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華某某與安徽省電力公司巢湖某某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816)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巢民一初字第02485號
原告:華某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夏放、杜波,安徽蔣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電力公司巢湖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某某,該公司法務。
委托代理人:周鋒,安徽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華某某訴被告安徽省電力公司巢湖某某公司(以下簡稱巢湖某某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波,被告巢湖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某某、周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8月28日,原告在自家的棉田勞作時,被掉落于棉田里的高壓線電流擊傷左手,當日被送往安醫大一附院,經診斷為燒傷面積1%,手指三度燒傷。因原告經濟困難,2012年9月4日出院在家保守治療,2012年9月23日原告因無法忍受病痛再次入院,2012年10月23日出院。經鑒定,原告構成八級傷殘。現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8226.61元、傷殘賠償金286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誤工費939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87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3007.5元、后續治療費20000元,合計118983.11元。
被告辯稱:1、2012年8月26日下午鄭小村臺區低壓220V線路丁墳村支線發生故障,并有電線斷頭落在地上,原告訴稱2012年8月28日被高壓線電流擊傷與事實不符;2、對原告受傷后第二次轉院治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異議;3、經被告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其殘疾賠償金按九級計算,原告應當承擔重新鑒定費用;4、原告訴請的經濟損失部分標準過高;5、原告撿拾斷落電線致其被低壓電流擊傷,原告對損害事實的發生負有過錯;6、原告從被告處借款15000元用于治療,請求一并處理。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舉出下列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戶口簿,證明原告的戶籍、身份等情況;2、散兵派出所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證明原告于2012年8月26日下午被電擊傷,該登記表載明“經了解一電線斷落在地,華某某將其拾至路邊時被電擊中致使左手三個手指被擊傷”;3、安徽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二份,證明原告構成九級傷殘及三期評定時間、后續治療費用等;4、病歷及發票,證明原告住院治療情況;5、鑒定費發票,證明原告支付鑒定費情況。
被告對原告舉證的上述證據經質證后認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接警時間為2012年8月27日10時15分,系事后報警;對證據3無異議;證據4中對原告第二次轉院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法院核定;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同時舉出下列證據: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2、安徽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一份及發票,證明經被告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被告支付重新鑒定費1000元;3、電擊事件說明及照片一組,證明被告于2012年8月26日接到報修電話,鄭小村臺區丁墳村低壓220V線路出現故障,故將原告擊傷的是低壓電;4、借條一份,證明原告從被告處借款15000元用于治療。
原告對被告舉證的證據1、2、3、4均無異議,但對證據3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無論高壓電還是低壓電擊傷原告,被告均應當承擔責任。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被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
對原告舉證的證據1、2、3、5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舉證的病歷、醫療發票予以認定,但所舉醫療費票據中的收據不予認定;對被告舉證的證據1、2、3、4符合證據三性,本案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法庭調查及對證據的認證,查明并確認以下事實:2012年8月26日巢湖市散兵鎮佛嶺行政村丁墳村輸電支線發生故障,220V裸導線斷落,原告華某某看見后用手撿拾,致被電流擊傷左手。2012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4日,原告至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出入院診斷為:燒傷,面積1%,手指三度燒傷(左手拇、食、中指);因原告要求出院,醫院已告知危險性,出院醫囑:繼續抗感染、換藥治療,隨訪。2012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22日,原告至安徽中醫學院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左手拇、示、中指電擊傷術后,2、左手示、中指腹部皮瓣術后。共用去醫療費27206.76元,原告委托進行傷殘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在本案審理期間,經原告申請,安徽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華某某因電擊傷的休息期限為傷后150日,營養期限為傷后60日,護理期限為傷后90日;華某某左手食、中指N及肌腱修復的后續醫療費用需要人民幣2萬元。被告對原告的傷殘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經安徽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華某某左手指Ⅲ度燒傷(左手拇、食、中指燒傷),符合電擊傷所致。現遺左手拇指、食指、中指部分缺失及功能喪失,其損傷的后遺癥符合《道標》九級傷殘。原告華某某對該重新鑒定結論表示認可,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支付重新鑒定費1000元。
事發后,原告親屬出具借條,向被告借款15000元用于治療原告華某某傷情。
本院認為,2012年8月26日巢湖市散兵鎮佛嶺行政村丁墳村輸電支線發生故障,220V裸導線斷落,造成原告受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1千伏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為高壓電。故本案原告華某某系被低壓電擊傷,屬于一般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被告巢湖某某公司作為發生故障線路的產權人,對該輸電線路負有管理、維護的責任,因該線路故障致電流擊傷他人,被告沒有盡到維護的責任,對損害的發生負有過錯,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華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考慮到斷落的電線具有危險性,其撿拾電線,故對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應當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提出原告第二次轉院治療不合理,因原告至安徽中醫學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系治療其左手電擊傷,結合其第一次出院病歷記載,是原告要求出院,醫囑繼續治療,故其第二次治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對被告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原告華某某系農民,其誤工費按56.1元/天計算,護理費按78.2元/天計算,對原告構成九級傷殘雙方均無異議,但原告起訴時主張傷殘等級為八級,被告對原告傷殘程度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費用原告應當承擔。原告華某某的經濟損失:醫療費27206.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38天×30元/天)、誤工費8415元(150天×56.1元/天)、營養費1800元(60天×30元/天)、護理費7038元(90天×78.2元/天)、殘疾賠償金28644元(7161元/年×20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交通費1500元(酌定)、后續治療費20000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109743.7元。被告承擔70%,即76820.6元,原告自行承擔30%,即32923.1,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5000元及重新鑒定費1000元,被告尚需賠償原告60820.6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電力公司巢湖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華某某經濟損失60820.6元。
二、駁回原告華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安徽省電力公司巢湖某某公司負擔700元,原告華某某負擔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花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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