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成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9閱讀量:(1177)
陜西省安康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安漢民初字第1790號
原告:劉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陜西省安康市**區人,住**區。
委托代理人:羅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陜西省**區人,住**區。
委托代理人:蔡剛,陜西恒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成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陜西省安康市**區人,住**區新城辦。
被告:楊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陜安康市**區人,住址同上。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成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某某、蔡剛,被告成某某、楊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二被告因經濟原因于2008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32.8070萬元,約定利息按信用社貸款利率(0.81375%),兩年內在原告住所地還清。還款到期后被告以經濟困難為由未予償還,2011年8月16日被告到原告住所地**區江北礦粉廠辦公室就還款事宜向原告書寫承諾“2011年12月30日前還20萬,如果沒有還就按25%利息結算(信用社貸款利息為0.81375%),2012年6月前還清”,上述承諾到期后,被告仍不履行。截止2013年8月31日被告共欠到原告本息合計684466.67元?,F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償還對原告的借款本息合計684466.67元,并繼續承擔自立案之日起至履行完畢止的約定利息,由兩被告承擔訴訟費。
原告劉某某提供的證據及對其證據質證情況如下:
有2011年8月16日成某某親筆簽字的載明劉某某為債權人的成某某、楊某某借款本息結算單一張,以證明兩被告截止2011年8月4日借款本息情況及成某某承諾的還款計劃和利息約定情況。對此證據兩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只是對還款計劃中承諾的利息,應理解為逾期利息,起算時間從逾期還款的2011年12月30日開始計算,而不是原告所說的借款應按新利率重新計算利息。
被告成某某、楊某某當庭口頭辯稱:兩被告系夫妻,在2008年做生意時,出現困境,得到劉某某經濟資助,由此2008年9月24日兩被告共欠劉某某本金32.807萬元,對此事實兩被告無異議,2011年8月16日成某某確認了借款本息并做了還款承諾也屬實,兩被告對借款沒有異議,也愿意還款,只是現在履行能力有限無法按期還款。
被告成某某、楊某某未提供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兩被告無異議,且符合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和結合原、被告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成某某與楊某某系夫妻關系,其在2008年做生意期間,得到劉某某經濟資助,為此于2008年9月24日成某某、楊某某共計欠劉某某本金32.807萬元。對2011年8月4日的借款本息結算單上表明的按月息0.81375%的利息約定,和按年度未償還息轉本的約定,及自2008年9月24日至2011年8月4日的借款本息共計430104.68元的情況,成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確認,并親筆寫明“承諾我在2011年12月30日前還20萬元,如果沒有還就按25%利息結算,2012年6月前還清本息”。上述事實,楊某某當庭表示知曉。因被告成某某、楊某某到期未還款,原告劉某某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請。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成某某、楊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意思表示真實,雙方成立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由于兩被告系夫妻,該借款系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因此兩被告依法應共同償還借款,借款本金為32.807萬元。對原、被告確認的自2008年9月24日至2011年8月4日按月利率0.81375%計息,系雙方確認的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超過法定的最高利息,本院予以認定,但對此期間的息轉本的約定,系計算復利,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這個期間(34個月零12天)的利息應計算為91836.64元。對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承諾的若未在2011年12月30日還款,按年息25%計息的約定,稍高于法定最高利率,高于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由于被告沒按承諾還款,該借款自2011年12月30日起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息至履行完畢為止。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成某某、楊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28070元及2008年9月24日至2011年8月4日的借款利息91836.64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由被告成某某、楊某某向原告劉某某支付本案借款本金328070元的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履行完畢為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息),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800元,由被告成某某、楊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法院。
審 判 長 馮 超
代理審判員 徐 瓊
代理審判員 尹 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鄔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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