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496)
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0702民初2236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愛國、張曉峰,甘肅金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史欣偉,甘肅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馬彩琴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愛國、張曉峰,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欣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5年8月經人介紹談婚并于同年10月21日登記結婚,于三日后舉行結婚儀式。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于2015年11月12日發生糾紛,被告將原告毆打致傷,原告遂回娘家居住。期間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所訴談婚、結婚的情況屬實,婚后因瑣事爭吵的情況也屬實。原、被告現在雖分居,但是感情尚未破裂。在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間,被告以及被告家人多次去請原告回家,現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10月21日自愿登記結婚,并于10月24日舉行結婚儀式。婚后雙方于2015年11月12日因瑣事發生爭吵并打架。隨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間,雙方多次就婚姻問題進行過交流協商?,F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證明、原告在甘州區人民醫院和甘州區婦幼保健院的診斷證明、照片在卷,并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婚姻關系能否維系,主要是以有無夫妻感情為前提。根據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系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并自愿登記結婚,婚后時間不長即因瑣事發生矛盾,但原、被告發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由雙方生活中一些細微的分歧造成,同時雙方缺乏必要的體諒與忍讓,但這些生活中細微的分歧并不足以影響夫妻感情。且原、被告新婚時間不長,彼此之間需要更多的磨合與溝通。作為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盡義務,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發展,創建美好、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原、被告從相識談婚到最終結婚,應該是彼此經過慎重考慮以后作出的選擇,彼此更應該珍惜??v觀本案,原、被告雖然因此次糾紛產生一定的隔閡,但雙方均負有一定的責任。寬容是婚姻最好的調節劑,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雙方都正視婚姻現實,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理由,多一些關愛,少一些責怪,以正確的方式處理夫妻間的分歧及情感隔閡,雙方還是能夠和好共同生活的。為此,對于原、被告的婚姻問題,本院從維護家庭、社會穩定的因素考慮,同時也為了給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機會,有充分的時間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自我反省慎重考慮后再對婚姻問題作出決定。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彩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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