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朝陽某集團訴被告某某保險交通事故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7閱讀量:(1344)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建交民初字第05005號
原告朝陽某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住所地喀左縣大城子鎮。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工。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住所地朝陽市雙塔區新華路二段*號。
法定代表人溫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曉瑩,遼寧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朝陽某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訴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吳鐘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朝陽某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曉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朝陽某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訴稱:2015年6月17日15時10分許,張某軍駕駛遼NG0***號大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建平縣建三線36km+35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滑進公路邊溝后側翻,造成張某軍、方某艷、劉某英、閻某霖、丁某、高某玲、馮某艷、楊某輝、王某、崔某祥、徐某艷、夏某潔、王某穎、梁某忠、李某武、王某、喬某慶、唐某娟、王某成、王某敏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建平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軍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我公司的遼NG0***號大型普通客車在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經調解,我公司賠償傷者張某軍、王某、王某、喬某慶、閻某霖、方某艷損失費計95225.08元,但保險公司只賠償78277.88元,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剩余的16947.2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無異議。肇事車輛遼NG0***在我公司投保了限額為40萬元/人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但原告所提出的損失賠償項目,我公司已于2015年8月19日核賠。我公司已經履行完成保險責任,所以請法庭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15時10分許,張某軍駕駛朝陽某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所有的遼NG0***號大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建平縣建三線36km+35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滑進公路邊溝后側翻,造成司機張某軍、乘車人方某艷、劉某英、閻某霖、丁某、高某玲、馮某艷、楊某輝、王某、崔某祥、徐某艷、夏某潔、王某穎、梁某忠、李某武、王某、喬某慶、唐某娟、王某成、王某敏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建平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軍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遼NG0***號大型普通客車在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經建平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朝陽某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賠償張某軍7657.27元、王某18926.87元、王某31430.46元、喬某慶8406.34元、閻某霖12235.72元、方某艷16568.41元,計95225.08元,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共理賠78277.88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并經庭審質證認證,具有證明效力。
1、原告向本院提交建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欲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責任劃分,對此證據,被告無異議,故本院對建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
2、原告向本院提交保險單復印件3份、保險費用計算書4份,欲證明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及限額為40萬元/人承運人責任保險,被告賠付78277.88元。對此證據,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向本院提交調解協議書6份,欲證明經建平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朝陽某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賠償張某軍7657.27元、王某18926.87元、王某31430.46元、喬某慶8406.34元、閻某霖12235.72元、方某艷16568.41元,計95225.08元,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此協議書屬于原告與傷者之間私下簽訂的,并無保險公司參與,且傷者所有的費用未經保險公司核算,不予認可的辯解意見,因原告與傷者調解計算其護理費是依照服務業標準計算,而保險公司理賠時是按著農村戶口標準計算的,二者存在差異,且被告認為傷者有用藥不合理,但傷者在城鎮醫院住院治療,護理人員按照服務業標準計算并無不當,對于傷者有用藥不合理,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故對被告的此項異議,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被告應在保險合同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給付原告朝陽某集團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賠償款1694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0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鐘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籍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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