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秦某某與吳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2閱讀量:(1810)
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修民初字第66號
原告: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冷笑豐,江西東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一般代理。
原告秦某某與被告吳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春節通過網絡認識,之后確定戀愛關系,不久后兩人一起到浙江溫州務工。20**年**月**日生育兒子吳某甲,20**年**月**日生育女兒吳某乙,第二年為配合修水縣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了節育手術。到現在為止,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期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隨著兩個小孩的出生,家庭負擔越來越重,被告在此期間對家庭不管不顧,加上被告喜怒無常的性格,致使兩人感情日益淡薄。2012年11月底兩人發生爭吵,被告將女兒帶回修水生活,此后兩人很少聯系。遂訴諸法院,要求判決同居期間生育的女兒由原告撫養吳某乙、兒子吳某甲由被告撫養。
被告辯稱,兩人于2007年春節通過網絡認識,然后確定戀愛關系,不久后一起到浙江溫州務工,并同居生活,被告曾兩次到原告家提親,未成,兩人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兒子一直由被告撫養,自己享受國家移民扶貧政策,在縣城購買了一套房屋,為有利于子女成長,兒子吳某某、女兒吳某某均應由被告撫養。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春節通過網絡認識,確定戀愛關系,不久后兩人一起到浙江溫州務工,并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兒子吳某甲,20**年**月**日生育女兒吳某乙,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為配合計劃生育政策,2010年4月6日原告進行了女性節育手術。2013年11月28日,原告訴諸本院,提出上述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常住人口信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至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兩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同居關系。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共同生育了兩個孩子,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所以原、被告對兩個孩子均有撫養義務。原告已進行節育手術,原、被告各撫養一個孩子,對兩方當事人以及子女均有利,也切合實際。故原告要求撫養女兒吳某乙,被告撫養兒子吳某甲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表示放棄要求被告承擔差額子女撫養費(女兒吳某乙年齡比兒子吳某甲小,需要撫養的年限較長),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各自撫養的子女由各自承擔子女撫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非婚生女兒吳某乙由原告秦某某撫養,撫養費由原告秦某某自行承擔;非婚生兒子吳某甲由被告吳某某撫養,撫養費由被告吳某某自行承擔。原、被告均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子女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行選擇。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晏 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梁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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