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X與張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475)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巢民一初字第00990號
原告:余X。
委托代理人:唐衛華、周峰,安徽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
委托代理人:張翔翔、過俊峰,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X訴被告張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開元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X及其代理人唐衛華,被告張X及其代理人張翔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2000年雙方領取結婚證。2000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余XX。婚后,原、被告經常發生爭吵,于2012年10月份開始分居。原告認為,原、被告草率結婚,婚后夫妻雙方沒有建立真正感情,故起訴來院,要求離婚,婚生女余XX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
被告答辯稱原、被告夫妻雙方感情良好,不同意離婚。原、被告分居不是事實,且女兒余XX尚年幼,被告身體狀況不好,請法庭給予時間與原告溝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2000年元月領取結婚證。2000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余XX。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屬夫妻生活中正常現象。只要雙方認真對待,增加夫妻間相互理解和信任,多從家庭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角度考慮,雙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訴請離婚,所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本院不予準許。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相對穩定,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余X與被告張X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開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周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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