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某與許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42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楚民初字第1423號
原告程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中專文化,楚雄市人,無固定職業,住楚雄市東瓜鎮桃園村委會***村民小組**號,公民身份號碼:5323***************。
委托代理人張帆,滇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男,19**年**月**日生,彝族,本科文化,楚雄市人,教師,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號碼:5323***************。
委托代理人鄧某某,云南省楚雄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紅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帆、被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婚前沒有良好的感情基礎,原告為了順應父母的意思同意嫁給被告。原、被告領取結婚證的當天,原告才發現被告系再婚,原告當即表示不愿意與被告結婚。之后,通過了解得知,被告已離婚兩次,但在婚前雙方相處的過程中,被告未將該事實告知原告。經父母做工作,原告勉強同意與被告結婚,雙方于2013年11月18日領取了結婚證。婚后,原、被告雙方的感情并未好轉,夫妻感情十分冷淡。2015年1月9日,原、被告發生爭吵,被告將原告踢傷。另外,原、被告婚后幾乎不過夫妻生活,至今未生育子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現請求人民法院判決:1、準予原、被告離婚;2、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759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許某某辯稱:1、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雙方相處一年多后領取了結婚證,被告已將自己曾有過婚史的情況告知原告,原告當時表示理解,原、被告雙方婚后感情尚好,雙方感情尚未破裂;2、原告隱瞞了被告應有拆遷安置4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待遇,如果原告執意要離婚,屬于被告的財產應歸被告所有。
原告程某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結婚證,欲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的事實及登記結婚的時間;2、楚雄州中醫院診斷證明、出院證、收費單據,欲能證明被告對原告實施家暴,致原告住院支付醫療費的事實。
經質證,被告許某某對原告程某某提交的證據1-2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被告許某某針對其辯解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程某某提交的證據1,證實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僅證明原告住院治療的事實,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庭審,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許某某經人介紹認識,雙方于2013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被告許某某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雙方婚前感情基礎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對原告程某某要求與被告許某某離婚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程某某要求被告許某某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許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擔(已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紅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周樹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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