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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合江民初字第2825號
原告張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四川省合江縣人,住四川省合江縣(什么鎮)回洞橋村十社*號。公民身份號碼51052219**08146***。
委托代理人趙明倫、羅李,四川荔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莫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四川省瀘縣人,住四川省瀘縣福集鎮水竹林村一組*號。公民身份號碼5105211**404190***。
委托代理人趙春明,四川凱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39845***。
負責人涂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左衛剛,四川融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與被告莫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田永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2014年7月5日,被告莫某某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渝A5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合渝路合江縣榕山鎮工商銀行方向往合江縣城區方向行駛,23時50分,當車行至合江縣榕山鎮工商銀行門前三叉路路口道路處左轉彎時,未讓張某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川E54***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先行,導致兩車相撞,造成原告及其車上載乘人員受傷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合江縣交警大隊認定,由莫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傷后在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9天。原告之傷經瀘州醫學院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十級、七級傷殘。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莫某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28166.43元,被告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向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莫某某辯稱:渝A52***號事故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莫某某墊付的醫療費38354.39元及向原告支付的現金2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有異議,不同意賠償鑒定費、訴訟費;醫療費剔除15%的非基本醫療費后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鑒定費2400元,要求在賠償款中品迭。
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原告提供了下列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合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詢問筆錄。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
2、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病歷、出院證明書。證明原告傷后在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9天。
3、瀘州科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瀘州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各一份。證明原告之傷于2014年10月16日經瀘州科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七級、九級、十級、十級傷殘;后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本院委托瀘州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鑒定意見為:張某左眼瞼損傷致眼瞼畸形閉合不全構成十級傷殘;左淚小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面部挫裂傷殘瘢痕形成構成七級傷殘。
4、住院預交款收據4張、醫療費發票20張、交通費票據19張、鑒定費發票1張、修車費發票1張。證明原告傷后產生醫療費18328.43元、交通費計1000元、鑒定費1300元(含傷殘等級鑒定700元,續醫費用評估600元)、川E54***號肇事摩托車維修費780元。
被告莫某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后認為:原告的傷殘等級應按第二次在瀘州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確定;門診費發票應提供相應的檢查報告,對未加蓋醫院收費專用章和姓名為“張某”的醫療費發票不予認可;交通費認可300元,續醫費評估費用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修車費付款單位為徐德強,應由徐德強主張支付。
被告莫某某提供了下列證據:
1、莫某某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證明莫某某駕駛行為的合法性。
2、機動車輛保險證、保單復印件。證明莫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3、醫療費發票1張、收條2張、修車費發票1張。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醫療費62354.39元(其中張某墊付10000元,保險公司墊付14000元,莫某某墊付38354.39元),莫某某墊付渝A52***事故車修車費1900元,另向原告支付生活費現金2000元。
原告、被告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原告認為渝A52***事故車修車費應另案起訴,保險公司主張醫療費超出交強險部分扣除15%的非非基本醫療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提供了鑒定費發票1張(金額2400元)、墊付醫療費轉賬憑據(金額10000元)、保險合同2份。證明保險公司墊付的費用及保險合同載明保險公司不承擔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訴訟費用。
原告及被告莫某某對此均無異議。
綜合原、被告質證意見,本院作如下認證:
1、原告的傷殘等級確定。經被告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瀘州醫學院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原告之傷分別構成十級、十級、七級傷殘,對此原告無異議,并以此鑒定結論為依據主張損失計算,本院予以認定。
2、關于醫療費。原告提供的兩張合計金額為10元的醫療發票無醫療機構收費專用章,不予認定。對姓名為“張某”的醫療費發票,據原告陳述系因收費員未核對病人身份證而打印錯誤,實際為原告就醫產生,且票據出具時間與其就醫時間一致,對此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受傷產生的門診費用確定為4318.43元。原告另產生醫療費62354.39元(其中原告支付14000元,保險公司支付10000元,其余38354.39元系被告莫某某支付),雙方無異議,應予確認。
3、關于交通費、鑒定費。根據原告處理交通事故、就醫及傷情復查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600元。因原告未在本案中主張賠償續醫費,其第一次鑒定費中續醫費評估費用600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對其傷殘等級鑒定費700元,本院予以認定。
4、關于修車費。原告提供的票據載明付款人為徐德強,但同時載明車牌號為川E54***,該車系原告事發時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應列入原告損失范圍。被告莫某某所駕車輛系本案被保險車輛,其修車費損失不應在本案中解決,可另行主張賠償解決。
綜上,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4年7月5日,被告莫某某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渝A5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合渝路合江縣榕山鎮工商銀行方向往合江縣城區方向行駛,23時50分,當車行至榕山鎮工商銀行門前三叉路路口道路處左轉彎時,未讓張某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川E54***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先行,導致兩車相撞,造成原告及其車上載乘人員受傷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合江縣交警大隊認定,由莫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傷后經合江縣人民醫院搶救,隨即送往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9天,出院醫囑:口腔頜面外科、眼科、神經外科等科室門診隨訪。原告之傷經本院委托瀘州醫學院鑒定中心鑒定,其鑒定意見為:張某左眼瞼損傷致眼瞼畸形閉合不全構成十級傷殘;左淚小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面部挫裂傷殘瘢痕形成構成七級傷殘。
原告的損失確認為:醫療費66672.82元(門診費4318.43元+醫療費62354.39元)、護理費1520元(19天×8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19天×20元/天)、誤工費9558元(102天×34203元÷365天,即按2014年四川省農村居民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計算至第一次鑒定的前一日)、殘疾賠償金77466元(8803元/年×20年×44%)、鑒定費3100元(第一次700元+第二次2400元)、交通費酌計600元、精神撫慰金17600元(40000元×44%)、修車費780元,合計177676.82元。
另查明:被告莫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莫某某墊付醫療費38354.39元,向原告支付生活費現金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墊付鑒定費2400元。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江縣交警大隊根據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原因作出認定,由莫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該認定能夠反映客觀事實,符合法律規定,且當事人均未在規定期限內對事故認定提出異議和復核申請,故本院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予以確認,對原告主張不承擔事故責任的理由不予采納。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按莫某某與張某在事故中的責任大小,由莫某某賠償80%,原告自負自行承擔20%。莫某某應承擔的賠償,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主張醫療費超出交強險部分扣除除2015%非基本醫療費,被告莫某某在庭審中同意負擔10%的非基本醫療費,莫某某自愿負擔的此筆費用,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納。綜上,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177676.82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費110000元(更正為109844元),財物損失780元。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醫療費56672.82(更正為57052.82)元,由莫某某負擔4533.83元(更正為4564.23元)(系扣除的10%非基本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40804.43(更正為41078.03)元,原告自負自行承擔11334.56(更正為11410.56)元。(不要這句:原告其余損失224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79元,原告自行承擔45元。)原告其余損失224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79元,原告自負自行承擔45元。被告莫某某、保險公司墊支的費用應在原告應得款中扣除。莫某某超額支付的款項由其另行向保險公司另行主張。據此,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某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177676.82元,應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61763.43(更正為1561702.03)元,被告莫某某賠償4533.83(更正為4564.23)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自負行承擔。
二、原告張某以上應得賠償款共166297.26(更正為166266.26)元,扣除被告莫某某已墊支的醫療費等40354.39元,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已墊支的醫療費、鑒定費等12400元,原告的其余應得賠償款113542.87(更正為113511.87)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向原告張某支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70元,減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280元,被告莫某某負擔1105元(被告莫某某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莫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田永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夏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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