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沙某某與南樂縣xx管理所房屋行政登記一審行政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2004)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清行初字第35號
原告:沙某某,男,漢族,現住濮陽市華龍區。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現住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系原告之妻。
被告:南樂縣xx管理所。住所地:南樂縣縣城。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所長。
委托代理人:孫建運,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南樂縣XX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樂縣縣城。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公司總經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邢建樞,山東同心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沙某某訴被告南樂縣xx管理所、第三人南樂縣XX置業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記管理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0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委托代理人孫建運,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邢建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沙某某訴稱,其于2014年4月2日在第三人售樓部購得房屋25套,并當場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包括合同編號為:152xxx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日在被告處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2015年6月份原告聽說被告將原告的備案登記撤銷了,就找到被告副所長劉某某核實,他證實了這個情況。我要求被告出具備案撤銷的證明材料,被告至今沒有給我出具。被告的撤銷備案行為侵犯了我的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1、確認被告撤銷原告的合同編號為152xxx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行為違法。2、責令被告恢復登記備案或賠償經濟。3、第三人配合被告恢復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南樂縣xx管理所辯稱,1、被告依據第三人南樂縣XX置業有限公司的申請,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同時,又依據XX置業有限公司的申請,撤銷了備案登記。該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單方申請的規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該行為是合法有效的。2、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不管是它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備案登記行為本身不會給原告造成一定的損失。如果存在造成損失,也是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履行購房合同造成的結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并支付銀行利息沒有事實依據。3、據我們了解,原告與第三人簽訂所謂預售房屋買賣合同的法人張某某因涉嫌一房多賣的合同詐騙行為已被刑事拘留。如果該行為構成犯罪,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行為是張某某實施犯罪行為的一部分,該買賣合同無效,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行政行為對原告的合法利益沒有影響時,應依法予以駁回原告的起訴。綜上,請求法庭依法維持被告的行政行為,確認其合法性,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南樂縣XX置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第三人原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的個人行為,且沒有履行。第三人向被告申請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被告基于第三人的申請對登記信息予以撤銷,是對本身違法行為的糾正,撤銷行為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支持訴請,原告提供以下證據: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份;
2、轉款憑據二十份;
3、加蓋房屋合同登記備案及劉某某簽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十五份;
4、購房收據十一份;
5、南樂縣其他購房買受人的買房合同、購房收據和轉款憑證一份。
被告對證據1沒有異議,對證據2、3、4、5認為是原告和第三人是否履行合同的有關材料,與被告撤銷備案行政行為沒有關系,對此不予質證。
第三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3,認為是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沒有實際的履行。對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認為所對應的款項并沒有在其公司財務有記載,不認同原告所主張的轉款憑證事實;其他證據的意見同證據3的意見。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以下證據:
1、職權來源證據:依據《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南樂縣房產所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依法行使房產備案登記等行政行為權力的行政機關。
2、第三人2014年5月27日提交的撤銷備案登記申請一份。該證據證明被告依據房產開發企業的申請,對開發企業自己申請備案的登記予以撤銷。
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7條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認為依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可依據開發商單方申請撤銷商品房登記備案。
原告對被告職權來源無異議,對該證據2有異議,認為該申請沒有公章,沒有法人簽字。馬宇飛寫的證明是2015年6月25日寫的,申請是2014年5月27日的申請,申請在前,證明在后,系虛假證據。對證據3有異議,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是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的監督措施,房管局在登記備案后,確需注銷的情況下,應嚴格謹慎地作出注銷登記,否則,會造成房地產開發商一房兩賣或一房多賣的違法行為。備案登記時原告和第三人均到場,撤銷備案時也應該雙方到場,所以,被告依據第三人單方申請就撤銷備案侵犯了原告的權利。
第三人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第三人提供以下證據:
1、商品房買賣合同25份。2、購房補充協議2份。3、公司與鄭州xxx房產代理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簽署的合同一份。4、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記載憑證一宗。以上證據證明原告主張房屋買賣的實質是民間借貸關系,不存在房屋買賣的法律關系。
原告對25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無異議,對其他證據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的撤銷備案行政行為沒有關系。
被告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證明目的沒有異議。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互相印證,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第三人提交的證據證明目的與本案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
根據以上法庭調查和雙方舉證質證,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4年4月2日原告沙某某與第三人南樂縣XX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152xxx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日在被告南樂縣xx管理所分別做了房屋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房管所副所長劉某某在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上面加蓋了合同備案章,注明”此合同已備案,審核人:劉某某”。2014年5月底,被告依據第三人申請撤銷了合同編號為152xxx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撤銷登記備案之后,被告沒有告知原告。2015年6月份,原告聽說被告將原告的備案登記撤銷了,就找到被告副所長劉某某核實,劉某某證實了備案登記撤銷事實。
本院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制度是我國房地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目的是預防和遏制”一房多賣”等非法行為。原告和第三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在被告處備案。被告僅依據第三人申請,該申請未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簽字蓋章。對此申請被告從內容及形式均未進行認真審查情況下撤銷了備案,未盡到審核義務。其撤銷備案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關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恢復備案或賠償經濟、要求第三人配合的訴訟請求,因備案登記行為屬于被告的職權范圍,應由被告另行審查為之,不屬于本案司法審查范圍,且要求賠償損失未提供證據,對此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南樂縣xx管理所做出的撤銷編號為152xxx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行政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南樂縣xx管理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少武
審 判 員 庫鎖慶
人民陪審員 李秀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付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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