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毛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399)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巢民一初字第00859號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毛某某,男。
原告王某訴被告毛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方江鋒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被告毛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06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相戀。2007年7月4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女兒毛欣舒、毛欣悅。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但近幾年來原、被告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自2010年2月起原、被告便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原告認為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三、婚生女毛欣舒、毛欣悅由法院確定撫養權。
被告毛某某辯稱:一、為了雙胞胎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同意離婚;二、兩個孩子從四周歲開始,就是由我撫養,由于我在外地打工,交由我母親照看,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兩個孩子由其母親撫養更合適,我愿意每月最低支付1000元子女撫養費,如法院確定原、被告每人各撫養一個孩子,我也同意;三、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但有共同債務,結婚時借五姐毛某甲10000元、借三姐毛某6000元、借四姐毛某丁8000元、借大姐毛某乙3000元;四、原告所稱的雙方分居時間不準確,應該是在2010年9月時,我出差在外,原告向我發了一個短信便離家出走,后無法聯系原告,至今雙方未在一起生活。
經審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2007年7月4日登記結婚。同年7月17日生育雙胞胎姐妹毛某戊、毛某丙。自2010年9月起原告即離開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明等載卷佐證,其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2010年9月起即分居生活至今,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婚生女毛某戌、毛某悅,每人各自撫養一個,其中毛某悅由原告撫養,毛欣舒由被告撫養,雙方互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故本院對原、被告間上述意見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共同債務,故本院對雙方請求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進行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毛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毛欣悅由原告王某撫養,婚生女毛某舒由被告毛某某撫養,子女撫養費由原、被告各自負擔;
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水華
代理審判員 方江鋒
人民陪審員 張榮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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