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甲與宋某乙撫養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509)
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湘麻民初字第56號
原告:宋某甲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系原告母親)
委托代理人:周世敏,江西萍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乙
原告宋某甲(下稱原告)與被告宋某乙(下稱被告)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宋梅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世敏及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非婚生兒,于20xx年x月x日生,出生后不久父母親因感情不和即解除了同居關系,并協商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即原告父親)每月支付部分撫養費。隨著近年物價上漲,原告因生活開支及醫療費的需要,被告每月支付的撫養費已經遠遠不夠,原告母親沒有收入,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與原告的血緣關系沒有異議,但是經濟能力有限,每月最多承擔2000元撫養費。
原告就起訴的事實及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為:原告出生證明、戶口、親子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系原告監護人與被告的非婚生共同子女。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并結合原、被告陳述,本院認定如下法律事實:
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某某與被告非婚生兒。原告出生后由母親胡某某撫養,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隨著原告的生活開支和醫療費用增加,原告母親胡某某無經濟來源,無力承擔原告的撫養費,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撫養費糾紛,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因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對該訴求的大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自愿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2000元系其內心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認可。經本院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乙每月支付原告宋某甲撫養費2000元,自判決生效之月起至原告宋某甲年滿十八周歲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計人民幣XXX元,由被告宋某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義務人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宋梅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魯 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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