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與史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8閱讀量:(1709)
甘肅省甘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谷民初字第252號
原告黃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谷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嚴珍珍,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谷縣人,農民。
原告黃某與被告史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潔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嚴珍珍、被告史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9年相識并于同年2月訂立婚約,于2001年2月舉行了結婚儀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于20**年*月*日生長女,取名史某霞;于20**年*月*日生次女,取名史某菲;于20**年*月*日生長子,取名史某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經常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獨自撫養孩子,被告不僅不給付原告及孩子生活費,并數次毆打原告。被告的行為導致雙方矛盾逐漸加大,夫妻感情逐漸惡化,2009年底,因被告毆打原告,原告曾服毒自殺,因搶救及時才挽回性命。被告并未因上述事件而有所改觀,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現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孩子史某霞、史某菲、史某杰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承擔孩子撫養費。
被告史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三個孩子一直由被告照管,并且由被告在為孩子掙取撫養費,現孩子年齡尚小。綜上,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黃某與被告史某于2002年3月21日記結婚,20**年*月*日生長女,取名史某霞,20**年*月*日生次女,取名史某菲,20**年*月*日生長子,取名史某杰。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由于雙方缺乏溝通,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登記結婚,系合法婚姻,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結婚多年,并生有三個孩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本案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未能舉出相關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雖因生活瑣事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并未徹底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雙方均應從自身尋找原因,多溝通、多交流,妥善處理矛盾。三個孩子年齡尚小,正處于成長學習的關鍵階段,原、被告應為孩子多考慮,為其提供一個完整、美滿的家庭。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孩子健康成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黃某與被告史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黃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潔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謝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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