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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甘民初字第2798號
原告張掖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單國武,系甘肅金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農民。
被告張掖市昌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出租車分公司。
代表人朱某某,系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該公司安全員。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
代表人王某某,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某甲,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張掖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嚴某某、張掖市昌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出租車分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掖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汽貿公司”)委托代理人單武國、被告嚴某某、被告張掖市昌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出租車分公司(以下簡稱“昌運公司某某出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馬某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馬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審理過程中,自2014年至6月18日至2015年3月28日,原告兩次分別對受損車輛的修理費及貶值損失進行鑒定。
原告某某汽貿公司訴稱,2014年3月17日10時30分許,被告嚴某某駕駛被告張掖市昌運汽車運運輸有限公司某某出租車分公司所屬甘G-83***號威志牌出租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東環路**賓館門前路段掉頭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騰某某駕駛的原告所屬甘A-A4***(臨牌)雪弗蘭牌小轎車相撞肇事,造成原告車輛多處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張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甘州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第248號認定書認定:被告嚴某某負全部責任,騰某某無責任。原告車輛為展廳待售車輛,被告的過錯行為導致原告車輛成為事故車輛,無法正常銷售,被告應當承擔原告車輛維修費用及原告車輛的貶值損失。因此,原告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12000元,承擔車輛貶損價值19000元,合計31000元。
被告嚴某某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原告訴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交警部門的認定均無異議。但我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原告的損失應由第三被告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我承擔。
被告昌運公司某某出租分公司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的答辯意見與被告嚴某某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亦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依據保險公司約定,我公司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有權重新審核。我公司確認的修復價格應為5090.88元,我公司予以賠付,原告所訴損失過高。其次:原告車輛的貶值損失屬間接損失,依據保險合同條款(三責險第七條四項)屬免賠范圍。此條款我們已經在簽訂合同時履行了告知義務,故我們不承擔此項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10時30分許,被告嚴某某駕駛被告張掖市昌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出租車分公司所屬的甘G-83***號出租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張掖市東環路**賓館門前路段掉頭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騰某某駕駛的原告所屬臨牌號為甘A-A4***號雪弗蘭牌小轎車相撞肇事,造成原告車輛多處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張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甘州大隊第24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嚴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騰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對臨牌號為甘A-A4***號受損車輛定損5090.88元后,原告對車輛進行了修復,在訴訟期間,因修復費用遞增,原告申請對修復費用進行鑒定,經張掖市價格認定中心第93號鑒定書認定修復價格為10375元。同時,經原告申請由本院委托張掖市價格認定中心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鑒定,張掖市價格認定中心第54號鑒定結論書認定車輛貶損價值為13750元。
另查明:被告昌運公司某某出租分公司于2013年8月3日在被告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投保了有效期一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各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被告昌運公司某某出租分公司在該投保單上蓋章。根據該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之規定,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并以機動車車輛投保告知書、保險產品投保須知的形式向投保人告知,并由投保人簽署了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
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
②張掖市價格認定中心(2014)第93號、54號鑒定結論書二份、鑒定費票據二份;③修理費票據二份、修理費配件材料明細表二份;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公司張掖分公司提供如下證據:
①機動車強制保險單一份;
②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單一份;③保險營業用車損失條款一份;
④機動車投保告知書一份;
⑤保險產品投保須知一份;
⑥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一份;
⑦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單一份;
⑧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清單各一份;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一份。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時間、地點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只是對賠償的數額、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發生爭議。
首先就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被告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認為,修理費用應有其公司進行審核,原告訴請過高,并提供情況確認書一份,修理費應為5090.88元,但其辯解理由中的損失確認只是其單方確認,并沒有原告簽字確認。原告車輛修復提交了修復發票、修復清單并經張掖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結論書,應以鑒定結論書確定的修理費10375元認定為宜。
其次就原告主張的賠償范圍,被告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辯稱車輛貶損價值不屬于該公司賠償范圍。本院認為,車輛的貶值損失不是即時發生的直接損失,根據《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某某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后,針對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損失,侵權人應予賠償,但上述司法解釋的賠償范圍并沒有車輛貶值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責任主體,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昌運公司某某出租分公司與被告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之間是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范圍內承擔代為償付的責任。因此,就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應由被告某某財保張掖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合同項下賠償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賠償8375元。綜上,依據《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限額內償付原告張掖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償付車輛維修費8375元,合計10375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張掖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75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575元,由原告張掖市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287.5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負擔1287.5元。被告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費再不退還。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某某法院。
審 判 長 李玉霞
某某陪審員 王 峰
某某陪審員 郭如蒼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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