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丁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9閱讀量:(1452)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博民初字第571號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李亮,山東格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甲。
原告徐某訴被告丁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孫雪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亮,被告丁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可,并在××××年××月××日生育一女兒,取名丁某乙。但自2007年開始,被告經常醉酒后對原告打罵,實施家庭暴力,一直到現在。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原告曾多次與被告耐心溝通此事,被告卻沒有任何改變,感情確已破裂,為此特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900元;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結婚證一份;2、財產清單一份。
被告丁某甲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告起訴的離婚理由與事實不符,我與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我們從確立戀愛關系到結婚生子走過十三年,感情一直很好,有時發生些小矛盾是正常的,但從來沒有發生過家庭暴力。
被告丁某甲提供如下證據:出生醫學證明一份。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于1999年相識并自由戀愛,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丁某乙,現就讀于博山區石炭塢小學三年級。原告主張與被告感情已經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被告不同意離婚,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并生育子女,足見雙方婚前有感情基礎,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雖然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強溝通與交流,坦誠相待,互諒互讓,相互理解,注意培養共同語言,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原、被告的婚姻現狀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情形,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徐某與被告丁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孫雪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李 君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