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楊連泉與被告張連巖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1閱讀量:(1745)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連沙民初字00158號
原告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寶華,系遼寧義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玉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寶華、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我與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8年離婚,1999年又復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沒有共同語言,經常因瑣事一直生悶氣,我有病,她不怎么管我。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不想和她再過了。故起訴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存款100000.00元。
被告張某某巖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與原告結婚后,我們共同勞動,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此期間我將原告的兩個兒子撫養成人。現我倆均有病,為了這個家庭,我們能夠和好。共同財產有存款3萬余元,家中的所有生活用品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屋雖系原告婚前所有,但我們在婚姻存續期間也進行了維修。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結婚,均系再婚,1998年離婚,1999年又辦理了復婚登記,婚姻期間二人未生育子女。婚后雙方勤儉持家,將各自的孩子撫育成人。2015年1月1日,原、被因生活瑣事開始分居至今。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存款100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結婚證明載卷,經當庭質證,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雖有變故,但復婚后多年生活和睦。現原告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根據雙方目前的實際情況,尚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程度,雙方消除思想障礙,加強溝通,具備和好的基礎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楊XX與被告張XX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00元,由原告楊連泉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玉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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