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XX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5閱讀量:(1013)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平民初字第28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軍校,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龍尤,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經(jīng)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XX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張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軍校,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XX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某某訴稱,2014年9月15日,張某某與王某甲、XX集團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張某某借給王某甲1000萬元,由XX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甲及擔保人XX集團有限公司均沒有償還借款本金。借款人王某甲除分兩次支付利息520000元外,未再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1月15日,XX集團有限公司應付利息765333元,減去已付的利息520000元,下欠利息245333元未付。請求:1、判令XX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45333元(該利息計算至2015年1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實際還款日);2、判令XX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200000元;3、案件受理費由XX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XX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張某某與王某甲、XX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張某某借給王某甲1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22日,借款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由XX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張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通過河南農(nóng)村信用社網(wǎng)上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分五次轉(zhuǎn)賬匯入借款人王某甲指定的戶名為馮某甲的賬號共計1000萬元。王某甲當日收到1000萬元匯款后,給張某某出具了收據(jù),并與XX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給張某某出具了借款借據(jù)。2014年9月28日,XX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內(nèi)容為“XX集團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借張某某人民幣壹仟萬元整,借款到期日為2014年9月22日,利息已付至2014年9月22日。因近期公司資金周轉(zhuǎn)問題,將還款期暫定為2014年10月10日,利息以實際借款日期結(jié)算”。截止到2015年1月15日,王某甲尚欠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45333元未予償還。庭審中,張某某明確表示不向馮某甲主張債權(quán)。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收據(jù)、借款借據(jù)、轉(zhuǎn)款憑證、承諾書、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佐證,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足以采信。
本院認為:張某某與王某甲、XX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張某某已按約定將借款支付給了王某甲,王某甲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款借據(jù)及收據(jù),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借貸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借款合同約定,保證人XX集團有限公司對王某甲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XX集團有限公司應對王某甲所欠張某某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王某甲進行追償。王某甲共欠張某某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45333元未予償還,張某某請求XX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理由成立,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請求支付律師費200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XX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張某某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45333元(該利息計算至2015年1月15日,自2015年1月16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借款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472元,張某某負擔1617元,XX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28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楚軍榮
審判員 曹 蕊
審判員 陳 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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