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范某某與某某渭南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道路交通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1閱讀量:(1647)
陜西省銅川市印臺區(qū)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銅印民初字第00336號
原告:范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吉林省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楊宗安,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韓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特別授權)。
被告:中寧某甲運輸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寧縣城平安東街**號。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乾縣支公司,住所地:乾縣城東新街。
負責人:李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該公司工作人員(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華陰市某乙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華陰市華岳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迪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陽大街西段市工商局大樓。
負責人:辛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孫某某,該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原告范某某訴被告張某、中寧某甲運輸發(fā)展有限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乾縣支公司、張某某、華陰市某乙運輸有限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楊宗安,被告張某委托代理人韓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乾縣支公司(以下簡稱某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華陰市某乙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迪某某以及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乙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孫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中寧某甲運輸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及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缺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1月5日0時8分許,第一被告張某雇傭駕駛人張某某駕駛寧E23**/寧E16**號重型半掛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包茂高速公路榆林至西安方向743km處時,因所駕駛車輛制動系統(tǒng)不符合要求及超速行駛,為避讓發(fā)生故障停放于道路右側的陜E710**/陜E94**號重型半掛車,采取制動變道措施致本車發(fā)生側滑,沖撞行駛在前的津LC60**號小型普通客車至陜E710**/陜E94**號重型半掛車尾部,形成前后夾撞,致津LC60**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范某某身受重傷,駕駛人范某甲當場死亡。2012年11月23日,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張某某、張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范某甲、范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僅第一被告張某墊付了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其他被告對其余賠償項目未作賠償。肇事車輛分別在第三、第六被告處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訴諸法院,請求判令:1、第一、第二、第四、第五被告連帶賠償因其車輛交通肇事致范某某受傷所產生的醫(yī)療費101033.57元、誤工費55999.58元、護理費81103.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40元、營養(yǎng)費5040元、交通費5817元、住宿費4900元、司法鑒定費3220元、殘疾賠償金95376.4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6425.44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以上合計431955.67元,扣除被告墊付的10000元,為421955.67元;2、第三、第六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直接向原告有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并賠付其他賠項之保險賠償金;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觀點,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戶籍登記卡各一份,證明原告范某某的身份情況及其主體資格;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發(fā)生事故及責任認定情況;3、銅川市某某醫(yī)院、武清區(qū)中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銅川礦務局中心醫(yī)院門診病歷,證明原告受傷及住院治療情況;4、銅川市某某醫(yī)院、武清區(qū)中醫(yī)院及銅川礦務局中心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證明原告共支付醫(yī)療費101033.57元。5、誤工證明、勞動合同書二份,證明原告系吉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員工的事實及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誤工損失;6、護理人員誤工證明、工資表、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護理人身份及因護理所致的誤工損失;7、東呂村村委會及派出所證明、戶籍登記卡,證明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身份情況;8、長大社區(qū)居委會證明及原告租房協議各一份,證明原告及家人長期在城市居住;9、司法鑒定書、鑒定費票據,證明原告因車禍致傷,分別構成一個九級傷殘、三個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為10000元,并花費鑒定費3220元;10、交通費、住宿費票據一組,證明原告支出交通費、住宿費共10717元。
被告張某辯稱,1、對原告陳述的事實、經過、后果以及交警隊認定的事故責任無異議;2、對于原告請求的賠償,被告張某愿意依照法律及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法院認定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3、對原告的賠償請求,被告張某在保險公司投有兩份保險,其中主掛車各3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承擔,剩余不足部分在責任劃分后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予以賠償;4、對原告具體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認可,不合理部分不應支持;5、被告張某已墊付了10000元醫(yī)療費。
被告張某提交的證據有:保險合同四份,證明寧E23**/寧E16**號重型半掛車的投保情況。
被告某甲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如下:1、被告張某為寧E23**/寧E16**號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因張某經濟困難未轉移權屬登記,才使得該車至今登記在某甲公司名下,該車由張某獨立管理支配,自主運營,并獲取全部營運收入,某甲公司自將車交付于張某后,就失去對該車的控制支配權,也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被告某甲公司對此次交通事故無任何過錯。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本案的賠償應由車主張某承擔,某甲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應依法駁回原告對某甲公司的訴訟請求;2、寧E23**/寧E16**號重型半掛車由張某出資,以某甲公司的名義在某甲保險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yè)險,保險金額分別為30萬元,且不計免賠,本次事故是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的,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中由張某承擔的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被告某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某甲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張某所述的投保情況屬實,對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表示認可,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由法院認定后在某甲保險公司承保的責任范圍內予以賠付,但對于原告未提供證據而造成的損失,某甲保險公司不予承擔。根據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某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負責賠償,但本次事故中多車多人死傷,故應在各責任車輛交強險各賠償限額內按照損失比例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某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范圍內根據過錯程度承擔50%的賠償責任,而范某某只能占商業(yè)險賠償限額的三分之一。原告請求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因未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相關證據,依據相關法律精神不應予以支持。對于間接損失及訴訟費,依照交強險條款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甲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張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發(fā)表辯論意見如下:對原告所述事實認可,車確實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在交警隊押了10000元,被范某乙領取后用于原告范某某治療費用。
被告某乙公司辯稱,同意被告張某及被告某甲保險公司的意見,某乙公司系陜E710**/陜E94**號重型半掛車的名義車主,實際車主是張某某,該車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其中主車商業(yè)險賠償限額為30萬元,掛車商業(yè)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
被告某乙公司提交的證據有:1、保單4份,證明陜E710**/陜E94**號車的投保情況,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汽車管理合同一份,證明陜E710**/陜E94**號車掛靠于某乙公司,發(fā)生事故與某乙公司無關。
被告某乙保險公司辯稱,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提供的相關證據,某乙保險公司對事實部分沒有爭議,但對賠償標準等存在較大爭議。1、原告在武清區(qū)中醫(yī)院住院期間護理費無醫(yī)囑不應支持,銅川市醫(yī)院住院期間護理費應按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計算執(zhí)行;2、原告未提供實際減少收入的證明,亦未提交個人完稅證明予以佐證,故對原告的誤工標準不予認可;3、范某某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人口計算缺乏證據支持;4、后續(xù)治療費應在實際發(fā)生后予以賠償;5、交通費及住宿費主張過高,不應按照乘坐飛機的損失賠償;6、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年賠償總額是確定的,原告同時扶養(yǎng)二人,超過累計上一年度農民人均年消費支出額;7、原告精神撫慰金要求過高。另外,某乙保險公司不是本次事故的侵權人,不應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根據商業(yè)三責險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陜E710**/陜E94**號車第三者商業(yè)險分別為30萬和20萬,商業(yè)險部分最高賠償限額不能超過主車的30萬元,超出部分不屬賠償范圍。
被告某乙保險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0時8分許,駕駛人張某某駕駛寧E23**/寧E16**號重型半掛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包茂高速公路榆林至西安方向743km處時,為避讓發(fā)生故障停放于道路右側的由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陜E710**/陜E94**號重型半掛車,采取制動措施向左變更車道時本車發(fā)生側滑,沖撞行駛在前的由范文喜駕駛的津LC60**號小型普通客車至陜E710**/陜E94**號重型半掛車尾部,主車前部又與道路中央隔離帶護欄相撞,造成津LC60**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范某甲某當場死亡、同車人范某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2012年11月23日,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銅公交高認字(2012)第000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未及時報警且未按規(guī)定擺放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根據張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某某駕駛制動系統(tǒng)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且超限速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以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guī)定,根據張某某的過錯行為,其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駕駛人范某甲在此事故中雖有過錯行為,但與事故的發(fā)生無因果關系,故不承擔此事故責任;范某某在此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原告范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銅川市某某醫(yī)院,于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月9日住院治療65天,花費醫(yī)療費70893.9元,醫(yī)囑住院期間需2人陪護,出院后繼續(xù)功能鍛煉,加強營養(yǎng)。后因病情需要,于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4月23日在天津市武清區(qū)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103天,醫(yī)囑住院期間需2人陪護,出院后加強營養(yǎng),花費醫(yī)療費29912.67元。2013年5月14日原告在銅川礦務局中心醫(yī)院門診治療花費醫(yī)療費227元。即原告合計花費醫(yī)療費101033.57元。范某某系吉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員工,月工資為6000元,自2007年5月5日起與妻子紀某某及兒子范某丙、范某丁居住于長春市南關區(qū)西四街道長大小區(qū)***棟*門**室。原告長子范某丙出生于20**年*月*日,次子范某丁出生于20**年*月*日。原告住院期間,由范某卯與劉某2人陪護。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陜藍(2013)法醫(yī)鑒字第A122號司法鑒定書,認定范某甲本次外傷致左側肋骨多發(fā)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右眼瞼下垂構成十級傷殘、右眼視野中度缺損構成十級傷殘、左股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約需8000元-10000元。原告為此花費鑒定費3000元。被告張某、被告張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分別向原告墊付了10000元醫(yī)療費。
另查明,寧E23**/寧E16**號重型半掛車掛靠于被告某甲公司名下,實際車主為被告張某,并在被告某甲保險公司投有主掛兩份交強險及兩份商業(yè)三責險,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均為30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陜E710**/陜E94**號重型半掛車掛靠于被告某乙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張某某,在被告某乙保險公司投有主掛兩份交強險及兩份商業(yè)三責險,其中主車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為300000元,掛車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在本次事故中,死者范某甲家屬吳某某、范某甲之子、夏某某同時向本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身份證、戶籍登記卡、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誤工證明、勞動合同書、東呂村村委會、派出所證明、長大社區(qū)居委會證明、司法鑒定書、交通費票據、住宿費票據、談話筆錄及庭審筆錄等材料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權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認定,張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未及時報警且未按規(guī)定擺放警示標志,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某某駕駛制動系統(tǒng)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且超速行駛,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駕駛人范某甲與乘車人范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該事故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得當,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范某某主張被告賠償其因事故花費的醫(yī)療費101033.57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其自受傷后至定殘之前一日共203天的誤工費共計40600元(6000元÷30天×203天=406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護理費,原告兩次住院期間均有醫(yī)囑明確需2人陪護,故其主張住院168天期間2人護理費符合法律要求,被告某乙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在武清區(qū)中醫(yī)院住院期間護理費不應支持的觀點,本院不予采納,但護理費應以100元/天計算為宜,故原告范某某護理費為33600元(168天×100元/天×2人=33600元);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以30元/天為標準進行計算,為5040元(168天×30元/天=5040元),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交通費,原告主張5000元過高,本院酌情認定2000元為宜;對于住宿費,本院酌情認定1000元;原告范某某雖為農業(yè)戶籍,但自2008年起與妻子紀某某、兒子范某丙、范某丁共同在城市居住生活,并在吉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被告某乙保險公司認為應以農業(yè)戶口標準計算賠償數額的觀點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范某某因事故造成一個九級、三個十級傷殘,其殘疾賠償金為95376.4元(20734元×20年×23%=95376.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范某某長子范某丙現年五歲,需扶養(yǎng)年限為13年,故范某丙生活費為22922.84元(15333元/年×13年×23%÷2人=22922.84元),范某某次子范某丁現年1歲,需扶養(yǎng)年限為17年,故范某丁生活費為29976.02元(15333元/年×17年×23%÷2人=29976.02元),原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52898.86元;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認定原告需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至10000元,原告主張10000元,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9000元。原告因此事故造成傷殘,精神上遭受一定傷害,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8000元過高,結合本院實際情況酌情認定2000元。原告鑒定傷殘等級及后續(xù)治療費所花費的鑒定費3000元,因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某乙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故該費用由被告張某、張某某承擔。被告張某及張某某分別向原告墊付的10000元,因原告的損失未超出保險公司承保的責任范圍,故應由某甲保險公司及某乙保險公司分別向張某、張某某支付其墊付費用。對于原告的損失,因寧E23**/寧E16**號車及陜E710**/陜E94**號車均投有主掛兩份交強險及主掛兩份商業(yè)三責險(其中寧E23**/寧E16**號車主掛兩份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均為300000元;陜E710**/陜E94**號車主車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為300000元,掛車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且購買了不計免賠,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予以承擔,仍有不足的,由張某、張某某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寧E23**/寧E16**號車掛靠于某甲公司名下,故應由張某與某甲公司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陜E710**/陜E94**號車掛靠于某乙公司名下,故應由張某某與某乙公司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依據《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范某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101033.57元、誤工費40600元、護理費33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40元、營養(yǎng)費5040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48275.27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2898.87元)、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以上合計347588.84元。扣除被告張某、張某某分別墊付的10000元,為327588.84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乾縣支公司在寧E23**/寧E16**號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66000元,在寧E23**/寧E16**號車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10000元;在寧E23**/寧E16**號車商業(yè)三責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支付87794.42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陜E710**/陜E94**號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66000元,在陜E710**/陜E94**號車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10000元;在陜E710**/陜E94**號車商業(yè)三責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支付87794.42元。
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乾縣支公司在寧E23**/寧E16**號車交強險限額內向被告張某支付10000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陜E710**/陜E94**號車交強險限額內向被告張某某支付1000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付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3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擔1700元,由被告張某與被告中寧某甲運輸發(fā)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擔2965元,由被告張某某與被告華陰市某乙運輸有限公司共同承擔2965元;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張某與被告中寧某甲運輸發(fā)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擔1500元,由被告張某某與被告華陰市某乙運輸有限公司共同承擔1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某某法院。
審 判 長 楊保平
代理審判員 王毅寧
某某陪審員 楊彥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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