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3閱讀量:(1471)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二刑初字第206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甲,住長春市二道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乙,住長春市二道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丙,住長春市二道區。
上述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王紅梅,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住長春市二道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連寧,吉林煜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春市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春市寬城區新月花園**棟***室。
法定代理人李某,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吳育彪,吉林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公司長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長春市朝陽區西安大路***號。
負責人邵某,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曉路,吉林創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以長二檢公訴刑訴(2015)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原告人喬某甲、喬某乙、喬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妍、楊吉鵬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王紅梅、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春市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出租車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吳育彪、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公司長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長春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曉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零時1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吉AZ9***號小型轎車,沿長春市二道區吉林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吉林街交匯處時,其車前部與被害人喬某某騎行的自行車后部相撞后,沖過路中心隔離護欄駛入道路左側,又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吉AV2***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事故致喬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某受傷。經鑒定,喬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頭部、胸部受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胸腔臟器損傷,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王某某唇部損傷已構成輕微傷。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喬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甲、喬某乙、喬某丙訴稱,請求從重追究被告人劉某某的刑事責任;請求判令被告人劉某某、某出租車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6435.83元、死亡賠償金464356.4元、喪葬費2325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43122.8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律師代理費25000元,共計887173.03元;請求判令保險長春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上述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商業險承擔。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民事部分表示無能力賠償。
被告人劉某某辯護人的意見為:原告方計算的賠償數額未區分主次責任;被告人不應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被告人已經先行賠償2萬元的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出租車公司的意見為:應當追加王某某、平安保險公司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如原告方不同意追加,則其放棄部分不予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長春分公司的意見為:交強險部分應保留王某某應得的份額;肇事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因此應在15%的不計免賠范圍內免除責任;精神撫慰金、律師代理費不予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零時1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吉AZ9***號小型轎車,沿長春市二道區吉林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吉林街交匯處時,其車前部與被害人喬某某(歿年58歲)騎行的自行車后部相撞后,沖過路中心隔離護欄駛入道路左側,又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吉AV2***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事故致喬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某受傷。經鑒定,喬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頭部、胸部受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胸腔臟器損傷,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王某某唇部損傷已構成輕微傷。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喬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在肇事后委托現場群眾報警,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委托群眾轉告民警其去中日聯誼醫院救治,并留下了聯系方式,民警在勘查現場完畢后趕到中日聯誼醫院,在手術室找到劉某某,在劉某某做完手術后,將其帶回交警隊進一步調查。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戶籍信息表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基本情況。
2.沈陽市汽車工程學校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吉AZ9***號小型轎車行駛速度約為85km/h,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喬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吉AV2***號小型面包車行駛速度約為53km/h,不承擔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死亡證明書、尸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喬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發生交通事故,其頭部、胸部受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胸腔臟器損傷,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4.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劉某某有駕駛資格,準駕車型為C1,其駕駛的吉AZ9***號出租車為某出租車公司所有。
5.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王某某唇部損傷已經構成輕微傷。
6.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劉某某肇事后自動投案。
7.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實: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及現場情況。
8.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18日零時許,其駕車沿吉林大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吉林街交匯處時,一輛出租車從道路南側沖過隔離帶護欄撞到其車上,其車被撞嚴重變形,后來消防隊來人把其從車上抬下來,120車將其送到吉大二院。
9.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實:2015年5月18日午夜零時10分許,其駕車沿吉林大路在道路中心最左側的第一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吉林街西側時,看見前方有一輛自行車,那個自行車一開始向第二車道行駛過去,剛進入第二車道又駛回第一車道,其踩剎車就來不及了,其就向左打方向盤撞向隔離護欄,其車在撞到隔離護欄的同時把那個自行車也撞倒了,之后感覺到連續的撞擊震動,車就停下了。其下車后看到自行車倒在其車東側,騎自行車的人倒在路中心隔離帶北側,其車西側還停著一輛微型車,之后有人上來圍觀,其讓圍觀的人幫忙報警,同時報的120。120急救車來了后把那個騎自行車的人拉走了。其朋友開車把其送到中日聯誼醫院,后來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上述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被告人劉某某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均無異議。
另查明:被害人喬某某系城鎮居民,在被送到醫院搶救期間發生醫療費6485.83元。被告人劉某某的家屬先行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乙、喬某甲喪葬費2萬元。吉AZ9***號機動車為某出租車公司所有,該車于2014年10月9日在保險長春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投保限額為20萬元,免賠率為15%。投保期間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丙系二道區吉林街道安樂社區居民,每月享受低保金652.5元。
上述事實,有戶籍材料、醫療費票據、保險單、收條、證明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肇事車輛在保險長春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長春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肇事車輛為某出租車公司所有,某出租車公司應對保險限額不足的部分與被告人劉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醫療費6435.83元,按照其提供的票據,本院予以支持;主張的死亡賠償金464356.4元、喪葬費23258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主張的精神撫慰金5萬元,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給付范圍,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343122.8元,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丙享受國家低保金,有收入來源,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的律師代理費2.5萬元,當庭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在不區分責任比例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甲、喬某乙應得賠償494050.23元。被害人喬某某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應適當減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應自行承擔30%的經濟損失為宜,扣除已收到的喪葬費2萬元,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甲、喬某乙應得到的賠償數額為360765.91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甲、喬某乙人民幣116435.83元。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甲、喬某乙人民幣170000元。
四、被告人劉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甲、喬某乙人民幣74330.08元。
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長春市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四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丙的訴訟請求。
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甲、喬某乙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亮亮
人民陪審員 黃海英
人民陪審員 董淑范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郝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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