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訴王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3閱讀量:(15787)
云南省廣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廣民一初字第240號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湖北省浠水縣人,系廣南縣蓮城鎮某裝飾材料店業主。
委托代理人楊文昌,男,云南圓合圓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廣南縣珠街車站職工,云南省廣南縣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男,廣南縣珠琳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寧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文昌、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3年11月15日,原告以廣南縣某裝飾的名義與被告簽訂《廣南縣某裝飾裝修合同書》,被告將廣南縣珠街街中心的KTV的裝飾發包給原告裝修,工程總價款人民幣220000元,雙方并對相關事宜作出了約定,然而,在原告按合同約定裝修完工后,被告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60000元,尚欠工程款60000元和增加裝修項目工程款2400元至今未付。請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62400元。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未增加過任何裝修項目,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的裝修期限,直到2014年1月26日被告開業時,原告的裝修工程僅完成了80%左右,至今尚有招牌數碼管燈未安裝,二樓、三樓樓梯轉角處墻面、吧臺背景未裝飾,包房內部分墻紙未貼,茶幾燈線沒用線槽包裹并固定好,但被告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原告工程款164000元。原告既未按期完工,也未根據原告提供的效果圖按質裝修裝飾被告的KTV,原告存在違約,無權要求被告支付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承建的裝飾裝修工程是否按期完工。被告是否增加過裝飾裝修項目及支付原告62400元工程款。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爭議的焦點問題,原告陳某某、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也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在本院主持下,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
一、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口證明,用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經營的金閣裝飾材料店經營范圍包括室內裝飾裝修業務。
3、《廣南縣某裝飾裝修合同書》,用以證明原、被告約定:被告將KTV發包給原告裝修,工程總價220000元,材料進場被告支付80000元,工程量達80%時,被告支付80000元,工程驗收合格后一周內被告支付60000元。
4、廣南縣某裝飾裝修預算表,用以證明裝修的具體項目。
對原告陳某某提交的證據,被告王某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二、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基本情況。
2、《廣南縣某裝飾裝修合同書》、廣南縣某裝飾裝修預算表、KTV施工效果圖,用以證明被告將自己的KTV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原告做。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工程項目、期限、價款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原告提供KTV的施工效果圖給被告選,原告承諾照圖施工。
3、照片,用以證明原告為被告裝修出來的KTV實物情況與原告提供的施工效果圖的裝修造型和效果不一致,部分項目至今未完工,且已存在部分嚴重質量問題,部分鋁塑板已脫落和開裂。
4、錄音光碟,用以證明通過電話錄音,原告在通話中承認提供施工效果圖給被告選定,原告參照該圖施工,同時承認有部分項目至今未完工。
對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原告陳某某的質證意見是:1號證據無異議。2號證據認可《廣南縣某裝飾裝修合同書》、廣南縣某裝飾裝修預算表,對KTV施工效果圖認為無原告簽字認可。3號證據不予認可,認為無原告簽字確認。4號證據認可通話內容,不認可用以證明的內容,認為施工效果圖是什么效果不能確定。
三、本院依法調取了如下證據:
1、廣南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證明,主要內容為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間,因自然災害原因,廣南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對全縣10Kv以下電網的具體停、送電時間沒有建立記錄,無法提供珠街街上停、送電情況。
2、現場勘驗筆錄,主要反映原告陳某某未完工工程情況。
對本院調取的證據,原告陳某某的質證意見是:1號證據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廣南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提供珠街街上停送電的時間,認為是廣南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拒絕提供證明,同時該證據也反映了因為電網受自然災害影響嚴重,全縣電網處于搶險救災特殊時期,在此期間存在嚴重的自然災害而不能進行施工。2號證據認為一樓到二樓、二樓到三樓的樓梯間封窗戶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且只是窗戶,不是轉角墻面。三樓包房VIP666號內只有兩塊大約長70厘米、高50厘米的墻紙未貼,所有包房內的隔斷原告已做完,包房內只是茶幾與沙發之間的線槽沒有安裝。
對本院調取的證據,被告王某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被告王某某提交的1號證據,證明了原、被告的個人身份情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陳某某提交的2號證據,證明了廣南縣蓮城鎮某裝飾材料店為原告陳某某個人經營,本院予以采信。3、4號證據證明了原告陳某某以廣南縣蓮城鎮某裝飾材料店的名義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廣南縣某裝飾裝修合同書》及對相關事宜和裝修項目作出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提交的2號證據,部分證明了原告陳某某以廣南縣蓮城鎮某裝飾材料店的名義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廣南縣某裝飾裝修合同書》及對相關事宜和裝修項目作出約定,本院予以部分采信。3號證據和本院調取的1號證據無法證明本案相關事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調取的2號證據,部分證明了原告陳某某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經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廣南縣蓮城鎮某裝飾材料店系原告陳某某個人經營,經營范圍為室內裝飾材料銷售。2013年11月15日,原告陳某某以廣南縣蓮城鎮某裝飾材料店的名義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廣南縣某裝飾裝修合同書》,約定被告王某某將位于珠街街上的“歐迪”KTV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以原告陳某某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原告陳某某承建,工程總價款為人民幣22萬元,工程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月10日止,工程款支付方式為:材料進場被告王某某支付總價款的40%即8萬元,工程量達80%時,被告王某某支付總價款的40%即8萬元,工程驗收合格后一周內被告王某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萬元及其他相關事宜。合同簽訂后,原告陳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按合同約定開工實施裝修,時至合同約定工期屆滿時,原告陳某某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后經原、被告協商,雙方同意將工程期限延至2014年1月26日,但至2014年1月26日,原告陳某某尚有大門上方招牌的數碼管燈未安裝,二樓柱子未貼鋁塑板,二樓吧臺后面的墻面未貼墻紙、鋁塑板、腰線,二樓一包房內部分墻紙未貼,三樓三間包房門未安裝,二、三樓所有包房內茶幾與沙發之間的線槽未安裝等工程未完工。被告王某某也于當日開業經營KTV。期間經原、被告協商,雙方約定增加工程量為:大門上方招牌多增加了33.5平米;三樓廚房隔斷、門、操作臺。被告王某某先后支付給了原告陳某某工程款人民幣164000元。事因被告王某某至今未付尚欠的工程款,致原告陳某某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廣南縣某裝飾裝修合同書》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所訂立,且內容未違反法律的規定,依法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但原告陳某某在雙方約定的工程期限內,卻未能按照約定完成其應完成的全部工程,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雖然被告王某某在原告陳某某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裝修房屋,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該行為只能視為被告王某某對原告陳某某已完工工程部分竣工驗收合格,不能視為被告王某某對包含原告陳某某未完工工程在內的所有工程已進行竣工驗收合格,故原告陳某某訴請要求被告王某某按合同約定支付尚欠的工程款60000元,證據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陳某某訴請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所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2400元,因無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60元,減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寧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陳學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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