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雒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486)
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甘民初字第1059號
原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自由職業。
委托代理人陳莉萍,系甘肅方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雒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文海,系甘肅錦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雒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莉萍、被告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文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1992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1993年10月24日自愿登記結婚,婚初感情一般。1994年7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楊某,現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間,我與被告常為生活、生產瑣事爭吵。被告在經濟上不公開,多年來雙方互不關心,互不過問對方,只是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才勉強維持婚姻關系。現孩子已長大成人,我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也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訟要求解除我與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住宅樓房1套價值200000元)。
被告雒某某未做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原告所訴談婚、結婚以及婚生子的出生時間屬實。但我與原告自結婚以來感情一直較好,只是近一年多以來,原告對我的態度及感情發生了變化。為了維系我的家庭,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于1993年10月24日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4年7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楊某,現已成年。2014年3月以來,原、被告均懷疑對方與異性存在曖昧關系而產生矛盾,雙方對出現的矛盾均不能理智、冷靜地予以解決,造成夫妻感情不睦。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相關書證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婚姻是夫妻之間情感依附與寄托之所在,需要雙方的共同經營與呵護。婚姻能否維系,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判斷標準,并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引訴之因、婚姻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來綜合衡量。原、被告結婚多年,在夫妻生活中,雙方均能齊心協力撫養教育子女,共同創建家庭財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應當相互尊重、互敬互愛、白頭偕老。近年來,由于原、被告之間缺乏必要的尊重和信任,相互猜忌,不能正確對待相互間與異性的正常交往,且對出現的矛盾均未采取積極的態度主動與對方溝通,消除彼此的誤會和積怨,而是采取放任的態度,使矛盾擴大造成夫妻關系不睦。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給予對方的應該是信任、寬容、尊重和理解,如此才能攜手相伴到老。原、被告都已過不惑之年,子女已成年,應更加豁達謙讓,彼此珍惜,相互扶持,相互照顧,共同營造溫馨、和諧的家庭環境。只要原、被告雙方均相互包容,以責人之心責己,以愛己之心愛人,正確處理夫妻之間的關系和矛盾,雙方還是能夠和好生活的。綜上,為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要求與被告雒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湯巧杰
代理審判員 康文玥
人民陪審員 甄學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朱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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