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某訴陳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2閱讀量:(1204)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江陽民初字第104號
原告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瀘州市人,務農。
委托代理人王繼飛、曹霞,四川時代永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瀘州市人,務農。
委托代理人朱才錄,四川萬盛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伍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12月7日開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繼飛、被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才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1994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于1995年6月生育一子。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鬧,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現原、被告分居生活已10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實,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主張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不是事實,被告為此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宋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于1993年經人介紹相識后于1994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5年6月生育一子。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此后雙方在外出務工期間由于缺乏信任和溝通發生糾紛,使雙方的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損傷。原告為此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堅持離婚,被告則以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為由堅決不同意離婚。原、被告各持己見,致本案不能協商解決。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前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一子。近年來由于原、被告之間缺乏溝通,互不信任,不能互相關心、體貼對方,以致雙方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吵鬧,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損傷,但只要原、被告雙方能本著相互理解、體貼是能化解矛盾,搞好夫妻關系的。原告宋某某主張夫妻感情破裂,與被告分居生活已10多年提供的證據不足,因此原告的離婚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宋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宋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訴訟費用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伍 衛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賴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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