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公司和湖南某某集團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31閱讀量:(1317)
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萍民二初字第03號
原告:萍鄉某某飼料添加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
法定代表人:呂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彭華,江西博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南某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江華,湖南湘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萍鄉某某飼料添加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湖南某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彭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黃江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3年11月28日,某某公司與某乙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某某公司向某乙公司購買1000噸一水硫酸鋅粉末,單價3400元/噸,合同總價款340萬元。某某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預付款170萬元,某乙公司在2013年12月15日前交貨500噸,2013年12月31日前交貨500噸。若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170萬元預付款,被告僅向原告供貨254.4624噸。因此,原告請求判決:一、解除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二、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預付款834827.84元;三、被告承擔違約金102萬元;四、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用4.42萬元。
被告某乙公司答辯稱,一、某乙公司與某某公司存在長期合作關系,在簽訂本次合同后已經履行了大部分交貨義務,不具備解除合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交貨過程中出現遲延交貨是由于某乙公司設備多次維修。某乙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考慮到設備維修的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并且已經及時將維修的事實告知了某某公司。在設備修好之后,某乙公司及時交付了剩余貨物,對方也予以接受。三、某某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承擔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某某公司提前支付了170萬元預付款,現在還剩余貨款43.18萬元,某乙公司愿意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四、某乙公司一直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某某公司在沒有協商的情況下采取訴訟方式,律師費用應當由原告承擔。因此,被告請求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某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
1、產品購銷合同(傳真件)及170萬元的付款憑證,證明某某公司與某乙公司簽訂合同并已經付款170萬元的事實。質證后,某乙公司對證據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2、收貨憑證(傳真件),證明某某公司收到某乙公司貨物約254.4624噸。質證后,某乙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供貨數量有異議。因被告對數量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不予認定,供貨數量以雙方在本案訴訟中的對賬數量為準。
3、某某公司與外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五份(傳真件),證明因某乙公司違約導致某某公司對案外人違約,某某公司提出102萬元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質證后,某乙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提出異議,認為原告在與被告交易過程中從未提出此問題。因被告對證據三性提出異議,且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對此不予認定。
4、授權委托書、律師費用發票、銀行轉賬憑證,證明某某公司為此訴訟花費律師費4.42萬元,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此費用應當由某乙公司承擔。質證后,某乙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某乙公司一直在履行交貨義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原告通過訴訟而產生的費用應當由原告承擔。因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被告某乙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
1、某乙公司說明一份,證明遲延交貨是由于設備維修造成,屬于不可抗力。質證后,某某公司認為證據是某乙公司的單方陳述,不予認可,即使某乙公司陳述的情況成立,也不屬于不可抗力,遲延交貨沒有合法理由。因原告對證據不予認可,本院對此不予認定。
2、鍋爐維修竣工資料書、設備維修合同、安裝合同、濃縮車間維修工程合同,證明某乙公司由于設備故障而進行維修的時間和過程,遲延交貨是由于設備維修造成。質證后,某某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提出異議,因此本院對此不予認定。
3、某乙公司提貨通知單、順豐速運單,證明某乙公司積極履行交貨義務,收到本案的開庭傳票后又發送了118噸貨物,共計發送了373噸貨物。質證后,某某公司對證據予以認可,對發貨數量373噸沒有異議。因原告對證據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經庭審中聽取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以及雙方對證據的質證、陳述,綜合本院對證據的認證,查明事實如下:
2013年11月25日,某某公司與某乙公司通過傳真方式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某乙公司向某某公司供應一水硫酸鋅粉末1000噸,合同總價款340萬元。在2013年12月15日前,某乙公司應按某某公司的要求交貨500噸,余下500噸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某乙公司交貨遲延的,每逾期一天向某某公司支付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并且賠償由此給某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某某公司支付某乙公司第一批貨物的預付款170萬元。合同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可向某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用。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按時支付了170萬元預付款,而某乙公司沒有按時交付貨物。經雙方當事人核對,到2014年1月6日某乙公司交付了254.4624噸貨物;到2014年4月22日某乙公司又交付了118.5376噸貨物;共計交付貨物373噸,金額為126.82萬元,剩余貨款43.18萬元。審理過程中,某乙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2014年6月3日某某公司向本院出具書面說明,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另查明,某某公司為本案聘請律師進行訴訟,花費律師費4.42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某乙公司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有效合同。
關于某某公司提出解除與某乙公司之間的產品購銷合同的訴訟請求。某某公司與某乙公司長期存在購銷關系,雙方存在良好的交易基礎。現某乙公司提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某某公司也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因此,某某公司關于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某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返還834827.84元預付款的訴訟請求。根據雙方核對情況,均認可剩余預付款為43.18萬元,并不是834827.84元。因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該合同依法應當繼續履行。根據合同約定,某某公司應當先支付預付款,某某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返還剩余預付款的訴訟請求與合同約定不符。因此,某某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某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承擔102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某乙公司的設備故障是其自身原因造成,與某某公司無關,不屬于免責事由。某乙公司提出由于設備維修造成遲延交貨,屬于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支持。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遲延供貨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總價款1%支付違約金。由于該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且某乙公司在訴訟中亦提出調減違約金數額的請求,因此,本院依法對違約金予以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34號]的規定,本案違約金可以參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進行計算。違約金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因某某公司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數額,且雙方當事人均表示繼續履行合同,某某公司也有諒解對方的意思表示,為鼓勵雙方繼續交易,根據某乙公司的違約情形,本院酌情以合同未履行金額213.18萬元為基數,從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違約金。因此,某某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關于某某公司提出某乙公司承擔4.42萬元律師費用的訴訟請求。本案因某乙公司違約引起訴訟,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用,某某公司聘請律師進行訴訟的費用沒有超過律師收費標準范圍。因此,某某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湖南某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萍鄉某某飼料添加劑有限公司違約金(以213.18萬元為基數,從2014年1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
二、湖南某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萍鄉某某飼料添加劑有限公司律師費用4.42萬元;
三、駁回萍鄉某某飼料添加劑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900元,由萍鄉某某飼料添加劑有限公司承擔24450元,湖南某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承擔24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易 磊
審 判 員 黃長林
代理審判員 嚴林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姚 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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