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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都民—初字115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江西省九江縣人。
委托代理人:湯恒學,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江西省都昌縣人。
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xx路xx號xx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祖文,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X網江西都昌縣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都昌縣xx鎮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玉慶,江西準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某、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X網江西都昌縣XX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劉某某、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告X網江西都昌縣XX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在國家XX公司從事農網改造工程施工工作已有8年,2014年3月,原告受被告劉某某聘請從事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從被告X網江西都昌縣XX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的農網改造工程工作,工資每月5000元。2014年6月16日9時許,原告在都昌縣周溪鎮xx村整修花橋線路的高壓線路時,在高壓電線桿上施工時被高壓電擊傷。原告被急送都昌縣中醫院搶救后急轉九江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由于病情危重,2天后又轉入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三度燒傷,身體體表10—19%燒傷,右下肢被迫截肢。由于原告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承擔高額醫療費,只得轉入九江縣醫院繼續治療,現已出院。為了維護合法權益,生命得到救治,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連帶承擔原告各項人身損害賠償款1158964.9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賠償清單如下:
1、醫療費:86000(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323599.44元-被告劉某某支付237599.44)+4606.56(九江縣人民醫院12865,66-合作醫療補償8259.1元)+750+24883.19元,已發生醫療費合計人民幣116239.75元
2、營養費:258天×30元/天=774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天×85天+20元/天×(2+67+30)天=5380
護理費:出院前:89.03元/天×258天=22969.74元
定殘后:32051元/年×20年×2/3=427346.66元。
5、誤工費:8.5個月×5000元/月=42500元
6、鑒定費:2000+1100=3100元
7、傷殘賠償金:24309×20×77%=374358.6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9、被撫養人生活費:7548元/年×8年×76%÷2=23247.84元
10、交通費:3000元。
11、殘疾器具費:120元。
以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46002.50元
被告劉某某辯稱:我對原告的受傷沒有過錯,不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原告是我聘請的工人,在為被告X網江西都昌縣XX有限責任公司義務整理湖南公司遺留下的線路時受傷,受益人為被告X網江西都昌縣XX有限責任公司,故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我與被告X網公司之間的每筆工程事項均簽訂掛靠公司A公司與被告X網公司《委托施工合同書》,而本案原告受傷時的整修線路不在合同范圍內,而是被告X網公司臨時指示我為其義務幫工,故本案與被告雄鋒公司無關;3、原告在義務幫工過程中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責任承擔人的責任;4、我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295500元,請求原告予以返還。
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不是A公司的工作人員,也不是其聘請的勞務人員,所受傷害是被告X網公司臨時指定其義務幫工,故與我公司無關,既無勞動合同,又無勞務關系,故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X網江西都昌縣XX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我認為我公司對原告的受傷沒有過錯,不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我與原告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原告雖然曾從事過相農網改造工程的勞務,但并非是在答辯人的公司,更不存在工作8年之說,他僅僅是曾受其他農網改造承包公司的聘請,為承包公司提供勞務,本案亦是如此;2、答辯人對原告的受傷不負有民事賠償責任,正如原告所訴稱,答辯人的農網改造工程依法發包給了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A公司具有相應的承包資質,而被告劉某某系A公司的授權代表,劉某某聘用原告的行為,實質上是A公司的行為,因此,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后果,依法只能由雇主承擔,答辯人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不負有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X網公司將都昌縣內的農網升級改造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被告A公司,該工程的開工日期為2013年5月13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12月30日,被告劉某某借用被告A公司的資質承包該工程,2014年3月,原告王某某受被告劉某某聘請從事福建A公司九江分公司從被告X網公司承包的農網改造工程工作,被告劉某某與原告約定,工資5000元/月,按月支付。2014年6月16日9時許,原告在都昌縣周溪鎮xx村整修花橋線路的高壓線路時,在高壓電線桿上施工時被高壓電擊傷,之后被送往都昌縣中醫院、九江學院附屬醫院、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診斷為三度燒傷,身體體表10—19%燒傷,右下肢截肢。2014年12月18日原告單方申請江西九江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江西九江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九司鑒(2014)臨鑒字第R181號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王某某雙上肢損傷傷殘等級評定為四級;右下肢損傷傷殘等級評定為六級;需完全護理依賴。被告劉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對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重新鑒定申請,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對本人下肢傷殘程度進行重新鑒定申請,2015年6月4日被告劉某某對2015年4月10日的重新鑒定申請變更為對王某某的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重新鑒定申請,對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天劍司法鑒定中心對王某某的右下肢傷殘程度及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重新鑒定,其出具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某某右下肢的損傷評定為五級傷殘;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另查明:1、原告王某某系農業家庭戶口,生育一女,其女兒于20**年**月**日出生,尚未滿十八周歲。
2、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劉某某已支付醫療費251095.6元,已支付其他費用150000元,營養費6000元,合計已支付人民幣407095.6元。
3、被告劉某某借用被告A公司的相關資質,并按工程造價上交3%的掛靠費,雙方對此沒有爭議。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對原告黃萬逵受傷致殘所遭受的損失核定如下:
1、醫療費:323599.44元(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323599.44元)+4606.56(九江縣人民醫院12865,66-合作醫療補償8259.1元)+750+24883.19元,已發生醫療費合計人民幣353839.19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天×85天+20元/天×(2+67+30)天=5380元;
3、營養費:(85+2+67+30)天×30元/天=5520元
4、護理費:443728.18元。住院期間:89.03元/天×(85+2+67+30)天=16381.52元;
定殘后:32051元/年×20年×2/3=427346.66元。
5、誤工費:186天×119元/天=22134元,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從住院之日起計算至定殘之日止,186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
6、鑒定費:1100元
7、殘疾賠償金:155801.8元。10117元/年×20年×77%=155801.8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7548元/年×7年×77%÷2=20341.86元;
9、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
10、交通費:1000元;
11、殘疾器具費:120元;
共計1024965.03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與原件核對無異的戶口本復印件,委托施工合同書、原告受傷住院的病歷檔案、醫療費發票、江西九江司法鑒定中心九司鑒中心(2014)臨鑒字第R181號鑒定意見書、江西天劍司法鑒定中心贛天劍司鑒(2015)法醫鑒字(336)號鑒定意見書等書證在案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劉某某借用被告雄鋒公司的資質承包了被告X網公司的內設機構都昌縣中都電力工程服務中心發包的都昌縣農網改造工程,原告王某某為被告劉某某聘請的施工人。被告X網公司為發包方,被告劉某某借用被告A公司資質,被告劉某某與被告A公司之間形成掛靠關系,被告劉某某為雇主,原告王某某為雇員,原告與劉某某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在農網改造施工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因未對下面的線路做停電計劃,導致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線路晃動觸到下面的有電線路,原告王某某被高壓電擊傷,其作為具有九江縣XX有限責任公司外協施工人員安全合格證、江西省農網改造升級工程上崗證的施工員,應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在未確認施工環境是否做停電計劃的情況下作業,因其自身未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以致受傷致殘,原告對其損害的發生存在較大過失,應自行承擔相當部分過錯責任。在施工現場,被告劉某某作為雇主,不在現場,且未對施工現場做停電計劃致原告被高壓電擊傷,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劉某某借用被告雄鋒公司的資質,并按工程造價交3%的掛靠費用,被告劉某某和被告A公司之間形成掛靠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掛靠者和被掛靠者對外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雄鋒公司和被告劉某某對原告的損害連帶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X網公司將農網改造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被告A公司,沒有聘請原告,也沒有支付原告的勞動報酬,雖然該整修線路是被告X網公司臨時讓被告劉某某整修,X網公司一直認為被告劉某某受被告A公司指派,且其與被告A公司之間有書面委托承包合同,該整修線路在合同范圍內。另外,綜合本案,原告及被告劉某某、被告A公司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X網公司明知被告劉某某和被告A公司之間是掛靠關系。被告X網公司對該事故不具有過錯,且并非侵權主體,故其對原告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和各自過錯,對原告王某某受傷致殘的各項損失應當合理分配承擔責任。由原告承擔35%,即人民幣358737.76元,由被告劉某某和被告A公司連帶承擔65%的責任,即人民幣666227.25元,扣除被告劉某某已支付的407095.6元,被告劉某某和被告A公司還需支付人民幣259131.65元。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劉某某、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十五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賠償款人民幣259053.65元。
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230.70元,原告王某某承擔5330.74元,被告劉某某和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9899.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曉紅
審判員 江安仁
審判員 沈青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江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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