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608)
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潛江民初字第00698號
原告李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陜西省勉縣人,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物業處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葉盛,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安徽省當涂縣人,中石化某某油田分公司某某采油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葉盛、李敏,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1999年12月8日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2002年3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劉某乙。婚后,被告經常賭博,屢教不改,原告多次為其償還賭債,考慮到小孩尚小,原告一直默默忍受被告的惡習。從2014年2月起,被告無端猜疑原告有外遇,兩次毆打原告,造成原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眼球受傷,并搶走原告的結婚證、戶口本、首飾、房門鑰匙和存款單,將原告在銀行的存款全部取出轉移,還揚言要殺死原告及家人。2014年3月26日,被告因吸毒被某某油田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被告的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私自轉移家庭財產等行為嚴重損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劉某乙由原告直接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人民幣,下同),直至婚生女劉某乙能獨立生活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被告劉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原告所述不實,被告對家庭認真負責,是一個合格的丈夫。考慮到多年的夫妻感情以及婚生女劉某乙的健康成長,被告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被告要求直接撫養婚生女劉某乙,平均分割共同財產。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原告有外遇,被告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1999年12月8日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2002年3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劉某乙。2014年2月26日,被告因懷疑原告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而毆打原告,致原告腦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左眼眶內側骨折。同年3月18日,被告再次毆打原告,致原告頭皮挫裂傷并全身多處受傷,某某油田公安局給予被告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同年3月26日,被告因吸毒被某某油田公安局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2014年4月10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婚生女劉某乙現在某某油田某某中學讀書,長期隨原告生活、學習。
還查明,原、被告通過銀行貸款于2012年12月11日購買了位于某某油田科苑小區89棟204室的房屋1套,目前尚未取得產權。被告于2014年3月2日分三次取走原告在中國銀行的存款共63468.78元。原、被告有共同財產新飛牌冰箱1臺、王牌洗衣機1臺、新月神牌電動車1輛、聯想牌臺式電腦1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戶籍登記證明、結婚登記申請書、某某油田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門診病歷、某某油田總醫院醫保門診結算清單、湖北省醫療單位門診收費票據、中國銀行個人業務交易單復印件和中國石化集團某某石油管理局某某社區管理服務中心供熱站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并已經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身體多處受傷,給原告造成了傷害后果,該行為已經構成家庭暴力,加之被告有吸毒惡習,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造成了傷害。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效,由此可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婚生女劉某乙的撫養問題,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撫養劉某乙,因劉某乙已年滿12周歲,本院經征求劉某乙本人的意見,劉某乙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且劉某乙長期隨原告生活、學習,而被告長期在外工作,不便于直接照顧和撫養劉某乙,從有利于劉某乙健康成長,保障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婚生女劉某乙由原告直接撫養為宜。結合劉某乙的生活和教育情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及父母雙方負擔能力,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負擔劉某乙撫養費600元。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告在中國銀行的三筆存款共計63468.78元,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下于2014年3月2日全部支取,庭審時辯稱其因交通、探親等已開支,但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消費情況,對被告的該辯稱本院依法不予采納,該款應作為原、被告的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由被告向原告返還該存款的一半即31734.39元;共同財產新月神牌電動車1輛、聯想牌臺式電腦1臺歸原告所有,新飛牌冰箱1臺、王牌洗衣機1臺歸被告所有為宜。對于原告要求分割的位于某某油田科苑小區89棟204室的房屋1套和購買該房屋向中國銀行以原、被告名義借的貸款,因原、被告尚未取得該房屋產權,又協商不成,且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目前所欠貸款具體數額,本院對該房產及其貸款均不予處理,原、被告可待取得該房屋產權之后另行主張權利。對原告主張的其他共同財產,因原告未提交證據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主張的原告在婚姻中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且原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劉某乙由原告李某直接撫養,被告劉某某從2014年6月起每月負擔劉某乙撫養費人民幣600元,直至劉某乙能獨立生活為止;
三、共同財產新月神牌電動車1輛、聯想牌臺式電腦1臺歸原告李某所有,新飛牌冰箱1臺、王牌洗衣機1臺歸被告劉某某所有;被告劉某某給付原告李某人民幣31734.3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徐 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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