF6***號小型越野客車相撞,造成原告、劉某及乘車人羅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住院治療20天,經診斷為:閉合性胸部損傷、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雙方挫傷并血胸、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莖突骨折、雙側趾骨骨折以及頭皮裂傷。宜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就該起事故依法作出延公交認字(2015)第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吉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劉某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羅某某無責任。原告的傷勢經陜西延安天恒司法醫學鑒定所陜延天恒(2015)臨鑒字第0373號司法鑒定書認定,原告雙側多發肋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右上肢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21000元。2015年5月21日,宜川縣價格認證中心于作出宜價車鑒字(2015)016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陜J46***號比亞迪F3轎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27054元。被告劉某駕駛的陜JF6***號小型越野車客車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3月20日0時至2015年3月19日24時。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劉某駕駛陜JF6***號小型越野客車與原告吉某某駕駛的陜J46***號比亞迪F3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吉某某受傷。此次事故經宜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延公交認字(2015)第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吉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劉某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羅某某無責任。故被告劉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吉某某實際可以確定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57220.35元、伙食補助費600元(30元/天×20天)、誤工費5120元(80元/天×64天)、護理費1600元(80元/天×20天)、傷殘賠償金102337.20元(487320×21%)、后續治療費21000元、停車費1300元、拖車費1500.71元,車輛損失費27054元,車損鑒定費1500元,共計219232.26元。肇事車輛陜JF6***號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且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現原告要求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在承保范圍內對其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應在其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02337.20元,在財產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車損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31018.5元【(219232.26-1500-10000-102337.20-2000)×30%】。對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養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供醫院出具的加強營養的相關證明,依法不予支持,對其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付原告吉某某經濟損失114337.2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吉某某31018.50元。
二、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吉某某車輛損失鑒定費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9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實際原告負擔1368.5元,由被告劉某負擔586元,該款在被告劉某向原告兌付案件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吉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惠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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