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4閱讀量:(1378)
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583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效義,嘉峪關同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東峰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效義、被告劉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其與被告于2011年相識談婚,2013年2月5日登記結婚,婚后其在蘭州工作,雙方長期分居。2013年10月回到嘉峪關后,被告經常喝酒后耍酒瘋,威脅其人身安全。2014年2月23日雙方因商量離婚再次發生爭吵,次日其搬回蘭州娘家居住至今。現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
被告劉某辯稱,其與被告夫妻關系尚好,沒有耍酒瘋的行為,對原告的人身安全也沒有進行威脅。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通過網絡聊天相識談婚,2013年2月5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好,沒有生育子女。2013年4月原告到蘭州工作,雙方聚少離多。2013年10月原告回到嘉峪關,雙方之間發生矛盾。2014年2月23日雙方因商量離婚事宜再次發生爭吵,次日原告搬回蘭州娘家居住至今。庭審中,原告堅持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明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雙方是經過慎重了解后締結的婚姻關系,婚姻基礎牢固,婚后感情尚好。由于雙方兩地分居生活,溝通不暢發生矛盾,再所難免。雙方產生矛盾后未采取正確的處理方式解決,矛盾未得到及時化解。今后只要雙方互諒互讓,互敬互愛,遇事多溝通,夫妻關系是能夠得到改善的。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雙方有重歸于好的可能性,對原告的離婚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離婚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東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萬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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